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簽了執行和解協議,他答應每月還5000元,結果一分沒給,還把我電話拉黑了!”
執行過程中,不少申請執行人會出于體諒對方難處的心態,同意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給被執行人寬限履行的時間。可總有部分被執行人將“和解”當成拖延執行的借口,簽字后拒不履行,讓申請執行人陷入“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的二次困境。
遇到這種情況,難道只能吃啞巴虧?當然不!今天就給大家講清楚,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被執行人不履行,該如何依法維權。
核心維權指南:兩種路徑任選,依法追回欠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這兩種路徑,申請執行人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
路徑一: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這是最直接、最常用的維權方式,簡單來說,就是讓法院恢復對原判決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
1. 申請條件:只要被執行人未按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無論其是部分未履行還是全部未履行,申請執行人均可申請。但要注意排除幾種不予恢復執行的情形,比如和解協議已履行完畢、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滿、被執行人正在按約定履行等。
2. 申請期限: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期限自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計算。如果超過期限未申請,就可能喪失勝訴權,因此一定要記好時間,及時申請。
3. 執行內容:恢復執行后,法院會依法扣除被執行人已按和解協議履行的部分,對剩余款項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比如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司法拘留、罰款,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路徑二: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提起訴訟
如果和解協議中約定了額外的履行義務、違約責任等,申請執行人也可以選擇直接向執行法院起訴,要求被執行人按照和解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這兩種路徑不能同時進行。如果已經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再就履行和解協議起訴的,法院將不予受理;反之,如果先起訴要求履行和解協議,法院受理后可能會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會自動轉為訴訟中的保全措施。
額外保障:有擔保條款?直接執行擔保財產
如果執行和解協議中約定了擔保條款,并且擔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諾,在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時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那么申請執行人在恢復執行后,還可以向法院申請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無需再單獨起訴擔保人,大大提高了維權效率。
廣森提醒:這幾點一定要記牢
1. 和解協議要留痕:無論是書面協議還是口頭協議,都要確保有明確的記錄。書面協議最好提交給法院備案;口頭協議要讓執行人員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避免后續產生爭議時無據可依。
2. 切勿隨意放棄權利:簽訂和解協議時,不要輕易同意解除對被執行人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除非有足夠的保障措施,否則可能導致被執行人轉移財產,后續難以執行。
3. 及時關注履行情況:和解協議履行期間,要主動跟進被執行人的履行進度,一旦發現對方有違約跡象,比如拖延付款、拒接電話等,要及時收集證據,果斷采取維權措施。
4. 善用執行資源:遇到被執行人逃避執行、隱匿財產等情況,可及時向法院提供線索,讓法院第一時間介入處置。
總之,執行和解的核心是“自愿履行”,但這種自愿必須建立在法律的約束之上。被執行人切莫抱有僥幸心理,認為簽了和解協議就可以拖延、逃避執行;申請執行人也不必擔心和解后維權無門,只要牢記上述兩種路徑,及時拿起法律武器,就能有效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如果您正在面臨執行和解相關的難題,歡迎在評論區留言咨詢,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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