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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張建國與李秀英夫婦育有三名子女:長子張偉(原告)、次子張強、女兒張敏。
2017年4月18日,張建國手寫一份《遺囑》,內容大意為:
“一號房屋產權原歸李秀英所有,現經協商,交由長子張偉一人繼承,并廢除1998年所簽《協議書》。”
該遺囑落款處有“張建國”和“李秀英”簽名及日期。此后,房產證一直由張偉保管。
2022年12月、2023年1月,張建國、李秀英相繼去世。
張偉持遺囑起訴,請求法院判令一號房屋全部歸其繼承。
張強、張敏則提出異議:
李秀英的簽名并非本人所簽(她自1998年起因白內障幾乎無法簽字);
1998年全家曾簽《協議書》,約定一號房屋由張偉、張強各占50%,父母僅保留居住權;
張建國無權單方廢除協議,更無權處分李秀英的份額。
庭審中,各方確認:
一號房屋登記在李秀英名下,系夫妻共同財產;
張建國、李秀英晚年長期與張偉共同生活,由其照顧起居。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一號房屋按份共有:
張偉繼承60%份額;
張強繼承20%份額;
張敏繼承20%份額。
? 駁回張偉“全部繼承”的訴訟請求。
遺囑部分有效,盡孝多分20%!
三、法院說理
遺囑僅對父親份額有效,母親份額按法定繼承
遺囑雖由張建國親筆書寫并簽名,但無法確認“李秀英”簽名真實性;
李秀英未通過合法形式(自書、代書、公證等)立遺囑;
→ 張建國的遺產(房屋50%)按遺囑由張偉繼承;
→ 李秀英的遺產(房屋50%)按法定繼承,由三子女平分(各約16.67%)。
但長子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可多分
根據證人證言及居住事實,張偉長期與父母同住,承擔主要照料責任;
依據《民法典》第1130條:“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可以多分”;
→ 法院酌情將李秀英的50%遺產中,分配給張偉30%,張強、張敏各10%。
1998年《協議書》不構成物權變動
協議雖有四方簽字,但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房屋始終登記在李秀英名下,物權未轉移;
→ 該協議僅具債權效力,不影響繼承時的產權歸屬。
最終份額計算:
張偉:50%(父之遺囑) + 30%(母之多分) = 80%?
→ 但法院綜合平衡后,確定為60%(體現多分,但非全得);
張強、張敏:各得20%。
四、律師提示(北京遺產繼承律師靳雙權團隊)
自書遺囑必須“本人親筆+簽名+日期”三要素齊全!
若配偶一方代寫或代簽,必須通過代書遺囑程序(兩名見證人+當場口述),否則可能被認定無效。
“盡孝多分”不是空話,但需證據支撐!
建議保留:
共同居住證明(戶口本、居委會證明);
醫療陪護記錄、繳費憑證;
鄰居、親友證人證言。
→ 這些是爭取“多分遺產”的關鍵!
家庭協議≠產權變更
1998年《協議書》看似明確,但未過戶=未確權。涉及房產分配,務必及時辦理登記!
不要輕信“口頭承諾”或“單方廢除”
遺囑只能處分自己的財產份額。想處理夫妻共有房產,雙方都需立遺囑。
拆遷、繼承前,先確權!
若房屋存在歷史協議、出資爭議,建議在父母健在時通過調解+公證固定意愿,避免身后糾紛。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老房登記在父母一方名下,子女常誤以為“誰照顧誰就得房”。
但法律上,除非有有效遺囑,否則仍按法定繼承。
盡早規劃,才能守住親情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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