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樂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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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時間:2025年11月28日11時24分許。
查處地點:市中區鶴翔路與春華路西段交叉路口。
駕駛車輛:川LA4***4電動自行車。
違法駕駛人:譙某平。
違法行為:駕駛非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違法行為。
處罰情況:公安交管部門依法對譙某平駕駛非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30元。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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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時間:2025年12月3日18時57分許。
查處地點:市中區鶴翔路。
駕駛車輛:川LAF***9電動自行車。
違法駕駛人:陶某婷。
違法行為:駕駛非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違法行為。
處罰情況:公安交管部門依法對陶某婷駕駛非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30元。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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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時間:2025年12月5日15時21分許。
查處地點:市中區鶴翔路與柏楊西路交叉路口。
駕駛車輛:川LA9***1電動自行車。
違法駕駛人:岑某君。
違法行為:駕駛非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違法行為。
處罰情況:公安交管部門依法對岑某君駕駛非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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