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瀟湘晨報”報道,天津一名刑辯何姓律師的社交平臺賬號在介紹中稱自己是“警嫂”,“愛人是市局經偵辦案警官”,引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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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關注和爭議之后,該律師已經清空賬號發布視頻,簡介中亦刪除相關內容。記者致電其所在律所,工作人員確認何姓律師確實已有8年執業經驗,至于相關宣傳內容,工作人員表示需詢問其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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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聯系了該律師,其的解釋是,網上那些“實力坑夫”、“勾兌”等之類的說法,自己完全沒有此類想法。自己常年做經濟類刑案,寫這一句話是想說明自己能夠給當事人提供更專業、更落地的解答。
此外律師還解釋,自己的賬號“是找別人運營的”。運營人員提出在宣傳中點出其愛人身份,開賬號迄今為止,視頻瀏覽量不大,自己也沒有從線上接到過單。(以上內容來源:瀟湘晨報)
律師的上述解釋,顯然沒有獲得評論區里的認可,有網友的留言是:“沒人曲解你的原意,你就是想告訴客戶說你有人,可以辦事兒”;有網友的留言是,“這不是暗示了,直接是明示。”,“夫妻倆,一個辦案,一個接律師活,天衣無縫。”
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業務推廣行為規則(試行)》第十條規定,律師、律師事務所進行業務推廣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三)明示或者暗示與司法機關、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特殊關系。
有律師對記者表示,律師在個人賬號上如此標注,會讓公眾誤以為,該律師可借助親屬的警察身份干預案件辦理,本質是利用司法機關的公信力為自身招攬業務。律師如此宣傳,屬于嚴重違反律師行業執業規范。
“現代快報”發表評論文章指出,盡管該律師一再為自己辯解,律師標注“家人是誰”,令人聯想到的可能是:委托這位律師,或許能通過她的愛人“打聽到消息”或“行個方便”。律師安身立命的根本永遠是專業能力,而不是依靠“身份光環”打擦邊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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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宣揚自己有司法資源,造就翻車案例
如今律師行業的客觀現實是,案少人多,如何在激烈的競爭中,多分一杯羹,是很多律師都在天天思考的問題,于是,如何宣傳自己,讓更多的人信任自己,特別是在宣傳自己時可以顯露出與眾不同、高人一籌的優勢,也成了很多律師苦思冥想的。
歷史上,律師行業在很長的時間里,對律師的自我宣傳推廣工作,是說不的。針對律師的宣傳推廣,行業內專門有《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業務推廣行為規則(試行)》,其中規定了包括“其他禁止性內容”概括性規定的,多達13項的禁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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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各地的律協還規定了當地的律師、律所宣傳推廣規定,并且在執法執規上大量使用及時制止的處理力度。不少律師都在相互告誡,某某律師、律所因為打廣告被約談了。
隨著互聯網經濟,以及自媒體文學的興起,律師行業不得不面臨著律師宣傳形式從有償委托他人發布廣告,到文字視頻創作中夾雜個人宣傳的復雜局面。很多律師主張,律師通過個人賬戶宣傳自己,并不是違規違法行為。律師的個人廣告業務,隨著網絡個人賬戶的興起,已然成了燎原之勢,給行業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
此前,曾經有律師在個人賬號的發布內容中,有自己在當地耕耘多年,具有豐富的“司法資源”和“人脈網絡”,招攬了同行們如潮的批評,甚至有好事者直接就投訴到了當地律管部門。之后,律師的該賬號直接停用,可見管理力量直接下場了。
法律要求的禁止情形,司法要求的公正辦案,到了現實落實中,往往會被這樣那樣的曲解。律師的家屬從事司法工作,在案件業務接洽中明示或暗示自己在當地具有司法資源,甚至公開透露自己跟具體辦案人員的親密關系,是行內繞不開的現實問題。
通常情況下,除非是當事人有證據的投訴,律師同行面對這樣的“優勢”律師,也只能嘆息一聲而已,誰叫人家具有這樣的天然“優勢呢?至于律師在辦案中,是否會真的運用到這樣的“優勢”影響辦案,只有內部人自己知道了。
可是,這樣的“優勢”,如果拿到網絡上公開宣揚的話,確實是會犯了眾怒。如果這樣都行的話,律師就不用天天普法了,只要宣揚自己有某某關系就行了。也就難怪有同行的評論是,“這不是暗示了,直接是明示。”
這已經不僅僅是律師行業的公平競爭問題了,而是涉及到了法律從業究竟應該信法律還是信關系的問題了。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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