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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22年9月,業主張建國(化名)通過乙公司(化名)居間服務,與甲公司(化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出售其名下位于朝陽區的一號房屋,總價2300萬元(含裝修及附屬設施)。
同日,張建國與乙公司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出售經紀服務合同》,約定:
若買賣雙方交易失敗、解除合同,乙公司須在3個工作日內退還全部中介服務費;
張建國應在收到買方100萬元定金當日,支付50萬元中介費。
簽約次日,張建國依約向乙公司轉賬50萬元。買方甲公司支付定金100萬元,并將101萬元存入資金監管賬戶。房屋隨即交付,甲公司開始裝修。
然而,買方此后多次未能按期支付剩余房款。雙方先后簽署五份延期協議,最終約定:若2023年5月31日前仍未付清尾款2099萬元,則交易自動解約,買方需支付違約金259萬元。
截至2023年6月,買方仍未履約。張建國于2023年7月起訴甲公司要求解約并索賠。2024年9月30日,法院生效判決確認:
? 房屋買賣合同及所有補充協議解除;
? 甲公司將一號房屋返還張建國,并支付違約金259萬元。
在此期間,張建國多次通過微信催促乙公司退還50萬元中介費,但對方以“合同仍在履行”為由拖延。無奈之下,張建國另行起訴乙公司,要求退還中介費及利息。
乙公司辯稱:
中介服務合同未解除;
是否退款應以買賣合同是否解除為前提;
現雖已解約,但不應支付利息。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乙公司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退還張建國中介服務費50萬元;
? 支付利息(自2024年10月11日起,按LPR計算,總額不超過15萬元);
? 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
1. 合同明確約定“交易失敗即退費”,條件已成就
雙方《經紀服務合同》白紙黑字寫明:“如果買賣雙方交易失敗,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乙方承諾三個工作日內退還甲方全部服務費。”
→ 現已有生效判決確認買賣合同于2024年9月30日解除,退款條件完全滿足。
2. 中介未完成核心服務,無權保留費用
經紀服務的完成標準是“辦結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本案中,房屋雖交付,但產權始終未過戶,且最終交易被法院判令解除,
→ 乙公司未完成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收取50萬元缺乏對價基礎。
3. 利息主張合理,但受合同違約金上限約束
合同約定遲延付款違約金為日萬分之二,最高不超過應付款30%(即15萬元);
原告主張按LPR(低于日萬分之二)計算,法院予以支持;
利息起算日為退款義務到期日次日(2024年10月11日)。
4. 中介不能以“內部流程”對抗合同義務
乙公司稱“需等公司審批”,但合同義務主體是公司本身,不得以內部管理問題拒絕履約。
四、律師提示
本案為業主維權提供三大關鍵啟示:
? 務必在中介合同中明確“交易失敗退費”條款,這是追回傭金的核心依據;
? 保留催款記錄(如微信、郵件),即使對方是工作人員,也可作為履約催告證據;
?? 中介費≠服務完成才支付:若合同約定“簽買賣合同即付”,則付款早于服務完成,更需設置退款保障。
北京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團隊建議:
面對高額中介費(尤其百萬級房產),簽約前務必做到:
1. 審查合同退款條款,拒絕“一經支付概不退還”等霸王條款;
2. 要求中介對買家資信做初步審核,并在合同中約定“因買家無履約能力導致解約,中介全額退費”;
3. 交易停滯超30日,立即發函催告并準備解約,避免損失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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