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競爭激烈的職場環境中,學歷作為衡量人才的重要標準之一,其真實性備受關注。
網友咨詢:
公司最近發現一名員工學歷造假,當時招聘這個崗位時對學歷有明確要求,現在公司應該怎么處理這件事呢?
遲夢菡律師解答:
學歷造假在法律上屬于"勞動合同欺詐"行為,指勞動者通過虛構學歷、工作經歷等關鍵信息,誘使用人單位違背真實意愿簽訂勞動合同。
1、當用人單位發現員工學歷造假后,首先要做的是收集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員工學歷造假的事實。這些證據包括員工提供的虛假學歷證書原件、復印件,招聘時的崗位要求說明,員工的應聘簡歷、入職登記表、向相關學校、教育部門進行查詢記錄等。
2、如果員工故意提供虛假學歷,就屬于以欺詐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若造假內容直接影響錄用決定或崗位待遇(如要求碩士學歷的研發崗),用人單位可主張合同無效。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員工在學歷造假期間,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公司除了解除勞動合同外,還可以要求員工賠償相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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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夢菡律師補充:
員工入職,單位應審查入職人員的下列材料: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職稱或者專業技術等級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上一個工作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入職體檢合格證明材料;近期照片等。必要時可以要求求職者書面承諾保證證明的真實性,一經發現其提供虛假證明,所簽勞動合同無效,由此產生后果由求職者承擔。關鍵崗位錄用核心人才的,企業應進行背景調查,重點審查其學歷、技能、工作履歷的真實性,以及是否對其他企業負有保密或競業限制義務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遲夢菡律師
北京廣吉(青島)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秉持“專業高效,盡責至善”的理念,擅長婚姻家庭、刑事辯護、勞動爭議及法律顧問。用心傾聽,用法律為您排憂解難,做您身邊可信賴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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