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賓語|文
賓曰語云|出品
申請事項
1.請求依法裁定被申請人趙志強、劉靜、胡敬回避參與申請人與何某某關于名譽權糾紛一案的審理、相關訴訟工作;
2.請求依法確認貴院未向申請人送達開庭通知書、未及時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的行為構成程序違法;
3.請求依法責令貴院糾正上述程序違法情形,更換合議庭成員并重新組織庭審。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因與何某某名譽權糾紛一案,參與貴院于2025年12月26日組織的二審庭審。庭審結束后,申請人方才獲知本案合議庭組成人員具體名單,同時發現貴院存在未依法送達開庭通知書、合議庭成員劉靜與本案存在關聯應回避而未回避的嚴重程序違法情形,具體事實如下:
(一)貴院未向申請人送達《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開庭通知書》,程序嚴重違法
申請人自本案二審立案以來,始終未收到貴院送達的開庭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亦無任何簽收開庭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的相關憑證。
被申請人趙志強作為審判人員,未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開展審判活動,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貴院既未送達開庭通知,亦未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雙重違反法定程序。
在2025年12月26日下午的審理中,直至審判長宣布休庭、離開法庭,書記員于當日下午六點多要求申請人核對庭審筆錄時,申請人才知曉合議庭成員為趙志強、胡敬、劉靜,導致申請人無法全面、充分地行使舉證、質證、辯論等法定訴訟權利,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訴訟權益。
貴院未依法履行開庭通知送達及合議庭成員告知義務,直接剝奪了申請人的庭前準備權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
(二)被申請人劉靜應依法回避,其參與本案審理不符合審判中立原則
庭審結束后,申請人獲知合議庭成員劉靜曾參與審理與本案高度關聯的何某某訴劉虎名譽權糾紛案【案號:(2023)渝01民終7473號】,該案件與本案的當事人、核心事實(如“淫亂”一詞的侵權認定標準)、爭議焦點存在直接重合之處。劉靜法官作為關聯案件的審判人員,已對本案核心事實形成在先判斷,若繼續參與本案審理,難以排除“先入為主”的傾向,不符合審判中立原則。
![]()
(三)被申請人趙志強超出原告訴訟請求范圍引導主張權利,應依法回避,其參與本案審理不符合審判中立原則
人民法院應秉持中立裁判原則,民事案件遵循“不告不理”原則,法庭不應脫離原告的訴訟請求,主動協助原告主張權利。趙志強作為審判長,違反上述原則,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范圍,主動引導其主張相關權利,導致申請人既要應對原告的訴求,還要應對違背中立立場的審判長,嚴重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審判人員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申請人在庭審結束后方才知曉上述事實,回避事由發現時間晚于庭審開始時間,符合“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才知道”的法定情形,現依法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回避事由);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回避申請時間);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開庭通知送達);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合議庭成員告知);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程序異議處理)。
證據清單
1-5. 法院電子送達信息網址、電子送達信息頁面截圖、《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舉證通知書》《傳票》,共同證明貴院未依法向申請人送達開庭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
6.關聯案件裁判文書【案號:(2023)渝01民終7473號】,證明劉靜法官曾參與審理與本案高度關聯的案件。
此致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附:相關證據材料復印件共7頁
![]()
(作者:賓語)
來源| 賓曰語云
出品 | 賓曰語云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