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動離職能拿到經濟補償,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
除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外,還有四種情形非專業人事真不一定知道,筆者在這完全列舉,各位網友不妨來一起看一看有哪些情形: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本條規定多用于一些勞動力密集行業,例如制造業、高度危險作業的行業等等。因為根據國家或地方規定的行業標準或安全標準,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尊重執行,配備必須要的勞動安全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等,如高危崗位無防護設備。倘若未配備,勞動者不僅可以拒絕提供勞動,還可據此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對于一些其他行業,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工作場所和設備則比較寬泛,容易有敗訴的法律風險,例如用人單位不安排工作內容和任務、限制員工工作權限,常見的有踢出工作群,限制飛書,釘釘,CRM客戶管理系統等, 登錄權限的)。這些情形并不必然導致勞動者無法提供正常工作,因此一定要謹慎予以處理,必要時建議咨詢專業人士尋求幫助。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足額支付工資包括克扣工資、拖欠工資,如無正當理由扣減工資,或未按時支付工資。這里的拖欠或克扣工資,一般要超過三十天以上。
需要注意,近年來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認定標準逐漸收緊,有些地方放寬了對用人單位的要求,只要用人單位拖欠的工資報酬并沒有影響到勞動者的生存權,或用人單位仍在積極履行支付工資的義務,采取協商等措施,勞動者以此為由主張被迫離職就有法律風險。故而,應先向公司發《限期補足工資通知書》,要求在合理時間內補發工資,超過期限仍未支付再考慮主張“被迫離職”為宜,否則仍有不予支持的可能性。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近年來對此項事由解除勞動合同的也開始收緊。例如深圳地方雖明確規定勞動者據此解除需提前一個月,但是在(2025)粵民申5826號一案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然沒有支持勞動者的訴請,要求勞動者就用人單位惡意存在舉證責任。
故而,勞動者需要謹慎為宜,必要時咨詢專業人士尋求幫助。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這個理由用的很少,各位網友在沒有專業人士幫助的情況下,不要輕易嘗試。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的
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的欺騙無效的情況下,勞動者仍然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向用人單位主張各項權利義務,譬如加班費、未休年休假、年終獎、經濟補償等等。勞動者可以主動離職,但是對勞動合同無效也存在過錯的,法院會酌情予以支持。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這一點如上所述,勞動者是可以立即主動離職的,而且對于用人單位違法的行為,例如不安全作業、危險作業的行為向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舉報,這是一查一個準的。
7、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已經拿當地最低工資了,用人單位還要想盡辦法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報酬,仲裁委和法院當然不會答應。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的證據符合要求,通常情況下會予以支持。
8、勞動合同到期的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提出降低勞動條件或勞動待遇的,導致勞動者不同意續簽而主動離開的,此時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
9、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以及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給經濟補償。
此等情況下,雙方達成一致后最終的結果則以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為收尾,理由在于用人單位需要規避自身的法律風險,避免因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者反悔導致從而陷入司法程序的麻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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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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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團隊專業致力于爭議解決、勞動爭議,常年法律顧問、公司架構規劃、公司治理、公司合規、刑事風控以及執行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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