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時間12月22日,中國籃協公布了判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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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東陽光 vs 南京天之藍 - 投籃隊員的伸腿、即時回放系統(IRS)
比賽情況:
白隊4號在弱側外線45°接傳球后直接跳投,藍隊2號迎上防守并跳起嘗試封蓋已經離開投籃隊員手的球。在藍隊2號即將落地時,他的左腿與白隊4號的左腿發生了接觸并隨即倒地。中央裁判宣判白隊4號侵人犯規,此時白隊處于全隊犯規處罰狀態。在裁判員隨即使用IRS期間,藍隊2號受傷離場。在結束IRS復審后,裁判員維持最初決定,并判給藍隊2號的替補隊員藍隊3號執行2次罰球。
結論:
這是裁判員正確的決定。藍隊2號在迎上防守時,并沒有朝著投籃隊員的方向跳起嘗試封蓋,在藍隊2號即將落地時,已經投籃球離手的白隊4號伸展其左腿(超出圓柱體)并與藍隊2號的左腿發生接觸,該接觸達到了必須宣判犯規的程度并致使這兩名隊員均失去平衡且倒地。中央裁判在比賽場地上作出最初決定為侵人犯規(注:他無意且錯誤地做出了控制球隊犯規的手勢,但后續執行的罰則是正確的,即這是一起非控制球隊的犯規),裁判員不確定該犯規是否應被升級為一起違反體育運動精神的犯規,所以決定使用即時回放系統(IRS),在IRS復審期間,沒有清晰和確鑿的證據支持該犯規的升級(該犯規未達到一起違反體育運動精神的犯規的任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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