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被告李某從事汽車運輸工作,2025年5月12日,原告某汽貿公司委托其將1772.08公斤冷鮮豬產品從臨沂市某廠運輸至東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5月15日,李某將案涉產品運輸至該公司,公司因質量問題拒收部分產品并在發貨單上予以注明。2025年5月19日,李某將客戶拒收產品拉回,返途期間要求原告支付返回運費等損失18360元,原告未予支付。李某遂將產品存放于臨沂市某農產品冷鏈物流園。某汽貿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價值57860.73元的貨物及181個貨筐,李某則辯稱是原告未支付返回的運輸費用故而行使的留置權。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但被告李某行使留置權的方式存在以下問題:
1.自2025年5月將貨物返回至同年9月原告起訴,李某將貨物存放數月,未采取任何措施(如折價、拍賣、變賣)來實現其債權,也未給予原告合理的履行期限,違反了《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條的規定;
2.留置的貨物價值遠高于其18360元的運費債權,違反了《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條的規定;
3、將新鮮肉品長期存放在冷庫中,必然會產生額外的倉儲費用,且可能導致貨物變質,給原告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
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某汽貿公司貨物即1200公斤肋排及114.5公斤的去龍骨段大通排,返還貨筐180個。宣判后,李某未提起上訴,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留置權是為了擔保債權實現,不能等同于無限扣押財產。債權人因債務人未付運費而留置貨物,是合法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和限度,包括給予債務人合理履行期限,并在寬限期滿后及時依法處置(拍賣、變賣)留置物,而不能長期、無限期地留置。僅占有而不啟動程序,屬于程序違法,更不能留置價值遠超過債權金額的貨物,否則將構成權利濫用,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條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條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未履行期限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來源: 山東高法
弘揚憲法精神
構建和諧社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