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有熱議明年1月1日起,向好友發送淫穢照片、視頻構成違法。
按照這個法條理解,若前女友用我在熱戀時發給她的私密照片視頻舉報我,我可能會面臨拘留或罰款,輕重看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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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新的法條是這樣規定的:
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表面上看,這一規定并未區分對象,也未限定傳播范圍。
由此就引出一個現實疑問:若僅在情侶之間私下發送,是否也可能被認定為“傳播”,從而落入該條的規制范圍?
有人會說,“淫穢”不等于“不雅”,普通親密照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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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成立,但真正的問題是:這條線由誰劃、按什么標準劃?
熱戀中的情侶,彼此信任、毫無保留,想把最真實、最親密的一面分享給對方,這難道不是人之常情?
在現實中,戀愛關系中的影像往往兼具私密性與情感性,它們不是為了傳播,不以刺激公眾為目的,也不具有牟利性。
但一旦關系破裂,這些影像可能被重新解釋、重新定性。
于是,一個原本屬于私人空間的行為,可能在關系破裂后,被重新包裝成“違法證據”,由第三方來界定什么是“淫穢”、什么是“親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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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對違法行為的懲戒,而是對親密關系的不確定性懲罰。
法律當然要打擊偷拍、脅迫、散布、牟利等行為。
但若將所有私密影像一并納入高壓監管,那動搖的是情侶間親密關系的基本安全感。
這里希望未來會有執法細則或司法判例劃條線,讓法律懲戒真正的惡,而不是懲罰曾經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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