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公眾人物,竟觸碰侵害未成年人的法律紅線,緩刑判決怎能服眾?”2025 年 12 月 24 日,臺灣藝人黃子佼涉嫌購買持有少年兒童性影像一案引發熱議,臺 “高等檢察署” 當日正式提起上訴,反對二審法院對其作出的緩刑判決,認為其行為嚴重侵害少年兒童身心發展,不應適用緩刑。這起備受關注的案件,再次凸顯了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底線不容觸碰,粵知訊為你還原案件的來龍去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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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核心當事人黃子佼,作為臺灣知名藝人,本應以身作則恪守法律底線,卻因涉嫌購買持有少年兒童性影像陷入司法糾紛。該案的司法進程一波三折,首先在一審中,黃子佼因違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 8 個月。然而,黃子佼對此判決不服并提起上訴,案件隨后進入二審程序。
2025 年 11 月底,臺灣 “高等法院” 作出二審判決,將罪名改為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 定罪,判處黃子佼有期徒刑 1 年 6 個月,同時宣告緩刑 4 年,附加兩項義務:需完成 180 小時的義務勞務,以及參加 3 場法治教育課程。二審判決的核心考量因素,是黃子佼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且相關賠償已全部履行完畢。
但這一緩刑判決并未平息爭議,反而引發了臺 “高等檢察署” 的強烈反對。12 月 24 日,臺 “高檢署” 正式提起上訴,明確提出抗訴理由:黃子佼的行為針對的是身心尚未成熟的少年兒童,對他們的身心健康健全發展造成了極其嚴重的侵害,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不宜對其宣告緩刑。檢方認為,二審判決僅以 “和解賠償完畢” 為由便作出緩刑決定,存在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的問題,未能充分體現對未成年人權益的嚴格保護和對此類犯罪行為的懲戒力度。
值得關注的是,二審判決中已明確認定的犯罪事實令人震驚:黃子佼無故持有 37 名少年兒童的性影像,數量高達 2341 份。此外,還有 10 名少年兒童的 503 個性影像,因現有證據無法確認是否為當事人本人拍攝,且無法核實拍攝時的具體年齡,暫時未能對黃子佼就此部分行為論罪,目前該部分案件已退回檢察官另行處理,后續仍可能面臨進一步的司法追責。
作為公眾人物,黃子佼的行為不僅違背了法律規定,更踐踏了社會公序良俗,嚴重損害了公眾對藝人的信任。未成年人是社會的弱勢群體,其身心健康需要法律和全社會的雙重守護,任何針對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都應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這是不容突破的底線。
此次臺 “高檢署” 的抗訴,彰顯了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零容忍” 的態度。無論身份地位如何,無論是否達成和解賠償,只要觸碰了侵害未成年人的法律紅線,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才能以儆效尤,守護好少年兒童的成長環境。
目前,案件已進入新的司法程序,后續進展如何,粵知訊將持續關注。在此也提醒所有公眾人物,應時刻以更高的道德和法律標準約束自己,以身作則傳遞正能量;同時,全社會都應凝聚共識,共同抵制侵害未成年人的各類行為,用法律為孩子們筑起一道堅不可摧的安全防線。任何試圖挑戰底線、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和社會的唾棄。
文 / 粵知訊
來源 | 環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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