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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表面架構齊全的上市公司治理,在實控人絕對控制的陰影下,往往淪為一場“皇帝的新衣”。康得新財務造假案正是這種治理痼疾的集中爆發。
作為專注證券犯罪領域的律師,我見證過多起類似案例。在多年的執業經歷中,我深感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下實際控制人與董監高群體之間普遍存在的矛盾與無奈。一面是追求企業決策效率、搶占市場先機的經營壓力,另一面是日益嚴格的資本市場監管政策與合規紅線的束縛。夾在其中的董監高,常常陷入“聽命”與“守規”的兩難境地,而實際控制人則可能因對規則的漠視或僥幸心理,將整個公司拖入法律與經營的雙重深淵。康得新案絕非孤立事件,而是A股市場公司治理缺陷的縮影。實際控制人通過《現金管理業務合作協議》將122億元資金“不翼而飛”,表面完善的內部控制形同虛設。
本文正是基于對上述治理困境的深刻觀察,試圖通過解構康得新這一典型案例,為面臨類似治理結構風險、徘徊在合規邊緣的上市公司及其決策層,提供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與轉型思路。
這一案例凸顯了公司治理中“形備而實不至”的普遍現象。隨著新《證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深入實施,實際控制人責任與公司獨立人格的沖突已成為上市公司面臨的首要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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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公司治理的“形備實不至”:表面規范下的控制權濫用
康得新案揭示了一個殘酷現實:形式上完備的治理結構,完全可能被實際控制人架空。這一現象在A股市場,尤其是非國有上市公司中頗具代表性。
從表面看,康得新建立了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治理架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制度一應俱全,內部控制制度和財務審批流程規范嚴密。然而,實際控制人鐘玉通過多重手段,將公司治理變成了“紙面文章”。
實際控制人通過一系列精心設計的機制實現對公司絕對控制。交叉任職是常見手段——鐘玉同時擔任董事長和總經理,實現了決策權與執行權的集中。股權結構設計則通過金字塔式持股、一致行動人協議等方式,用較小資本撬動更大控制權。
最致命的是資金控制。2014年康得投資集團與北京銀行西單支行簽訂的《現金管理業務合作協議》,使得上市公司資金被實時、全額歸集到控股股東賬戶。這一安排徹底架空了公司財務獨立性,為后續資金占用埋下伏筆。
內部監督機制全面失效。董事會缺乏獨立性,多名董事與實控人關系密切;監事會成員缺乏專業背景和獨立資源;獨立董事則面臨信息不對稱,難以深入了解公司真實運作。
這種“形備實不至”的治理模式,絕非康得新獨有。在我的執業經歷中,發現大量非國有上市公司存在類似隱患。實際控制人將上市公司視為“私人領地”,公司治理淪為應付監管的形式主義,這是A股市場的一大痼疾。
02實際控制人權力的法律邊界與責任困境
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控制本身并不違法,問題在于權力濫用的法律邊界模糊。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條雖然規定了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但實踐中面臨認定難題。
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認定標準存在模糊性。根據現行法律,實際控制人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然而,在行政監管與司法實踐中,控股股東往往被直接認定或披露為實際控制人。
這種概念上的混淆,為實際控制人責任追究帶來困難。在康得新案中,如何證明鐘玉作為實際控制人濫用權力,需要綜合多方面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人格混同的證明是實際控制人責任認定的核心難點。在康得新案中,司法機關通過分析資金流向、合同簽訂、決策過程等證據,證明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在財產、業務、人員等方面高度混同。
特別是資金混同的證明,122億元資金通過現金管理協議被歸集至控股股東賬戶,成為證明人格混同的關鍵證據。這種“存貸雙高”的異常現象,是實際控制人濫用權力的典型表現。
責任追究的行刑銜接機制不完善也加劇了實際控制人權力濫用。行政調查與刑事追責的標準不統一,在此之前,程序銜接也存在障礙,使得實際控制人可能逃避刑事制裁。
在康得新案中,行政調查發現的證據如何轉化為刑事定案依據,涉及復雜的證據規則和證明標準問題。這也凸顯了在實際控制人責任案件中,行政、民事、刑事三位一體的追責體系尚未完全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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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刑事合規視野下的公司治理重構
康得新案的慘痛教訓警示我們,必須從刑事合規的高度重構公司治理體系,實現從“形式合規”到“實質合規”的轉變。
構建實際控制人權力制衡機制是治理重構的核心。上市公司應建立實際控制人行為規范,明確權力邊界和責任范圍。引入實質獨立的董事制度,確保董事會能夠有效制衡實際控制人權力的濫用。
在我的法律服務實踐中,建議上市公司設立由獨立董事主導的關聯交易審查委員會,對實際控制人與公司之間的交易進行實質性審查。重大資金往來、擔保行為必須經過委員會獨立評估,并強制披露。
強化財務獨立性和資金安全是防范實際控制人濫用的關鍵防線。上市公司應與控股股東實現人員、資產、財務、機構、業務“五獨立”,特別是銀行賬戶的獨立管理,嚴格杜絕資金共管、歸集等安排。
針對資金管理,建議引入第三方存管模式,由獨立第三方機構對上市公司資金進行監管,確保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規性。同時建立資金異常預警機制,對大額資金往來實行實時監控。
完善內部舉報與監督機制是發現實際控制人違規行為的重要途徑。建立有效的舉報人保護制度,對如實舉報實際控制人違規行為的員工提供充分法律保護和經濟激勵。
04監管與司法的應對:從“追首惡”到“懲幫兇”
康得新案后,監管與司法層面呈現出“全鏈條打擊”的新態勢,強調“懲首惡”與“打幫兇”并重,這一趨勢在我參與辯護的多起案件中有明顯體現。
“追首惡”理念的落地是當前證券犯罪打擊的重點。司法機關越來越注重追究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而非僅處罰上市公司本身。在康得新案中,實際控制人鐘玉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體現了這一導向。
在辦案實踐中,我發現司法機關正在通過多種方式強化對實際控制人的責任追究:一是實質重于形式的審查標準,穿透股權結構識別實際控制人;二是綜合認定行為性質,不局限于單一罪名;三是責任連帶的擴大適用,確保實際控制人為其操控行為承擔全面責任。
“懲幫兇”機制的完善是全鏈條打擊的重要環節。中介機構、金融機構等實際控制人實施違規行為的“幫助者”,也成為重點追責對象。在康得新案中,北京銀行西單支行因現金管理業務中的角色受到調查。
在我的案件代理中,觀察到監管機構對中介機構的問責明顯加強。會計師事務所、保薦機構等“看門人”如未勤勉盡責,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這種全鏈條追責機制,有助于消除實際控制人違規行為的“幫兇”。
行刑銜接機制的優化是提高執法效能的關鍵。證監會與公安機關的案件移送、證據轉換、信息共享等機制不斷健全,行政調查取得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更加順暢。
我參與的多起案件顯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銜接效率明顯提升,實際控制人難以再利用程序空隙逃避責任。這種“行刑協同”的打擊模式,大大提高了證券違法犯罪的成本。
05律師在證券犯罪辯護與合規建設中的雙重角色
作為兼具管理學與法學背景的律師,我始終倡導在證券犯罪領域采取“辯護與合規并重”的策略。律師不僅是違規之后的辯護者挽救者,更應是合規建設的推動者。
在刑事辯護中,精準識別實際控制人責任邊界是有效辯護的關鍵。在我的執業實踐中,注重從多個維度為當事人提供辯護:一是行為性質辯護,區分商業判斷與故意違法;二是責任主體辯護,厘清實際控制人與管理層的責任邊界;三是因果關系辯護,論證行為與結果的關聯性。
例如,在一宗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中,我們通過證明實際控制人未參與具體造假行為,成功將實際控制人的責任與直接責任人員分離,避免了不當的責任連帶。
合規體系建設服務是防范實際控制人風險的前置保障。我帶領團隊研發了《上市公司證券刑事風險體檢》《證券犯罪行刑銜接證據指引》等實用工具,幫助企業建立實際控制人風險防控機制。
這些工具包括:實際控制人行為負面清單,明確禁止性行為;關聯交易審查流程,確保交易公平性;資金往來監控機制,防止資金占用;信息披露審核程序,保證披露真實準確。
全流程法律服務模式是應對實際控制人風險的有效路徑。我團隊創建了“行政調查→刑事辯護→合規重建”的全流程服務模式,覆蓋風險防控、案件應對、事后修復各環節。
在這一模式中,律師不僅在違規發生后提供辯護,更在違規發生前協助企業構建防控體系,實現“事前預防、事中應對、事后修復”的完整閉環。
對于徘徊在類似治理困境中的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人,當前唯一的出路是主動構筑刑事合規防火墻,從“幕后操控”走向“臺前合規”。
隨著新《公司法》的實施和資本市場法治建設的深入推進,康得新案將成為中國上市公司治理進化的里程碑。實際控制人責任與公司獨立人格的平衡,將決定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未來。
王科棟律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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