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30日,柳州市城中區八一路西一巷北約18米處,蒙某駕駛小客車與樊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樊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調查,蒙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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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強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其酒精含量達84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非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三項,不得醉酒駕駛。蒙某、樊某承擔此事故同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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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示:
車輛變道請提前觀察、確保安全,不得影響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無論駕駛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均須牢記“酒后不駕車”;非機動車應按規定車道行駛,不搶道、不逆行。每一位交通參與者都應敬畏規則、謹慎駕駛。

責任編輯:廖旭峰 鐘春
值班編輯:麻新宇
內容來源:柳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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