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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在抖音、快手、朋友圈等自媒體平臺上
為逞一時口快、泄一己私憤
通過組建群聊、直播連線等方式
未指名道姓的辱罵他人
侵害他人名譽權嗎?
案情簡介
小紅是某網絡平臺上的用戶,并以直播為業,粉絲數量60萬人。小藍也是該平臺上的用戶,因不滿小紅直播內容而心生芥蒂。2023年8月20日,小藍使用平臺賬戶組建一個90人的粉絲群,在群內多次發布影射小紅的負面言論,并使用小紅肖像進行AI合成祭奠遺照。同時使用直播連麥等方式組織網友對小紅實施網絡攻擊。發布的污化小紅視頻播放量達2.5萬次。小紅多次要求小藍刪除相關視頻,停止侵權行為,無果后起訴至棗莊市中法院,請求判令小藍停止侵害、公開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庭審中,小藍辯稱,自己發布的視頻、發表的言論未指明小紅姓名,未直接丑化小紅肖像,視頻也都是打碼的,不存在侵權行為。
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為:未指名道姓辱罵他人是否侵犯名譽權以及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支持。
棗莊市中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網絡平臺具有公共空間屬性,行為人在網絡上采取“指桑罵槐”“含沙射影”等間接方式辱罵他人,雖然沒有指明道姓,但是足以讓獲取到辱罵信息的受眾關聯并指向到具體被辱罵對象,造成該特定對象的社會評價降低,同時滿足其他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依然構成名譽權侵權。本案中,小藍使用平臺賬戶建立粉絲群,在群內多次發布負面言論,并使用AI合成祭奠遺照,能夠讓群內粉絲充分意識到負面言論和遺照指向的對象是小紅。同時使用直播連麥等方式組織網友對小紅實施網絡攻擊,也使不特定平臺用戶關聯并指向到小藍及其組織的網友辱罵攻擊對象是小紅。另外,小藍發布的污化視頻雖然被打碼,但是打碼視頻仍能夠被網友意識到與小紅具有高度的對應性。小藍的上述行為足以導致小紅社會評價降低,對其名譽產生不良影響,對此應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小藍的不當行為給小紅造成了名譽上的損害,帶來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存在主觀過錯。因此對小紅關于精神撫慰金的訴求,根據小藍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影響范圍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小藍在其平臺賬戶主頁位置公開向小紅賠禮道歉并置頂72小時以上,同時賠償小紅精神損害撫慰金。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各類新媒體在便利群眾日常生活的同時,也為公民個體公開發表言論提供了廣闊的自由空間。然而,自由也有相應邊界,發表的言論應當尊重他人,不能侵犯他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人格權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以“指桑罵槐”“含沙射影”等間接方式辱罵他人的行為,可能會構成名譽權侵權。
在日常生活中,通過指名道姓、直呼其名等明示方式辱罵他人可以構成名譽權侵權,往往比較容易理解。但在網絡上通過“指桑罵槐”“含沙射影”等暗示方式辱罵他人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有人有不同的見解,主要是由于網絡空間非常廣闊,在未指名道姓的情況下,很難讓獲取到辱罵信息的網友關聯到被辱罵對象,除非是知悉相關內情的人。另外,即使指名道姓,也很難讓毫不知情、毫不認識的網友意識到辱罵的是誰,更不用提社會評價降低的問題。因此,筆者認為,在網絡上通過“指桑罵槐”“含沙射影”等暗示方式辱罵他人構成名譽權侵權,需要辱罵行為中的對象特征要素足以讓信息受眾意識到該行為與特定對象具有高度的對應性,能夠關聯并指向某個特定對象,從而造成該特定對象社會評價降低,同時滿足其他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才構成名譽權侵權。比如在筆者辦理的另外一起網絡直播罵人案件中,小甲是小乙男朋友的媽媽,小乙因男朋友戀愛中的事情均聽從小甲安排,導致心生不滿,小乙與男朋友分手后,遷怒于小甲。于是小乙在網絡平臺上公開直播“含沙射影”辱罵小甲。對于網絡上無意間刷到直播的吃瓜群眾來說,并不知悉小甲和小乙的關系,難以從小乙口中的“潑婦”“喜歡占小便宜”等表述中關聯并指向到小甲。但對于小甲的親戚、小乙男朋友等人來說,能夠清楚地意識到上述表述辱罵的是小甲,由此導致對小甲的社會評價降低,最終認定小乙的行為侵害了小甲的名譽權。
實際上,在網絡中無論是以明示還是暗示的方式辱罵他人,都有可能被相關知情、知曉內幕的網友關聯并指向到被辱罵對象,在符合其他侵權要件的情況下,很可能被認定為名譽權侵權。因此,自覺遵守網絡行為規范,合理、合法宣泄個人情緒,努力構建和諧的網絡環境,營造出一個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應是我們每個公民的基本行為準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百九十八條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范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一千條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來源: 山東高法
弘揚憲法精神
構建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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