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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無辜者身陷囹圄,真兇卻逍遙法外,這不僅是司法的失敗,更是對社會正義根基的動搖。
冤假錯案是司法公正的頑疾,其危害不僅限于對個案當事人權利的侵害,更在于對整個司法公信力的侵蝕。基于近年平反的典型案例,本文從證據鏈、司法理念、外部壓力和程序正義四個維度系統分析冤假錯案生成的關鍵風險點,以期為司法實踐提供防范指引。
一、證據鏈的系統性崩塌:從非法取證到科學證據缺位
非法取證屢禁不止。刑訊逼供、指供誘供等非法手段仍是冤案頭號成因。剖析浙江張氏叔侄強奸殺人案等典型錯案,絕大部分都存在非法取證和刑訊逼供的情況。部分辦案人員過分依賴口供,忽視物證、書證等客觀證據的全面收集,導致證據基礎脆弱。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令禁止刑訊逼供,并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實踐中仍存在取證行為失范問題。這反映出“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障”的思想仍在一定范圍內存在,認為只要最后發現事實真相,采用什么方法破案都具有正當性。
技術鑒定與辨認失范。濫用警犬氣味鑒別、不規范指認流程等“偽科學”手段,疊加證據固定不及時(如死者體內分泌物未及時鑒定),造成關鍵證據永久缺失。湖南滕某故意殺人冤案中,連被害人石某的體貌特征都沒有認真加以核實,被害人身份的錯誤導致了被告人滕某的被冤枉。
重視實物證據是防范冤假錯案的重要環節。實物證據客觀性較強,不像言詞證據那樣易受到干擾。在處理刑事案件時,特別是處理“命案”時,要特別重視實物證據的收集和審查。
二、司法理念的深層偏差:有罪推定與協調機制失衡
有罪推定慣性思維。部分司法人員固守“疑罪從輕”、“留有余地判決”等錯誤理念,忽視無罪證據,甚至通過所謂的協調機制回避矛盾。這種思維導致在證據不足或證據之間不能相互印證、存在矛盾時,不是按照“疑罪從無”原則處理案件,而是通過反復訊問獲取有罪供述來解釋、消除證據之間的矛盾。
貫徹疑罪從無原則的困境。為什么在司法實踐中不能貫徹疑罪從無,辦案人員往往作出“疑罪從有、量刑從輕”所謂“留有余地”的判決?這背后是價值權衡的誤區。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早已明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重配合輕制約的體制痼疾。公檢法三機關過度強調協作,弱化監督制衡,導致證據瑕疵在訴訟流程中層層“帶病”通過。從訴訟過程看,對案件來源到偵查終結,從證據收集到證據固定、保全的全過程審查不足,是導致錯案的重要原因。
三、外部壓力的扭曲效應:從民意干預到考核指標異化
民意與行政干預的失衡。命案引發的社會輿論、被害方纏訪鬧訪壓力,以及個別地方為維穩干預司法,迫使司法機關降低證據標準。在“點、線、面、體”公訴防錯案方法論中,強調必須把握邏輯體系和機制體系,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考核指標異化司法行為。片面追求破案率、有罪判決率等指標,催生急于定案的功利化辦案模式。這種績效導向與司法規律相悖,容易導致辦案人員忽視案件質量,甚至為達目標而不擇手段。
現代社會信息傳播渠道的多元化,特別是微博等社交媒體的強大傳播力,使得一些有悖法律的事件迅速成為輿論焦點,這既是對現行法律制度的挑戰,也為法學研究者提供了重要的反思素材。
四、程序正義的虛化危機:辯護權保障與司法審查缺位
律師辯護權保障不足。忽視律師無罪意見,拒絕排除非法證據,使本可糾錯的機會流失于庭審前。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完善了對鑒定意見的審查程序,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這一規定為辯護權行使提供了更充分的程序保障。
羈押與偵查權高度集中。看守所隸屬公安機關的體制,為刑訊逼供提供便利條件;缺乏中立司法審查的訊問環境,加劇權力濫用。燕某受賄案中,燕某提出偵查期間供述是在偵查人員提供信件指明問供的情形下作出的虛假供述,因無法排除指名問供可能性,法庭最終宣判燕某無罪。
訴訟過程的審查缺位。對訴訟過程進行審查,既是對事實、證據的審查,又是對程序合法性的審查。實踐中,忽視訴訟過程的審查,已成為導致錯案的重要原因。應當從案件來源到偵查終結,從證據收集到證據固定、保全的全過程進行審查,確保程序正義。
結語
以斗爭守護底線
防范冤假錯案,需要的不僅是技術修補,更是對法治精神的堅守。作為法律人,我們必須敢于對非法證據亮劍,堅持疑罪從無的底線原則;作為公民權益的守護者,更要勇于對抗外部干預,用專業與勇氣維護司法公正。
證據是刑事訴訟的基石,是辦案質量的保證。要守住證據底線,保證辦案質量,防止或減少刑事冤錯案件的發生,需要從嚴格證明標準,正確對待口供,重視實物證據,禁止非法取證,貫徹疑罪從無等幾方面進一步強調和改進工作。
每一個案件的糾偏,都是司法走向成熟的階梯——正義或許遲到,但絕不能缺席!在下一期中,我們將深入探討如何通過證據審查與技術對抗構建防火墻,為防范冤假錯案提供具體可行的操作指南。
作者:宋楊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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