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津北辰市監處罰〔2025〕319號-天津市北辰區好惠多蔬菜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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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日,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投訴舉報稱,消費者11月30日從當事人經營的美團店鋪購買了1只鴿子,到貨后發現沒有檢疫標志且當事人聲稱是活鴿子現殺,當事人行為模式表現為宰殺、銷售未檢疫的鴿子,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規定,要求查處。根據舉報線索,12月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天津市北辰區好惠多蔬菜店(劉永勝)進行核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美團平臺上開設有店鋪,名稱是“菜老包(瑞恒菜市場店)”,其上架了1款“鴿子肉”產品,售價標示為54.7元/只。與消費者的聊天記錄中當事人聲稱該款產品為“現殺”,實際上為凍品,與宣稱描述不符,當事人提供上述產品的供貨商資質票據,檢疫合格證明等材料,針對消費者提供的購買憑證,當事人認可售出產品的事實。現場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無陳述、申辯。12月8日執法人員報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在美團平臺上開設有店鋪,名稱是“菜老包(瑞恒菜市場店)”,并在平臺上上架了1款“鴿子肉”產品,售價標示54.7元/只,其當日根據訂單需求從供貨商處購進產品并提供了上述產品供貨商資質、檢疫合格證明等材料,產品實際為凍品,但當事人與消費者溝通中其聲稱該款產品為“現殺”與宣稱描述不符,上述行為滿足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構成要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者劉永勝身份證復印件;
2.現場筆錄(2025年12月3日)、現場照片,當事人與消費者的聊天記錄;
3.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周忠順身份證復印件、對被委托人周忠順的詢問筆錄;
4.涉案鴿子肉產品的供貨商資質、進貨票據、檢疫合格證明材料。
2025年12月11日,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本案《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北辰市監罰告〔2025〕453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任何陳述或申辯。
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 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 者和其他經營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配合案件調查提供材料,情節輕微,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規定,予以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虛假評價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并處吊銷營業執照”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行政處罰:罰款1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天津市北辰區好惠多蔬菜店(劉永勝)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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