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裁判的執行,是人民群眾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義的關鍵環節,這“最后一公里”既關乎法律威嚴,也承載著群眾對司法權威的期待。在司法實踐中,仍有少數被執行人無視法律尊嚴權威,采用各種手段規避、抗拒執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犯罪行為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侵蝕司法公信力,破壞社會誠信體系,損害法治化營商環境。全省法院通過專項行動、強化協作、完善機制等多種方式持續加大對拒執犯罪的打擊力度,今年全省法院一審審結拒執犯罪案件1149件,連續五年居全國首位。
此次發布的十個拒執犯罪典型案例,通過剖析類型新穎、手段隱蔽、對抗激烈的拒執行為,向社會清晰傳遞人民法院依法從嚴打擊拒執犯罪的司法立場和兌現當事人勝訴權益的堅強決心。發布案例旨在實現三重目的,一是劃出“不可為”的清晰紅線,以鮮活案例明確刑事打擊的精準邊界;二是展現“如何為”的司法智慧,揭示穿透各類規避執行“隱身衣”的查控與裁判邏輯;三是凝聚“共同為”的社會共識,推動形成崇尚主動履行、維護裁判權威的社會風尚。
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點:
1.拒執行為具有典型性。在司法實踐中,被執行人規避、抗拒執行的行為愈發具有多樣性、隱蔽性和揮霍性特征。在典型案例中,有的被執行人通過擅自轉讓保單或辦理退保套取現金價值的方式轉移、隱匿資產;有的隱匿、轉移個人資產,使用他人的微信、支付寶、銀行卡等賬戶進行資金周轉,制造無履行能力的假象;有的通過打賞網絡主播、租賃高檔轎車、賭博等方式揮霍財產。
2.社會效果具有鮮明示范性。醫院積極履行先行診療義務并允許家屬暫緩繳納醫療費用,該做法符合中華民族救死扶傷、扶危濟困的傳統美德,值得稱贊和弘揚。但這卻被個別被執行人“鉆漏洞”,在保險理賠到位后,拒絕支付醫療費。在案例五中,被執行人將其母親的交通事故保險賠償款用于買房,甚至在房屋出賣后,拒不交代賣房款去向,也一直未支付拖欠的醫療費用,法院對其依法懲處。在案例十中,被執行人長期拖欠工人工資,在法院確認調解協議有效后又不按約履行,執行立案后又以更換微信賬戶的方式拒不執行,嚴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法院予以嚴厲打擊。
3.價值導向彰顯“拒執必懲”的司法剛性。在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有的騙得房產解封后出售,卻將賣房款用于償還其他債務;有的入賬千萬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對這些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損害司法權威、破壞司法公信的被告人判處實刑,充分彰顯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拒執犯罪的價值導向,對拒執犯罪情節嚴重的,嚴格限制緩刑適用,充分彰顯嚴懲立場。
目 錄
案例一:黃某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以轉讓保單、退保方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
案例二:陜西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艾某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單位構成拒執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案例三:李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有履行能力卻隱匿千萬資金拒不執行生效判決
案例四:王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使用他人賬戶隱匿財產逃避執行
案例五:吳某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擅自處置被繼承人的交通事故保險賠償款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案例六:姜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欠債百萬仍租賃高檔轎車并隱匿財產
案例七:姜某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協商將房產解封,出售后將所得款項用于償還其他債務
案例八:葉某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通過無償贈與他人、打賞主播、賭博方式揮霍財產
案例九:韓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案
——擅自轉移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
案例十:朱某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依法從嚴打擊“拒不支付涉民生款項型”拒執犯罪
案例一
一、黃某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以轉讓保單、退保方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6年,法院先后作出8份民事判決,確定黃某華應履行債務達1.09億余元,上述案件均進入執行程序。因黃某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拒不申報財產,法院二次對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處罰決定。黃某華作為投保人在二家保險公司購買了大量保險產品。2014年10月至2019年5月,黃某華通過終止保險合同的方式陸續退保40份保險,領取退保款項共計800余萬元。2021年至2022年,黃某華將名下多份保單的投保人變更為其子吳某鑒后再退保,并將退保所得款項88萬余元轉至吳某鑒賬戶。黃某華未向法院申報上述財產,在其變更投保人、無償轉移財產的行為被申請執行人發現后,其僅拿出其中的60萬余元用于履行判決,導致其他判決無法執行。
【裁判結果】
永康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華對人民法院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黃某華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黃某華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典型意義】
隨著人民法院執行信息化、網絡化查控體系的不斷完善,法院對被執行人房產、車輛、銀行存款等傳統顯性財產的查控力度持續加大,被執行人轉移、隱匿此類財產的難度顯著增加。因此,部分被執行人開始試圖利用金融、保險產品的特殊屬性,以更為隱蔽的方式規避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人壽保險、投資理財型保險等產品的現金價值,依法屬于可供執行的財產權益。部分被執行人錯誤地認為保險產品兼具人身屬性與隱私性,其處置行為不易被外界察覺,意圖通過行使形式上轉讓或退保的“合同權利”,達到實質上稀釋自身責任財產、對抗生效裁判執行的“非法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黃某華拒不申報個人財產,將其名下具有較高現金價值的保單予以轉讓或辦理退保,并將所得資金轉移、隱匿,導致申請執行人債權無法實現,屬于典型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在本案審理中,準確把握黃某華拒執行為實質,依法對黃某華的犯罪行為進行懲治,彰顯了人民法院“切實解決執行難”的堅定決心,有效維護了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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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二、陜西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艾某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單位構成拒執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基本案情】
艾某順系陜西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2019年,法院判決該公司返還浙江某建設公司保證金400萬元并支付利息。判決生效后,該公司并未主動履行。執行過程中,法院先后四次向該公司發送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并傳喚艾某順接受調查。但該公司始終未如實申報公司經營狀況、收入等情況,艾某順也拒不到庭,刻意逃避執行。因該公司拒不履行判決,法院對其作出罰款10萬元的決定(未實際執行)。2020年至2022年,該公司承攬了某小區住宅建設工程,累計收到工程款2000余萬元,艾某順個人銀行賬戶收到工程款170萬元。艾某順在明知法院已啟動執行程序的情況下,不僅未向法院申報公司收入情況,反而將資金用于支付其他工程勞務費和償還個人債務,導致浙江某建設公司的合法權益無法實現。
【裁判結果】
磐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陜西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對人民法院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艾某順作為單位直接負責人員,亦應承擔刑事責任。據此,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陜西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罰金二十萬元;判處艾某順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具有法律強制力,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履行。單位作為法律主體,同樣可以成為拒執罪的犯罪主體。單位構成拒執罪的,不僅應對單位判處罰金,還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定罪處罰。本案中,被告單位陜西某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在承攬工程并收取大額工程款后,未向法院如實報告財產情況,也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屬于典型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艾某順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不僅未督促單位履行義務,反而轉移、隱匿財產,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本案的審理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拒執行為、全力兌現勝訴權益的決心,也警示各類市場主體必須強化法治意識,自覺履行法院裁判確定的義務,不得心存僥幸、規避執行。企業經營者應當時刻繃緊守法這根弦,做到知法、守法、敬法,共同營造誠實守信、依法經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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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三、李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有履行能力卻隱匿千萬資金拒不執行生效判決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3年,法院作出多份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要求李某支付貨款、運費、借款及利息等達370余萬元。李某未全額履行,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均立案執行,并依法作出財產報告令、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等法律文書,責令李某履行。上述期間,李某本人及其實際控制使用的他人銀行賬戶,累計入賬1000萬元以上,上述款項均未用于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付款義務。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事實。在案件審理期間,李某支付案涉債權人部分錢款,并就剩余款項達成分期還款協議。
【裁判結果】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據此,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法律義務具有強制性。被告人李某在判決、裁定生效后,其個人及控制的賬戶有千萬資金流入,完全具備履行能力但卻未將款項用于履行判決義務,屬于典型的隱匿財產、逃避執行的行為。上述行為不僅損害勝訴當事人權益,也侵害司法權威。雖然在本案審理期間,李某支付了部分錢款,并就剩余錢款達成分期付款協議,但法院仍然對其判處實刑,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從嚴從重打擊拒執犯罪、維護司法權威的堅定決心。刑罰是打擊拒執行為最嚴厲的手段,人民法院必將對任何試圖挑戰司法權威,損害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拒執行為人嚴懲不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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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四、王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使用他人賬戶隱匿財產逃避執行
【基本案情】
2018年,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確認王某為對海鹽縣某貿易公司675萬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未按期履行,法院根據債權人申請作出執行裁定書,責令王某為等人履行還款義務。經強制執行,債權人受償310余萬元,后王某為未履行剩余還款義務。2019年4月至2023年6月,王某為從多名案外人處收到工資、資產轉賣款及借款、碼頭租賃費、還款本息等共計226萬余元,上述款項按王某為要求轉入其實際控制使用的親屬銀行賬戶后,迅速被通過取現等方式轉移。王某為將前述款項用于個人消費、赴外地投資和歸還其他債務等,未用于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所確定的還款義務。
【裁判結果】
海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據此,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王某為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典型意義】
生效法律文書是司法權威的集中體現,被執行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為負有多項還款義務,但其均未履行到位。王某為在長達4年多的時間里,各項收入達226萬余元,其為逃避還款義務,不僅未如實報告財產情況,反而使用他人銀行賬戶進行收款并取現,意圖隱匿、轉移個人財產,巨額款項被消耗一空后,致使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本案判決充分表明,任何懷有“查不到就沒事”錯誤認知的被執行人都不要心存僥幸,任何試圖轉移、隱匿財產逃避法院判決、裁定執行的行為都是徒勞,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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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四、吳某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擅自處置被繼承人的交通事故保險賠償款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基本案情】
吳某發的母親吳某娥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用61萬余元。在保險公司將理賠款115萬余元匯入吳某娥銀行賬戶后,吳某發利用保管其母親身份證、銀行卡的便利條件,分多次將該筆款項取出并用于購置房產、歸還貸款等,未向醫院支付其母親的醫療費。吳某娥經醫治無效去世后,吳某發作為法定繼承人,在明知醫院已對其提起民事訴訟并收到法院應訴通知書的情況下,仍將相關房產出售。在前述民事判決生效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仍拒不支付醫療費,且拒不交代售房款去向,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裁判結果】
慶元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發為逃避執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后、裁判生效前實施了轉移財產的行為。上述事實經法院查證屬實,在判決生效后,法院要求吳某發履行相關義務,其仍拒絕履行,應當認定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吳某發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吳某發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吳某發提出上訴后,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誠實信用原則既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要求,醫療誠信體系的構建對于推動和諧醫患關系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醫院積極履行先行診療義務并允許家屬暫緩繳納醫療費用,該做法符合中華民族救死扶傷、扶危濟困的傳統美德,值得稱贊和弘揚。被告人吳某發作為法定代理人,在其母親治療期間代為處理住院、訴訟等事宜,在交通事故保險賠償款到賬后,擅自處置該賠償款,未用于支付拖欠的醫療費用,其行為嚴重背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受到譴責和抵制。吳某發母親去世后,其作為法定繼承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后,又將其用保險賠償款所購買的房產出售,且拒不交代售房款的用途、去向,在判決生效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仍拒不支付醫療費,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主觀犯意明顯,行為惡劣,其行為不僅直接侵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對司法權威的公然挑戰,嚴重破壞了社會誠信根基,必然受到法律和道德的雙重否定。法院對吳某發予以刑事處罰,有力維護了誠信就醫、尊醫重衛的醫療秩序,也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擊逃避執行行為的堅定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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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六、姜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欠債百萬仍租賃高檔轎車并隱匿財產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2年,姜某因未按約履行債務被訴至法院,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確定姜某應歸還款項130余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判決生效后,姜某未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姜某使用他人的銀行賬戶和微信、支付寶等賬號進行資金收支周轉,流水金額高達千余萬元。前述收入被姜某用于日常消費、經營苗木生意等,姜某還花費12萬余元租賃高檔轎車用于日常使用。姜某既未向法院申報財產,也未將上述收入用于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截至案發,姜某尚有84萬余元及相應利息未履行。后姜某經電話通知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裁判結果】
常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姜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結合本案的犯罪性質及后果、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姜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典型意義】
生效的判決、裁定是審判權的最終體現,若無法得到執行,司法將失去公信力。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向社會有力傳遞了“司法裁判必須履行”的明確信號。本案中,被告人姜某在明知自己負有高額債務且案件已進入執行程序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他人銀行賬戶和微信、支付寶等賬號進行消費和經營活動,同時還花費12萬余元租賃高檔轎車用于日常使用,其公然對抗執行、逃避執行的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姜某這種并非客觀上無力償還,而是主觀上惡意逃避執行的“老賴”處以嚴厲刑罰,不僅在個案中彰顯了公平正義,而且有力推動了社會誠信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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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七、姜某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協商將房產解封,出售后卻將所得款項用于償還其他債務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法院就浙江某銀行江山支行與姜某強金融借款糾紛作出民事裁定,確認姜某強歸還銀行借款本金合計69萬元并支付利息的調解協議。因姜某強未按期履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姜某強一套房產被查封。2024年12月初,姜某強書面承諾自行處置房產后,將房產處置余款20萬元歸還申請執行人,后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解封案涉房產。法院依法解除房產查封當日,姜某強以70.5萬余元的價格將該房產出售。除去定金、首付和房產抵押債權后,姜某強共收到購房余款21.7萬元,收到售房款后,姜某強違背承諾將20萬元房款用于償還其他債務。
【裁判結果】
江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強對人民法院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姜某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姜某強有期徒刑八個月。
【典型意義】
被告人姜某強在執行階段“耍小聰明”,假意與申請執行人磋商騙取房產解封,自行變賣后背信毀諾,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導致申請執行人的債務未能清償,民事裁定書確認的調解協議無法執行。姜某強“假協商、真逃債”的行為,主觀惡性較大,既是對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嚴重侵害,也是對司法權威的公然挑釁。本案的判決有力維護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也引導教育其他被執行人增強法治和誠信意識,自覺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具有較好的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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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八、葉某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通過無償贈與他人、打賞主播、賭博方式揮霍財產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法院就葉某豐與浙江某商業銀行、徐某慧、陳某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葉某豐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0萬元及相應利息。判決生效后,葉某豐未履行還款義務,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期間,葉某豐因無視法院向其送達的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等相關文書,拒不申報財產被法院罰款1000元。另查明,2020年至2025年4月,葉某豐名下微信收入達79萬余元,微信賬戶工資收入和現金工資收入合計至少27萬余元。葉某豐將至少18萬余元用于贈與他人、打賞主播、賭博等,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
【裁判結果】
青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豐對人民法院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發后,葉某豐結清涉案借款本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葉某豐有期徒刑七個月。
【典型意義】
消費場景網絡化背景下,無償贈與、網絡打賞、賭博等方式逐漸成為被執行人揮霍財產的新型逃債手段。本案精準定性此類行為的違法性,將其納入“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清晰劃定了“合法消費”與“惡意逃債”的法律邊界。案發后,被告人葉某豐結清涉案借款本息,但法院仍然對其判處實刑,目的是捍衛司法權威的不可侵犯性。本案明確宣告,拒執罪懲罰的是“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犯罪行為,履行民事債務只是作為量刑情節加以考量,并非“免罪金牌”。本案的依法懲處,明確傳遞出“裁判既出必履行,揮霍逃執必追責”的司法態度,引導全社會敬畏法律、主動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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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九、韓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案
——擅自轉移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
【基本案情】
淮安某羽絨廠與杭州某服飾公司存在買賣合同糾紛并引發訴訟。經羽絨廠申請,法院裁定查封了服飾公司存放于海寧市某倉庫內的189卷“王者榮耀貼膜面料”,查封金額30萬元,查封期限為二年。被告人韓某(服飾公司負責人),明知上述貼膜面料被法院查封,仍將50余卷被查封面料用于生產羽絨服,并允許他人將其余被查封面料全部拉走,致使法院生效裁定無法執行。后服飾公司與羽絨廠就分期支付27萬余元貨款及利息達成和解協議并在協議簽訂當日支付羽絨廠8萬元。
【裁判結果】
海寧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韓某轉移已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鑒于韓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部分履行債務,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實施隱藏、轉移、變賣等處置行為。為了保障判決、裁定的執行,法律賦予司法機關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決定在訴訟過程中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司法強制措施的權力。在司法實踐中,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均屬于拒執類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韓某明知案涉“面料”已經被法院查封,仍挪作他用或者允許他人搬走,致使法院生效裁定無法執行,其行為藐視法律,挑戰司法權威,損害司法公信力,盡管其在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后,履行了部分義務,但仍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這也警示被執行人,在面對司法機關的裁判和執行措施時,應積極配合,自覺履行法律義務,切莫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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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
十、朱某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依法從嚴打擊“拒不支付涉民生款項型”拒執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丁某成開始在朱某忠承包的工程里做工。截至2020年,朱某忠拖欠丁某成工資3.6萬元,2024年1月,朱某忠與丁某成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分期支付工資。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確認上述調解協議有效。之后朱某忠未履行給付義務,丁某成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后向朱某忠寄送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朱某忠拒收。因朱某忠未履行義務、拒絕報告財產,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向朱某忠寄送罰款決定書和涉嫌拒執犯罪預告書,朱某忠拒接電話。為逃避執行,朱某忠注冊了新的微信賬戶用于經營混凝土業務等的收支,該賬戶僅在2024年5月14日至8月3日間就入賬7.3萬余元;此外,另有現金收入約1.5萬元。本案偵查期間,朱某忠向法院預繳了執行款,該執行案件結案。
【裁判結果】
武義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忠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朱某忠系自首,且已履行全部執行義務,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朱某忠拘役四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從嚴打擊“拒不支付涉民生款項型”拒執犯罪的典型案例。拒不執行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勞動報酬、醫療費用等密切關系群眾基本生活、健康生存的判決、裁定,雖涉案金額可能不高,但一定程度上會造成權利人或其親屬生活困難、重病無法救治,甚至是抑郁自殺等極端后果,容易引發新的、更激烈的社會矛盾,嚴重影響社會和諧穩定。被告人朱某忠惡意長期拖欠工人工資,在法院確認調解協議有效后又不按約履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其又以更換微信賬戶的方式拒不執行。雖然朱某忠在偵查期間履行了全部義務,人民法院仍不采納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朱某忠判處實刑,充分彰顯了從嚴懲處拒執犯罪,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司法裁判權威的堅強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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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本期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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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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