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與理由如下:
1.遺囑是個人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遺囑是遺囑人單方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法律行為,無需他人同意。
2.處分財產的范圍:遺囑人只能處分其個人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立遺囑時,只能就屬于其個人的財產份額(如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進行處分,無權擅自處分屬于配偶的另一半財產。
3.配偶的救濟途徑:如果遺囑內容處分了本應屬于配偶的財產份額,該擅自處分的部分應屬無效。配偶有權在遺產分割時主張自己的權利。
結論:個人有權單獨立遺囑處分其合法個人財產,該權利的行使不以配偶同意為前提。但遺囑內容不得侵害配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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