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雷明華 李程)如果租客決定租房到期不再續租,為方便房東尋找租戶,與房東協商一致提前退租并騰房,但是房東主張違約并拒絕返還押金,這時租客該怎么辦?近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相關案件,法院判決房東退還肖某租金及押金并支付利息。
2023年10月,田某(出租方)與肖某(承租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肖某承租田某的房屋,租期一年,月租金1350元,押金1350元,租金按半年支付;租賃期間承租方不得中途退房,若需退房,需賠償出租方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
2024年8月,肖某通過微信告知田某,自己實際居住時間較少,可允許田某帶人看房。田某詢問是否到期后不再續租,肖某回復“嗯,如果有人租我也可以提前,反正我一個月也就回去兩回”。9月中旬,田某帶人前往房屋看房時,告知肖某若房屋提前租出,會退還其相應款項,肖某表示同意。
10月3日,田某微信告知肖某已找到新租戶。次日,肖某委托他人將出租屋內的床拉走,并告知田某剩余個人物品后續會前來收拾,田某回復同意。10月5日,田某告知肖某,房租計算至10月4日,剩余款項待其回來后結算。之后,田某多次催促肖某取回個人物品,肖某因事務繁忙未能及時前往,直至10月20日才返回出租屋將物品全部帶走。
肖某后續多次向田某詢問退款事宜,田某提出,肖某搬家時間為10月4日,但房租應截至10月20日,押金1350元扣除水電氣費用后僅剩余450元。
雙方就退款金額無法達成一致,肖某遂向法院起訴田某,要求田某退還押金1350元及一個月租金1350元共計2700元并支付利息。田某主張肖某構成提前退租,應承擔違約責任,用押金折抵違約金,其未退款的原因是雙方未就退款金額達成一致。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部分,當事人可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請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要求賠償損失。田某與肖某簽訂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肖某明確提出到期后不再續租,并同意田某提前帶人看房,雙方已達成“若房屋提前租出,肖某可提前退房、田某退還剩余房租”的一致意見。10月5日,雙方進一步就合同善后事宜達成約定,即房租計算至2024年10月4日,肖某僅將個人物品暫存屋內,待取走后田某退還剩余款項。因此,田某主張肖某提前退租構成違約并要求支付違約金的意見,法院不予支持。田某實際未按約定退還押金及租金,應當支付肖某逾期利息。對于退還金額,法院對肖某未支付水電氣費用扣除后進行核算。
最終,法院判決田某退還肖某租金及押金2456.25元并支付利息,現已生效。
編輯 楊海 校對 賈寧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