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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李秀蘭(化名)是某單位退休職工,丈夫早年去世,育有五名子女:長子王建國、次子王建軍、三子王建民、長女王麗華、次女王麗萍。
李秀蘭生前承租一套公房(即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豐臺區。2009年,該片區啟動棚戶區改造,面臨拆遷。
為避免日后糾紛,李秀蘭與五名子女于2009年10月30日共同簽署一份《房屋分配說明書》,明確約定:
“拆遷所得房屋,無論登記在誰名下,均屬于全家共有,由五子女平均分配。如有人購買或取得房產,須向其他四人各支付20%的折價款。”
特別注明:
其中一套安置房雖登記在三子王建民名下,但“僅為多要房所用,產權仍歸五人共有”;
“本說明書與遺囑具有同等效力”。
2011年,李秀蘭去世。
拆遷后,兩套安置房陸續交付:
二號房屋已通過訴訟解決,三子王建民向兩位姐姐各支付35萬元;
三號房屋(58.78㎡)則登記在次子王建軍名下,但他一直未向其他兄弟姐妹支付任何款項。
2023年,王麗萍起訴王建軍,要求按家庭協議分割三號房屋,并申請評估。
經法院委托評估,該房屋市場價值為314.57萬元。
王麗華、王建國均同意原告訴求;王建軍、王建民經法院傳喚拒不到庭。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定《房屋分配說明書》合法有效,視為李秀蘭的自書遺囑,對全體子女具有約束力。
判決如下:
? 三號房屋歸王建軍所有;
? 王建軍于判決生效7日內,分別向王麗萍、王麗華、王建國各支付房屋折價款629,140元(即314.57萬元 × 20%);
三、法院說理
1. 家庭協議可具遺囑效力
《房屋分配說明書》由被繼承人李秀蘭親筆簽署,五子女全部簽字確認,內容清晰、意思表示真實,且明確“與遺囑同等效力”,符合自書遺囑的實質要件,合法有效。
2. “借名登記”不等于產權歸屬
雖然三號房屋登記在王建軍名下,但根據協議,登記僅為拆遷政策需要,不能改變“五人共有”的約定。法院強調:不能以產權登記對抗家庭內部有效約定。
3. 平均分配原則明確
協議多次強調“五人均分”“每人20%”,法院據此直接按比例分割,無需另行析產。
四、律師提示
本案揭示三大關鍵法律常識:
? 家庭內部簽署的財產分配協議,可具備遺囑效力
只要內容合法、當事人簽字、意思真實,即使未公證,法院也可認可其約束力。
?? 拆遷房“寫誰名”≠“歸誰所有”
為多拿安置面積而將房登記在某一子女名下,若家庭有書面約定,仍屬共有財產。
? 拒不到庭≠能逃避責任
被告缺席庭審,法院可依據現有證據直接判決,反而更易敗訴。
北京遺產律師靳雙權團隊建議:
面對拆遷引發的家庭房產糾紛,務必:
1. 保留家庭會議記錄、分配協議、簽字文件;
2. 及時對房屋進行評估確權;
3. 若有人獨占房產拒不分配,盡快起訴確權+索要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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