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手中的權力淪為斂財的工具,享受著金錢的快樂,彼時的吳某無論如何也想不到,幾年之后,他要用十幾年的牢獄生活為自己的貪欲買單。回顧吳某的犯罪軌跡,“權錢交易”貫穿了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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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創意圖(CFP)
組團買院子套取拆遷款
2014年至2019年,甘肅省武威市某地政府多次發布公告,決定在城區實施棚改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受有關部門委托,某國企負責具體征收工作及棚改資金的使用、管理和歸集償還本息資金。彼時,吳某是該國企的董事長兼總經理,承擔決定拆遷事項、分配征遷小組任務、審核拆遷補償事項、審核發放拆遷補償款等職責。
拆遷的消息不脛而走,有人想利用拆遷的機會大撈一筆,作為某國企黨委書記、董事長的魏某便是其中之一。得知拆遷消息后,魏某一直謀劃著購買一處老房子,然后等待拆遷。2017年初,魏某看中了一處院子,找到周某,想要和其共同購買這處院子。之所以找到周某,不僅因為二人此前就已相識,更因為周某是此次征遷的小組負責人之一。
周某明白,此時相應區域的拆遷公告還未發布,這處院子不一定在拆遷范圍內。為確保這處院子一定能拆遷,周某又找到了吳某。
此前,兩人因工作相識,周某還曾幫吳某在拆遷工作中牟利。2016年8月,周某負責某棚戶區的拆遷工作。有一天,吳某找過來并告訴周某,其父親(2011年已故)在該棚戶區內有13平方米左右的房屋,希望能以其女兒的名義得到拆遷補償。得到授意的周某,不僅以吳某女兒的名義操作拆遷補償,而且在拆遷中虛增房產面積,最終該處房屋的補償面積為43.69平方米,補償款為16萬余元。
有了先前的“合作”,周某有把握說服吳某。于是,他和魏某商量,拉吳某下水,共同出資購買這處院子,待拆遷成功后,一起瓜分拆遷款。在兩人的游說下,吳某同意了。
2017年4月,三人合伙買下了這處院子。其中,魏某出資185萬元,周某出資60萬元,吳某出資70萬元。
2018年,當地政府發布拆遷公告,院子并不在拆遷范圍內。為了獲得拆遷補償款,同年8月,吳某安排工作人員將這處院子按照棚戶區房屋政策拆遷,并安排周某所在的征遷小組負責該院子拆遷工作。
最終,院子順利拆遷,3人獲得拆遷補償款995萬余元。其中,魏某分得530萬余元,周某分得235萬余元,吳某分得230萬元。
不止一次打拆遷的主意
類似的事情,吳某干了不止一次。
2017年11月,吳某得知當地政府決定將某地7處自建房屋(建筑面積782.59平方米)列入棚戶區改造計劃。這讓他想起自家在附近也有一處房產。
此次拆遷事宜仍由吳某所在國企負責。作為公司負責人,吳某來到拆遷地點,指著自家房子所在區域,表示這里也符合拆遷條件,要求工作人員進行摸底調查,還特意叮囑“將門口有兩棵大樹的這處房子列上”,這處房子便是吳某自家的房產。
為了不讓別人懷疑,吳某還安排工作人員將與自家房子相鄰的兩處房子一并進行摸底登記。最終,這三處房子都寫在了拆遷摸底情況表中,拆遷面積也從原定的700多平方米,增加到3000多平方米。
隨后,吳某再次安排人員書面報告有關部門,稱這3000多平方米房屋均符合棚改拆除政策,建議予以征收。為了過關,報告中故意沒有寫明具體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戶,只是寫明了拆遷面積。
“報告通過后,按程序要繼續上報,只有當政府開會決定將摸底的房屋列入棚戶區改造范圍,發布征收決定和公告后才能進行拆遷,并發放拆遷補償款。”據吳某交代,因害怕事情有變故,未等政府發布拆遷公告,他便授意拆遷小組拆遷了這片區域,并發放拆遷補償款。最終,吳某家這處房產獲得199萬余元拆遷補償款。
吳某的小動作并不止于此。因為吳某擁有分配征遷小組拆遷任務的權力,征遷小組的負責人紛紛找上他,希望他能給予關照。
最先找上吳某的,是尤某,他是某征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尤某的公司參與了當地棚戶區改造征遷工作。為得到關照,他先后兩次給吳某送錢,共計14萬元。后來,吳某將多處房屋的征遷工作安排給尤某的公司負責。
據了解,自2016年至2020年,吳某在擔任某國企董事長兼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承接棚戶區房屋征遷任務、承攬棚戶區房屋拆除和垃圾清運項目、拆遷戶房屋拆遷和補償款支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27次收受17人財物共計135.8萬元。
“有一部分改動是我打過招呼的,因為一些親朋好友找我說情。”吳某交代,他在拆遷過程中多次為親朋好友“走后門”,擅自增加房屋面積和變更房屋結構。
經查,吳某超越職權非法征拆,以及超越職權擅自擴大征收范圍或提高拆遷補償標準,共造成國有企業資產損失1700余萬元。
用貪污款以家人的名義買商鋪
2023年10月,武威市某區監察委員會在調查吳某涉嫌違紀違法問題時發現,吳某等人涉嫌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等職務犯罪線索。
此外,在梳理分析相關證據后,監察機關發現吳某很可能還涉嫌洗錢犯罪。2018年10月,吳某以其兒子的名義購買一處商鋪。2020年10月至案發,該商鋪共收取房租26萬元。2019年3月,吳某以其姐姐的名義,以125萬余元購進一處商鋪。2022年5月至案發,該商鋪共收取房租10萬元。經調查證實,這兩筆購買商鋪的錢,均是貪污所得。
其后,監察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吳某洗錢犯罪的線索和材料。2023年12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最終,吳某等人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和洗錢罪案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24年1月,檢察機關以吳某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洗錢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2024年7月,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認定吳某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但對檢察機關起訴的洗錢罪未予以認定。法院不認定洗錢罪的理由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開始施行,至此,自洗錢才納入洗錢犯罪的打擊范圍。吳某用貪污款購買商鋪的行為發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前,因此其對犯罪所得收益掩飾、隱瞞的行為不構成洗錢罪。
但檢察機關認為:雖然吳某購買房產隱匿貪污犯罪所得行為發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但之后其一直以他人名義收取房租直至案發,符合繼續犯、持續犯的特點,屬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型洗錢行為。經審查,該院認為這一判決屬于事實認定錯誤,并依法提出抗訴。
2024年12月,武威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后,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25年3月,此案重新開庭審理。同年5月,法院采納檢察機關對吳某構成洗錢罪的認定,以吳某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洗錢罪,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110萬元。吳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2025年10月,二審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案中,其他犯罪嫌疑人也一并受到刑事處罰。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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