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張揚
![]()
一、新聞事件
12月29日,廣東廉江一家三口祖孫三代被殺害一案二審迎來宣判,法院維持了被告人葉某志的死刑判決。被害人家屬表示,對二審判決結果是滿意的,希望盡快對葉某志執行死刑。案發后,葉某志的家人沒有和他們溝通過,也未賠償,后面他們將會考慮民事起訴。
12月29日上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訴人葉某志故意殺人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葉某志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被告人葉某志因猜疑被同村的葉某等人加害,遂產生殺念。2025年3月27日晚,葉某志攜帶兩把菜刀駕駛摩托車尋找葉某未果,在葉某家門口見到被害人韋某某、葉某花、何某某,即持菜刀砍擊致3人死亡。葉某志逃離現場后自殺未遂,在家中被民警抓獲。經鑒定,葉某志患精神分裂癥,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2025年8月18日,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葉某志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葉某志提出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法院二審認為,上訴人葉某志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雖然葉某志作案時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具有坦白等情節,但其罪行極其嚴重,從其作案對象選擇及作案過程看,其未完全喪失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二、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法律知識學習
此案最核心的法律爭議點在于:被鑒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障礙者,在何種情況下仍可判處死刑。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非“應當”,為司法裁量留下了空間。
廣東省高院在裁定中指出,雖然葉德志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具有坦白情節,“但其罪行極其嚴重,從其作案對象選擇及作案過程看,其未完全喪失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這一認定基于幾個關鍵事實:
葉德志因猜疑同村葉某加害于他,最初目標是尋找葉某報復。這表明其行為有一定針對性和動機邏輯,并非完全隨機的無差別攻擊;
其攜帶兩把菜刀駕駛摩托車尋找目標,在未找到原定目標后,轉而攻擊在門口遇到的三人,這一行為鏈條顯示了一定程度的預謀和行動控制能力;遇害者包括不到2歲的幼兒,這種對極端弱勢群體的暴力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常被視為“情節特別惡劣”的表現;逃離現場后回家自殺未遂,被民警在家中抓獲,這一系列行為也反映出一定程度的自知與行為連續性。
此案的司法處理延續了中國司法實踐中的一貫立場:對于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暴力犯罪,即使被告人存在一定程度的精神障礙,仍可能判處極刑。
四、案件引發的社會思考
從這起事件中可以明白,該案的死刑裁定,體現了司法對極端暴力犯罪的零容忍態度,維護了“生命至上”的基本價值。然而,嚴懲犯罪者只是社會應對的最后一環。真正重要的是構建一個能夠預防此類悲劇發生的社會系統。
這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更需要公共衛生體系、社區支持網絡、心理服務體系和社會治理能力的全面提升。精神障礙不是暴力犯罪的借口,但卻是社會必須面對和管理的風險因素。只有在懲罰已然之罪與預防未然之險之間找到平衡,才能實現更高水平的安全與公正。
此案終審裁定后,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準程序。無論最終結果如何,這起慘案都應成為推動社會反思與改進的契機。每一個生命的逝去都不應只是新聞中的數字,而應轉化為推動社會進步的力量。在嚴懲犯罪的同時,我們更需要思考:如何讓這樣的悲劇不再重演?這或許是此案留給社會最沉重的考題。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