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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6年,李梅(化名)作為被騰退人,與村委會簽訂《宅基地騰退補償安置協議》,獲得兩套回遷安置房指標。2018年,李梅與丈夫王建國(化名)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兩套安置房均歸女兒王雪(化名)。
然而,2021年6月,李梅卻以自己名義與趙強(化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其中一套尚未建成的回遷房——即后來的一號房屋,以316萬元價格出售給趙強。趙強分批支付了212萬元購房款,并支付8萬元中介費。
交易過程中,李梅向中介和買家出示了一份所謂“王雪簽署的《委托書》”,稱女兒同意賣房。但王雪堅稱:自己當時人在國外,從未簽署任何委托文件,對賣房一事毫不知情。
2024年7月,因開發商要求以實際權利人名義簽約,李梅以“代理人”身份代王雪與甲公司(化名)簽訂《回遷安置房認購協議》,正式選定一號房屋(建筑面積88.24㎡)。同日,李梅與趙強重新協商,將總價調整為280萬元,并完成房屋交付——燃氣卡、電卡、鑰匙等全部移交趙強,趙強隨即入住。
2024年8月,王雪發現房屋被占用,遂起訴趙強,要求:
1. 立即騰退一號房屋;
2. 支付每月6600元的占有使用費(暫計26,400元);
3. 結清物業、水電等費用。
趙強辯稱:
自己是善意買受人,已支付合理對價;
房屋買賣合同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合法有效;
若王雪真不知情,則其母涉嫌合同詐騙,應移送公安機關。
法院查明:
李梅曾于2023年起訴趙強要求解除合同,但B號生效判決已認定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一號房屋所有原始憑證(認購協議、物業合同等)原件均由趙強持有;
趙強自2024年5月起實際占有使用房屋。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王雪的全部訴訟請求。
即:趙強無需騰房,無需支付占有使用費,亦無需結清相關費用。
三、法院說理
1. 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未完成物權變動
雖然《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女兒,但回遷房在2021年交易時尚未建成,更未辦理產權登記。根據《民法典》,不動產物權的轉讓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贈與未完成,李梅仍是法律上的權利人。
2. 買賣合同已被生效判決確認有效
李梅此前起訴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已作出生效判決(B號),認定其與趙強的買賣關系合法有效。該判決具有既判力,王雪作為利害關系人,不能通過另訴推翻。
3. 買方構成善意取得,占有具有合法性
趙強支付了200余萬元合理對價;
交易時有《委托書》(無論真假)及李梅作為被騰退人的身份背書;
已實際接收房屋并持有全部手續原件;
→ 法院認為其占有不屬于無權占有,不構成侵權。
4. 原告主張“偽造委托書”屬刑事范疇,不影響民事合同效力
即便委托書系偽造,也屬于李梅與王雪之間的內部糾紛,或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但不能否定趙強作為善意相對人的合同權益。
四、律師提示
本案揭示“回遷房贈與+轉賣”風險的三大警示:
?? 離婚協議寫“歸孩子”,不等于孩子立刻擁有產權!
尤其是期房、回遷房,必須完成選房、簽約、登記全流程,否則父母仍有處分權。
?? “委托書”極易被偽造,子女務必親自參與重大財產處置!
建議:凡涉及房產交易,即使父母代辦,也應本人到場或做公證委托。
? 若父母擅自賣房,子女維權重點不在“趕走買家”,而在追責父母!
可另行起訴父母,要求賠償損失,而非直接對抗已合法占有的善意第三人。
北京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團隊建議:
面對回遷房、安置房等特殊產權房屋,務必做到:
1. 及時辦理權利確認手續(如以自己名義簽認購協議);
2. 保管好所有原始憑證(騰退協議、選房單、繳費收據);
3. 發現異常立即報警+起訴,防止“既成事實”導致維權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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