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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出海塞爾維亞的企業而言,了解當地競爭訴訟規則是規避合規風險、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塞爾維亞競爭訴訟體系以國內法為基礎,深度參考歐盟競爭規則,其 “后續訴訟” 制度、管轄邏輯、證據要求等均有鮮明特點,以下結合核心規則為企業詳解關鍵要點。
一、訴訟前提與管轄邊界
塞爾維亞實行 “后續訴訟” 制度,企業若要發起競爭訴訟,需以塞爾維亞競爭管理局(SCA)作出的侵權認定為前置條件 —— 但 SCA 的侵權決定僅確認違規行為存在,不直接推定損害發生,企業需在民事訴訟中單獨證明損失。可主張的訴訟請求包括兩類:一是要求賠償反競爭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二是申請禁令要求侵權方采取糾正措施;此外,企業也可請求 SCA 依職權啟動調查,但此時申請人并非程序當事人。
管轄法院方面,塞爾維亞無專門競爭法院:若原告為企業(法人),一審由商事法院管轄,上訴至商事上訴法院;若為自然人(雖罕見但合法),則由普通管轄法院審理,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針對 SCA 的決定提起的行政爭議(如撤銷決定、上訴),由行政法院專屬管轄。值得注意的是,塞爾維亞競爭訴訟判例少、程序周期長,并非跨境競爭訴訟的熱門選擇,企業需謹慎評估管轄風險。
原告資格方面,只要因 SCA 認定的競爭違規行為遭受損害,包括下游分銷鏈中的企業在內的任何個人或實體均可起訴。間接購買者雖擁有起訴權,但通常傾向于起訴直接賣方,因證明與原始侵權方的直接關聯及損失量化難度較高。需特別提醒的是,塞爾維亞不允許集體訴訟(憲法法院 2013 年宣告其非法),僅消費者協會可在 10 名以上消費者受同一行為損害時,提起特殊類型的集體索賠,且該類索賠無需遵循 “加入制” 或 “退出制”,由內外貿易部主管。
二、訴訟流程與救濟措施
(一)臨時救濟:提前筑牢權益屏障
企業在訴訟前、訴訟中或訴訟后均可申請臨時救濟,法院可下令要求對方作出、停止特定行為,或確認權利存在、核實文件真實性等,以保障后續判決的執行。SCA 在行政程序中也可授予臨時救濟,若存在不可挽回的損害風險,可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暫停相關文件生效等。申請臨時救濟的核心條件是證明存在緊急風險,且無其他充分救濟途徑。
(二)最終救濟:明確訴求與認定標準
訴訟中企業可主張的最終救濟及法院認定標準如下:
1.損害賠償:需證明損失與被告的反競爭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法院將重點核查因果鏈及損失量化依據,賠償范圍包括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名譽損失等非財產損失,但無懲罰性賠償;
2.禁令:需證明存在后續損害的迫切風險,且損害賠償無法提供充分救濟,法院將權衡雙方權益及公共利益;
3.合同無效宣告:若合同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公共政策或公序良俗,法院可宣告合同無效;
4.判決公開:法院將根據司法公正需求,決定是否公開判決以保障公眾知情權。
(三)時效要求:嚴守權利行使期限
不同類型的競爭爭議時效不同,企業需精準把握:
1.向 SCA 投訴:需在侵權行為發生后 5 年內提出,逾期將被駁回;
2.行政爭議:對 SCA 的最終決定提起異議,需在收到決定后 30 日內提交行政法院;
3.民事賠償訴訟:自企業知曉損失及責任方之日起 3 年內提起,且無論知曉時間,自損失發生之日起滿 5 年訴訟權即消滅。
訴訟周期方面,SCA 及民事法院均無法定審結期限,民事程序因涉及復雜經濟分析,可能持續數年;行政法院則需在收到答辯或答辯期屆滿后 3 個月內作出裁決,企業需提前規劃時間成本。
三、證據規則與舉證關鍵
塞爾維亞民事程序實行 “自由心證” 原則,法官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自由評估證據,無固定證明標準。舉證責任遵循 “誰主張誰舉證”:原告需證明侵權行為、損失及因果關系,被告需證明抗辯事由;特定情況下可因法律推定發生舉證責任轉移。
證據形式包括現場調查、文件、證人證言、專家意見、當事人陳述等,其中專家意見因涉及專業經濟分析,在競爭訴訟中被法院頻繁采信。披露規則方面:訴訟前法院不強制披露證據;訴訟中法院可責令雙方提交相關證據;向第三方調取證據需滿足 “第三方負有披露義務” 或 “證據對雙方均相關”,第三方異議時由法院裁決是否強制披露。證人可被法院強制傳喚,且允許交叉詢問。
需注意,SCA 或歐盟等境外競爭機構的侵權決定具有證據價值,但不直接證明損失;卡特爾行為被法律推定為 “本身有害”,可減輕原告的損失證明難度。商業機密保護方面,法律僅允許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未成年人利益等情形下閉門審理,競爭訴訟中主張商業機密保護難度較大。
四、成本、和解與上訴規則
(一)費用承擔與代理模式
訴訟費用通常由敗訴方承擔,部分敗訴則由法院按勝訴比例分攤;經濟困難的企業可申請費用豁免。律師費用僅能追償《律師收費標準》中規定的 “必要費用”,法院有權核減實際發生額與主張額的差額。律師可按風險代理模式提供服務,第三方資助競爭訴訟未被禁止,但在塞爾維亞實踐中幾乎不存在。
(二)和解與程序終止
訴訟任一階段雙方均可達成和解,但和解協議需記入法院正式記錄并經雙方簽字確認,生效后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禁止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公共政策或公序良俗的和解協議。原告可在主庭審前撤回起訴,庭審后撤回需經被告同意。需注意,消費者協會提起的集體索賠不可和解。
(三)上訴途徑
法院判決可依法上訴,上訴期限通常為 15 至 30 天(具體取決于程序類型與救濟方式)。上訴法院將對一審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進行全面審查,最高法院為最終審級。
五、特殊規則與改革動向
(一)抗辯與豁免要點
塞爾維亞無 “公共利益抗辯”,法院僅聚焦損失與侵權行為的關聯性,但《競爭法》規定了例外豁免:若反競爭協議有助于改善商品生產 / 分銷、促進技術或經濟進步,且消費者能公平分享收益,可豁免責任(與歐盟《運行條約》第 101 條第 3 款一致)。“轉嫁抗辯”(即主張損失已轉嫁給第三方)在塞爾維亞無判例,但可能參考歐盟標準適用,實操性待司法實踐明確。被告可申請將其他卡特爾參與者列為必要共同被告,因其屬于法定 “必須參與訴訟的實質法律關系主體”。
(二)寬大政策與證據保護
SCA 提供寬大政策,但無論申請成功與否,均不豁免申請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寬大申請人提交的敏感信息可在 SCA 程序中申請公開保護,但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該等受保護證據,或要求提交原件;申請人拒絕提供證據可能對判決結果產生不利影響。
(三)改革與歐盟對齊趨勢
塞爾維亞尚未實施《歐盟反壟斷損害賠償指令》《集體訴訟指令》,但隨著入盟進程推進,競爭訴訟制度正逐步向歐盟標準靠攏。目前 SCA 已向政府提交四項新法規草案,涉及縱向協議、機動車行業縱向協議、技術轉讓協議、鐵路與公路運輸協議的豁免規則,未來將進一步影響競爭糾紛的產生與審理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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