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任先生反映在山西呂梁元鼎新能源有限公司交通路(原七里灘)加油站(呂梁石油)加油一次卻支付了兩次費用合計300多元,截止目前多付的款仍沒有退回。質疑該加油站利用互聯網收費有套路!在欺騙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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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任先生提供付費信息,加油站時間及付款金額,全部付給呂梁石油-呂梁元鼎新能源有限公司---樂刷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交易單號一應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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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一次有付兩次款
過了幾天任先生看收機微信賬單時發現同一日加油支付了兩筆款,感覺上當了,去找呂梁石油理論,該加油站人員說,當日結賬時多余200元,后來也沒有人來要,任先生說自然你們知道就應該原路退回,為什么至現在都不退,還說是他們操作不慎導致問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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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樣的情況該加油站在以前就有過類似的問題,工作人員經常指示客戶在收機上操作,因他本人不會操作,可是上一次覺得多收了錢,就跟加油站人員反映,最后等到把款退回才離開,而這次以為相信工作人員的操作就沒理會結果回去,幾天后看微信支付信息時發現又在該加油多收錢了。任先生憤怒的說!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收取押金的,應當事先與消費者約定退還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時限,不得對退還押金設置不合理條件。
消費者要求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30日在其經營場所、網站、網店首頁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經營者的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以收取預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具體內容、價款或者費用、預付款退還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
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得任意加價。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
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有可能影響經營者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交易習慣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并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義務。消費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有權要求經營者繼續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義務,或者要求退還未消費的預付款余額。
第五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來源 新河知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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