近日,一則民事判決書中法官對訴訟時效論述的“本院認為”被廣為流傳。
截圖顯示,案情的大概是:原告提交的欠條上載明的付款時間是2017年,為了證明未超過訴訟時效,原告提供了2025年與被告的一段通話錄音。被告抗辯原告的起訴超過了訴訟時效。
對此,“本院認為”,“盡管本院同情原告的遭遇,但被告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以達到賴賬目的的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進而對“被告提出的訴訟時效的抗辯意見予以支持,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全部予以駁回。”
“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被告出具給原告的《欠條》的時間為2015年3月2日,最后的付款時間為2017年1月15日,那么原告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截至2020年1月15日。
原告提供的2025年5月26日與被告的通話記錄,無通話內容,本院無法認定被告是否承諾向原告支付《欠條》載明的款項,無法核實訴訟時效是否發生中斷。
原告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在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后的訴訟時效期限內,原告向被告催討過《欠條》載明的款項,從而令訴訟時效發生中斷,應當承擔不利的后果,故盡管本院同情原告的遭遇,但被告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以達到賴賬目的的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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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以上的“本院認為”,評論區里,有網友認為,法官的意思是說,原告,我同情你,但只能判你輸;被告雖然在法律上贏了但我鄙視你。有時候,法與情是矛盾的。
但相反的觀點認為,“本院認為”中既然法官已經認定被告是賴賬,就應該以事實為準繩支持原告的主張。話語上“同情”原告、認定被告“賴賬”,卻法官駁回了原告所有訴求,豈不是支持被告“用合法的手段達到非法的目的”,矛盾不?
也有網友認為,《民法典》雖然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應該進行寬泛理解,如原告只要有電話催收或者將催還信息貼于被告正常居住場所,即可認為已經通知,電話內容也無需證明。判決書上的原告已經舉證證明催收行動,仍要說明內容,有點過分牽強。
也有網友認為,法官這樣說理不妥。“本院認為”貌似在辨法析理,其實是在用“土話”來概括案情,貌似不是法官本人寫的;被告對訴訟時效的抗辯是法定抗辯理由,不應該使用“賴賬”這種道德評價字眼的表述;賴賬不符合法律規定 但訴訟時效抗辯符合法律規定 二者連起來寫在一句話里,就愛憎不分是非不明了。
也有網友認為,法律是道德的延伸,一個好的判決不僅有是非觀法律觀,還要激濁揚清,褒獎正義正能量,打擊鄙視丑惡憎的作用!以此來弘揚社會正氣,為守規矩守道德有良知的人和行為撐腰,斥責和鄙視違法亂紀敗壞道德的人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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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人君認為:既然是判決,就應該避免使用一些口語化的道德評判,以避免矛盾
這則“本院認為”之所以引發關注,貌似大家在關心法官在判決書里是如何說理本案訴訟時效的,但主要還是因為,法官在法律適用上、判決結果上,采納了跟自己在說理部分情感上的矛盾——既然已經認定原告值得“同情”,被告抗辯是“賴賬”,去支持了被告,駁回了原告。
首先,判決書里應該盡量避免使用道德批判的用詞。
最高法院2016年版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制作規范》中規定,裁判文書撰寫要做到格式統一、要素齊全、結構完整、繁簡得當、邏輯嚴密、用語準確,提高文書質量。裁判文書說理要做到論理透徹,邏輯嚴密,精煉易懂,用語準確。
上述規定,并沒有排斥裁判文書中引入道德評價,但一旦引入的話,很容易陷入說理部分的引發質疑。因為,道德評價,往往是因人而異、因立場而異。
以訴訟為例,如果憑道德的話,往往原告有自己的一套道德標準,被告有自己的道德標準,區別就在于站在誰的立場上了而已。具體到上述的判決書中,顯然寫判決的法官是站在了原告的道德立場上,很容易會引發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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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本院認為”對訴訟時效給出“賴賬”的認識,有悖于法律精神
法律規定之所以規定訴訟時效,在普通人看來,就是給了欠款人“賴賬”的機會,實則是基于穩定社會關系、敦促當事人及時維權的考量。關于訴訟時效的立法考量和社會意義,可以自行網絡搜索,在此不作論述。判決書中對于訴訟時效給出“賴賬”的認識,實在是有悖法律根基啊。
在具體案件處理中,如何認定和處理訴訟時效內,借款人的催收行為,很多司法案例和審判指導意見,都是作了寬泛的要求。但是,想要構成證明效果的話,原告是必須要證明基本的催收內容的。如果原告證明不了的話,只能說明自己的法律意識、證據意識不強,何來“同情”一說?
最后,判決書的說理,應該避免自相矛盾
猶如部分網友說的,既然法官在判決書中已經認定原告值得“同情”、被告系“賴賬”,最后為何支持了被告、駁回了原告呢?
按照普通人的認識,賴賬,不僅要有欠賬不還的事實,還要有在借款人主張后找各種理由不還的意思。既然說理部分已經認定被告是賴賬,等于法官也認為被告是經過原告催收、只是想辦法耍賴不還。
既然如此,為何還要適用原告無法證明催收過的訴訟時效規定呢?只要認真分析就會看出,“同情”、“賴賬”用詞的使用,實則是讓判決說理跟法律適用、判決結果陷入了矛盾之中。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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