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王建國與妻子張秀蘭(均為化名)育有三名子女:長子王強、次子王偉、女兒王芳。
上世紀80年代,家中建有兩處宅院:
一號房屋(老宅,3間北房);
二號房屋(新宅,3間半+地下室)。
1989年,在村干部見證下,王建國主持分家,簽署《分居立戶契約》,約定:
一號房屋歸長子王強(父母保留其中一間居住權);
二號房屋歸次子王偉(父母亦保留部分房間使用權)。
當時王強已結婚,妻子為李梅,育有一女王雪;王偉尚未成年,王芳在外上學。
2005年,張秀蘭去世;王強早在1998年已去世。
此后,王建國與次子王偉起訴,要求繼承一號、二號兩套房屋,認為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應由全體子女法定繼承。
王芳同意原告訴求;
但王強之妻李梅和女兒王雪堅決反對,稱:
分家單真實有效,已履行30余年;
一號房屋實為王強與李梅的夫妻共同財產;
現因房屋可能涉及拆遷,對方才突然反悔。
雙方爭執不下,訴至法院。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定:
? 1989年《分居立戶契約》合法有效,對全體家庭成員具有約束力;
? 一號房屋為王強與李梅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50%屬李梅個人財產,50%為王強遺產;
? 王強先于母親張秀蘭去世,其遺產未分割,張秀蘭本可繼承的部分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 最終一號房屋產權份額如下:
李梅(配偶):20/32(62.5%)
王建國(父親):5/32
王雪(女兒,代位繼承):5/32
王偉、王芳(弟妹):各1/32
? 駁回原告要求將兩套房屋全部作為張秀蘭遺產繼承的請求。
注:二號房屋因已明確分給次子王偉,且無爭議,本案未作處理。
三、法院說理
分家單在農村具有法律效力
雖非嚴格法律文書,但符合農村習俗,有中間人、代筆人、當事人簽字,且實際履行30余年(王強住一號房至去世,王偉住二號房至今),應認定有效。
未簽字≠無效
女兒王芳當時在外上學,次子王偉未成年,母親張秀蘭雖未簽字但在場知情,不影響分家效力。農村分家常以“戶主+成年兒子”為主導。
分家后房屋歸屬已轉移
一號房屋自1989年起即歸王強夫婦所有,不再是王建國、張秀蘭的夫妻共同財產,故不能作為張秀蘭遺產重新分割。
繼承鏈條清晰:轉繼承+代位繼承
王強去世 → 其50%份額由配偶李梅、父親王建國、母親張秀蘭、女兒王雪四人各繼承1/4;
張秀蘭后去世 → 她繼承的1/4份額(即房屋的1/8)由其法定繼承人王建國、王偉、王芳、王雪(代位) 四人再均分。
不超訴訟時效
繼承開始后未分割的遺產,視為共有狀態,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不受20年最長訴訟時效限制。
四、律師提示
本案揭示三大關鍵法律常識:
? 30年前的分家單依然有效!
只要內容合法、有見證、已實際履行,法院會尊重歷史分家事實,不會因“現在想反悔”就推翻。
?? 分家后,房子就不再是父母的了!
一旦通過分家析產將房屋分配給子女,產權即發生轉移,即使未過戶,也不再屬于父母遺產。
? 拆遷預期≠可推翻分家!
法院明確指出:不能因房屋升值或面臨拆遷,就否定早已履行多年的家庭協議,否則破壞誠信原則。
北京遺產律師靳雙權團隊建議:
面對農村老房繼承糾紛,務必注意:
立即查找是否有分家單、分家協議;
核實房屋30年來實際由誰居住、管理;
若對方突然主張權利,切勿拖延,盡快確權,避免被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