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銷售他人正品商品的同時,搭售、混合銷售自有品牌商品,是否構成侵權?日前,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判令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
基本案情
甲公司是膳食營養補充劑行業的標桿企業,其擁有的系列商標經長期使用、宣傳推廣在膳食營養補充劑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乙公司經營范圍與甲公司相同,系同行業競爭者。
甲公司發現,乙公司在網絡平臺開設的多家保健品專營網店上架的大量商品銷售鏈接中,突出使用甲公司名下商標銷售其所經營的正品商品的同時,還“搭售”“混合銷售”乙公司自有品牌商品。乙公司還在其經營的多家網店首頁、派發的禮品卡大量使用甲公司所擁有的商標、商品圖片進行宣傳展示。甲公司認為,乙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乙公司則辯稱,其多家網店內銷售甲公司的正品商品,使用商標屬于商標的正當使用,甲公司已構成商標權利用盡,無權主張乙公司侵權。乙公司在其網店中“搭售”“混合銷售”自有品牌商品,是為讓消費者認為自己在乙公司的店鋪購買甲公司商品時能獲得更多贈品,是一種吸引消費者的營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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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乙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判令其停止侵權并賠償甲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隨著電商平臺的發展,網絡平臺經營者的知識產權侵權形式更加多樣、隱蔽,部分經營者打著“合理使用”知名商標旗幟,實則是通過“搭便車”“蹭流量”等方式攀附知名品牌、誤導消費者,獲取不正當利益,該種行為應及時制止、予以嚴懲。即使銷售正品,也不得濫用他人商標知名度傍名牌獲利。
本案中,乙公司的行為并非單純的商標指示性使用,使用時亦未基于誠信善意,而是利用甲公司公司商標的知名度攫取更多的市場交易機會,主觀惡意明顯。乙公司在多家網店中銷售甲公司旗下正品商品的同時,還“搭售”“混合銷售”了其自有品牌商品,但并未在銷售鏈接標題或標題首部位置顯著標注其自有商品標識相關信息,僅將甲公司設置為標題關鍵詞或放置首部位置,系不正當攫取了甲公司商標的商譽,此種標識使用方式、銷售鏈接設置方式,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乙公司銷售的甲公司旗下正品商品與乙公司自有品牌商品之間的渠道來源相同或存在特殊的關系。乙公司的上述行為為自身謀取了不正當利益或對甲公司商標造成了其他損害,容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誤認。
法官提醒,電商平臺經營者應注意厘清知識產權“合理使用”與“侵權”的邊界,如在銷售鏈接中突出使用他人知名商標銷售正品的同時“搭售”“混合銷售”自有商品,應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同時,消費者在網購時要提升甄別能力,注意區分商品來源,警惕“搭售”“混合銷售”的陷阱,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來源: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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