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歡樂聚餐,消費者李女士(化名)卻因過道地面濕滑而摔倒受傷。對于此類案件,長寧區人民法院法官提醒:餐廳經營者在為消費者提供美味佳肴的同時,也應確保場所設施、就餐環境的安全,避免出現安全隱患導致消費者人身受到傷害。
典型案例
當天,李女士前往某餐廳聚餐。走過通道進入取餐區,此時,餐廳工作人員手持濕拖把從取餐通道拖行經過。沒想到,短短8秒后,李女士從取餐區返回就餐區,經過通道時不慎滑倒受傷。
經120急救車送醫院就醫,診斷李女士為右側髕骨骨折,手術治療且植入鋼絲內固定。治療一年后,方取出內固定。隨后,李女士將餐廳經營者訴至法院。
李女士認為,餐廳工作人員拖地后地面濕滑,存在安全隱患,經營者未設置立牌等醒目的警示和提示標識,應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要求餐廳經營者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
餐廳經營者辯稱,其已在餐廳取餐通道張貼了“小心地滑”的警示標識,李女士行走時未盡到注意義務,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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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餐廳經營者負有對就餐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餐廳經營者雖在餐廳通道內地面張貼了“小心地滑”的警示標識,但餐廳工作人員拖地之前,該地面并無異樣,李女士無法預判短時間內該地面會變濕滑,進而導致滑倒受傷。
因此,餐廳經營者對于地面濕滑未盡到充分的提示和警示義務,存在過錯,與李女士受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最終,法院判令餐廳經營者賠償李女士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4萬余元。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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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釋法
作為生活中最為常見的經營場所之一,餐廳經營者負有法定的對顧客的安全保障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是餐廳經營者的法定義務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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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圖片來源于網絡
撰稿:閆 漫
編輯:陳 莎
責編:顏文彬
*轉載請注明來源于“上海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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