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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20年,趙明在甲房地產公司開發的樓盤購房時,經其銷售人員孫強介紹,另行購買了該項目3號樓地下一間儲藏間,總價33.92萬元。
孫強向趙明提供了一份加蓋“甲房地產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并要求將款項直接轉入其個人賬戶。趙明分兩筆支付全部房款,備注“儲藏室付款”。
然而,甲公司始終未交付儲藏間。趙明后來得知,該儲藏間已被甲公司另售他人。更令人震驚的是,孫強因收取多名業主房款后非法占有,已被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A號刑事判決),并責令退賠違法所得發還被害單位。
趙明遂起訴甲公司,請求:
解除儲藏間買賣合同;
甲公司返還33.92萬元購房款及利息;
甲公司唯一股東乙企業管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甲公司辯稱:
合同系孫強私刻“蘿卜章”偽造;
公司從未授權銷售收款,所有付款必須進入對公賬戶;
趙明明知規定卻仍轉賬給個人,存在重大過錯;
雙方無真實合同關系,應向孫強追責。
乙公司則提交審計報告,證明與甲公司財產獨立。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確認趙明與甲房地產公司之間的儲藏間買賣合同解除;
甲房地產公司于10日內返還趙明購房款33.92萬元;
駁回趙明關于利息及乙公司連帶責任的請求。
趙明勝訴!成功從開發商處拿回全部房款。
三、法院說理
刑事判決已確認:銷售行為屬職務行為
A號刑事判決明確認定,孫強系“利用擔任甲公司置業顧問的職務便利”收取房款,并構成職務侵占罪。這意味著:
錢款性質屬于甲公司應收款;
孫強行為代表公司,非純個人詐騙。
“蘿卜章”不影響合同成立
即使合同印章系偽造,但因孫強系甲公司銷售人員,在售樓處以公司名義簽約收款,趙明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有權代理,構成表見代理,合同依法成立。
購房者無重大過錯
雖然甲公司公示“禁止向個人付款”,但孫強作為在職銷售,手持蓋章合同、安排付款流程,普通購房者難以識別內部管理漏洞,不應苛責其未盡“超常注意義務”。
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應予解除
儲藏間已被另售他人,甲公司無法交付,合同履行不能,趙明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
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
乙公司已提交專項審計報告,證明與甲公司財產獨立,故不適用《公司法》第63條關于一人公司人格否認的規定。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
“銷售收錢跑路”,開發商難逃責任!
只要銷售人員是在職身份、在售樓處辦公、使用公司格式合同,即使私收款項、私刻公章,法院通常認定構成職務行為,開發商必須擔責。
刑事判決是民事維權的“王牌證據”
若銷售人員已被判刑(如職務侵占、詐騙),刑事判決書中查明的事實可直接作為民事案件依據,大幅降低舉證難度。
即使合同有瑕疵,也能主張權利
“蘿卜章”“未備案”“未開發票”等,不影響合同效力認定。關鍵看:你是否善意、是否實際付款、對方是否以公司名義履約。
不要輕信“內部優惠”“幫忙留房”
本案中,若趙明堅持要求對公轉賬、索要公司收據,或可避免損失。凡要求轉個人賬戶、現金支付、不開票的,一律高度警惕!
一人公司股東并非必然連帶
股東只要能證明財產獨立(如年度審計報告),即可免責。但若存在混用賬戶、人員交叉等情形,仍可追究連帶責任。
律師建議:若您遭遇類似情況,請立即:
? 報警并推動刑事立案;
? 保存合同、付款記錄、溝通錄音;
? 起訴開發商而非僅追銷售個人——公司才有償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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