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市民王先生(化姓)在GT健身中心(領秀城館)辦理了一張健身年卡和私教課程,后因個人工作距離該健身房較遠的原因申請退款剩余私教課程的費用,被告知要收取30%的違約金,王先生認為收取違約金的行為是不合理的。對此,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在簽約時合同中有詳細的條款說明因個人原因退卡,需要收取相應的違約金。”
據王先生介紹,自己從去年8月到10月陸續花費了30000余元辦理了一年的健身年卡和148節私教課程,目前還有70多節私教課合計24000余元的費用。在今年12月份準備退費時,與相關負責人溝通得知如果退費,按照合同要求需扣除30%也就是7200元左右的違約金。王先生表示:“簽約合同時內容條款較多,并未注意到退款需要收取違約金的內容,相關負責人也沒有和我說明這個情況,我對此并不知情,健身房的這種做法合理嗎?”
12月16日,新黃河記者致電了GT健身中心(領秀城館)的相關負責人,他回應道:“消費者是因個人原因提出的退款,按照健身房合同的規定,需要扣除30%違約金”。根據健身房工作人員提供合同的內容顯示:“本協議簽署生效,如在課程有效期內提出退費,已使用的訓練方案設計費和已執行課程不予退還。扣除剩余未執行私教課程執行服務費金額的30%作為違約金,剩余金額予以退還。”
就王先生的情況,健身房相關負責人表示可以提供三種解決方案:第一是按照合同要求,扣除30%違約金,其余費用退還給王先生;第二是在不收取手續費的前提下,他可以將私教程轉讓給其他人繼續使用;第三是將王先生的卡暫停,后期有時間可以隨時啟用。針對上述解決方案,王先生表示不能接受。
山東爭渡律師事務所黃西文律師表示,一般情況下,如合同有約定需要按約定履行。但若合同的某些條款排除了消費者的主要權利或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則可能構成無效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山東中誠信律師事務所王宇律師表示,只要合同有效,那么健身房收取30%的違約金是在合理范圍內的。但是如果涉訴在人民法院,法官會根據合同價款、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違約情形等綜合判定違約金數額的。
此外,如果合同中對該違約條款有加粗標記,已經盡到提示義務,按合同來是沒有問題的。如果消費者去起訴,法院會在這個違約金數額上酌情做減少。由于王先生是個人原因申請退款,應該按照合同的內容進行處理。王律師在此提醒消費者,在簽約時應仔細閱讀相應條款,如果認為合同中有不合理的地方導致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犯,消費者可與店家協商解決糾紛,也可向市場監管部門、消費者協會進行反映。
記者:孫瑜
來源:新黃河
來源:大眾報業·半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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