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闖入軍事禁區暴力抗拒檢查行為的定性
——鄭某超阻礙軍人執行職務案
入庫編號2025-03-1-379-001 / 刑事 / 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 / 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粵08刑初49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5.12.25
裁判要旨
軍人執行演習演訓、值班執勤、巡邏警戒等軍事任務,是履行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的職務行為,不容阻擾、干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行為人是否實際造成軍人身體傷害,不影響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認定。
關鍵詞:
刑事;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暴力阻礙;執行職務;身體傷害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3日,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戰士趙某、王某等人駕駛巡邏艇在某海域軍事禁區執行巡邏警戒任務。當天8時30分許,被告人鄭某超與其堂弟鄭某梓駕駛載著違規漁具的自制小快艇擅自闖入該軍事禁區。趙某、王某向鄭某超、鄭某梓表明軍人身份后要求二人停船接受檢查。鄭某超因擔心違規漁具被查扣,立即將小快艇調轉方向逃竄規避檢查,致巡邏艇右舷破損。8時50分許,小快艇被巡邏艇截停,王某登臨檢查。鄭某超為阻止檢查,多次推搡、拉扯王某,致使王某落入海中。趙某隨即對小快艇實施控制,并將落海的王某救起,鄭某超趁機跳入海中逃離現場。經診斷,王某為急性應激反應。被沖撞、剮蹭的巡邏艇修理費用為人民幣1.2萬余元。2021年2月5日,鄭某超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粵08刑初4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鄭某超犯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在具體案件辦理中,行為人是否實際造成軍人身體傷害,不影響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的認定。本案中,鄭某超擅自闖入軍事禁區,并以暴力方式阻止正在執行巡邏警戒任務的軍人登船檢查,雖未造成軍人身體傷害,但其行為已構成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結合本案中鄭某超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8條第1款
一審: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8刑初49號刑事判決(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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