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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證明,用人單位應當從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這既是法律對用人單位的要求,也是對勞動者的保障。所以不簽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主要分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兩方面的法律后果。
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并補簽勞動合同,如補簽合同了則停止計付二倍工資。
如果未簽勞動合同超過一年時間的,用人單位是否還需支付二倍工資呢?
如果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立即補簽勞動合同,且此后的用工期間不得無故終止勞動合同。至于滿一年后是否繼續支付二倍工資,以前曾經有爭議,但最高院和人社部于2022年發布了《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人社部發[2022]9號),該《意見》第二十規定明確規定不支持二倍工資。
那是否意味著超過一年后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沒有責任了呢?
無論是否超過一年,只要不按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是違法行為,勞動監察部門都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改正,補簽書面合同,如果經責令改正后仍不簽訂的,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4條和第30條的規定,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動者
從上述不簽勞動合同的責任來看,用人單位的代價還是挺大的,復雜現實情況下,有的勞動者會圖二倍工資,而故意避免不簽署勞動合同,制造用人單位不安排簽署勞動合同的假象。所以,針對勞動者的這種不誠信行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做出了相應規定。
該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所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留取必要的書面證據,作為勞動者也要積極配合,否則故意不簽訂合同超過一個月的,有可能被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這里有兩點要注意:
1、如果出現了勞動者超過一個月而無故不簽合同的情形,應及時終止勞動關系,否則有可能出現“劇情反轉”,反而被要求繼續支付二倍工資。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發〔2015〕13號)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要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應予支持”。從這個規定的精神來看,用人單位要及時終止勞動合同,否則會被視為用人單位也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僅有勞動者拒絕簽訂。
2、如果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在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之間的,則用人單位同樣可以書面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此時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最后,勞動者拒簽合同應該是有主觀故意,無故不簽訂合同,如果是因為不可抗力、發生意外導致失去意識等不可歸責于勞動者的客觀原因,導致無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該審慎處理,不宜單方書面終止勞動合同,否則有可能不被法院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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