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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劉淑芬與丈夫育有一子一女:趙強(兒子)、趙敏(女兒)。丈夫于2014年去世。
經法院生效判決(A號判決),夫妻共有兩套房產——一號房屋(住宅)和二號房屋(商業用房)——在丈夫去世后分割為:
劉淑芬占每套75%份額,
趙強占每套25%份額,
趙敏獲得折價款,不再持有產權。
2016年1月7日,劉淑芬在甲律師事務所由兩名律師見證,簽署一份3頁打印遺囑,內容為:
“我名下所有財產(包括一號、二號房屋中我的份額)全部由兒子趙強繼承。”
2020年底,劉淑芬去世。趙強持該遺囑主張全部繼承。
趙敏則起訴請求:確認該打印遺囑無效,理由是——
遺囑共3頁,劉淑芬只在最后一頁簽名,前兩頁僅有手印,無簽名;
每頁均未由劉淑芬注明年、月、日;
視頻未顯示律師宣讀遺囑內容,也無法確認簽字文件就是本案遺囑。
趙強辯稱:這是律師代書遺囑,非普通打印遺囑,且有談話筆錄、見證書、視頻佐證,應屬有效。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確認劉淑芬2016年1月7日所立打印遺囑無效;
→ 一號、二號房屋中劉淑芬的75%份額,按法定繼承由趙強、趙敏平均分配(各得37.5%)。
看似“正規律師操作”,卻因形式瑕疵全盤落空!
三、法院說理
本案適用《民法典》關于打印遺囑的新規
雖然遺囑訂立于2016年(《民法典》施行前),但爭議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后;
根據最高法規定,打印遺囑效力爭議統一適用《民法典》第1136條。
打印遺囑必須滿足“每頁簽+每頁寫日期”
《民法典》第1136條明確規定: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
劉淑芬僅在第3頁簽名,第1、2頁只有手印,無簽名;
所有頁面均未由劉淑芬本人注明日期(僅一名律師手寫日期);
→ 嚴重違反法定形式要件。
不能以“代書遺囑”規避打印遺囑規則
趙強主張“這是律師代書”,但內容為打印、非手寫,且由遺囑人核對后簽署;
最高法已明確:凡以打印方式形成的遺囑,無論是否律師制作,均屬“打印遺囑”;
→ 必須嚴格遵守每頁簽名+日期的要求。
視頻與談話筆錄不能補正形式缺陷
視頻未展示宣讀遺囑過程,無法證明劉淑芬知悉全部內容;
談話筆錄非遺囑本身,不能替代遺囑的形式合法性。
法律原則:遺囑形式法定!缺一不可。
四、律師提示(北京遺產繼承律師靳雙權團隊)
2021年后,所有打印遺囑必須“每頁簽+每頁寫日期”
即使有律師參與、全程錄像,只要缺一頁簽名或日期,整份遺囑無效!
“手印”不能代替“簽名”
除非立遺囑人確實無法書寫(需醫院證明等),否則必須親筆簽名。僅按手印,風險極高。
律師見證≠萬無一失
很多律所仍沿用舊習慣,只讓當事人簽最后一頁。這種操作在《民法典》時代已失效!
代書遺囑必須是“手寫”
若想立代書遺囑,請確保:
由見證人之一全程手寫;
注明年月日;
遺囑人、代書人、其他見證人當場簽名。
→ 打印版一律按“打印遺囑”處理。
房產繼承糾紛高發,建議優先選擇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公證處審核形式與內容,效力最強、爭議最少,尤其適合多子女家庭。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老人通過打印方式立遺囑,以為“有律師+錄像”就安全,結果因漏簽一頁導致遺囑無效,子女反目成仇。
? 正確做法:
打印遺囑每頁本人親筆簽名 + 手寫年月日;
兩名無利害關系見證人每頁同步簽名+日期;
全程錄像,宣讀全文+逐頁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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