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是指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在日常生活中,監護職責的履行并非總是一帆風順。比如,有些父母因工作需要,需前往外地長期出差,無法親自照料未成年子女;還有些監護人因自身身體原因,難以全面履行監護職責。這時,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就成為一種解決辦法。
網友咨詢:
監護人如何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
蘇一烜律師解答:
在選擇受托人時,監護人應確保受托人具備履行監護職責的能力和條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確定被委托人時,應當綜合考慮其道德品質、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與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聯系等情況,并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
委托監護需基于雙方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實。監護人應與受托人就委托事項、委托期限、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進行充分協商,達成一致后,最好以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護協議。提交委托書副本,授權受托人處理入學、就醫等事務向相關機構報備(學校/醫療機構/居委會等)。
監護人雖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但仍需對被監護人的生活和狀況進行必要的監督與指導,確保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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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一烜律師補充:
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其監護責任不因委托他人而完全免除。根據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父母在選擇受托人時存在明顯過失(如委托明顯無監護能力者),或未告知孩子特殊情況(如特定疾病或行為習慣),可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傷害因受托人明顯疏忽導致(如讓幼童獨處危險環境),則需承擔相應責任;若是突發意外且受托人已盡合理注意,則可能減輕或免除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蘇一烜律師
廣西啟迪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在法院工作6年,擅長各種民事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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