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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行業規范與共識:
國展投稿哪些不可為?請看這份“負面清單”!
□作者:馮華(二馬頭陀)
楔子:網絡爭議事件包含學術價值
自去年十三屆國展以來,有些爭議事件其實是包含有學術價值的,凸顯了書法界的認知差異。比如,針對某些作品到底是不是抄襲的問題上,存在明顯的不同意見。在對于饒某某是否“抄襲”劉文華作品的看法上,網絡上各方的看法也不盡一致,當事人也曾經上墨池直播與反方進行辯論,筆者在討論該事件時,為了能更充分地討論該問題,使用的是“參考”這個更為中性的詞匯(參見拙文《》)。在對軒某某、張某某作品是否存在“代筆”的問題上,雖然大眾普遍存有懷疑,也因為缺乏突破性證據,而只能暫時止步于猜測,難以做出無懈可擊的定論(參見拙文《》)。
值得注意的是,網絡上的爭議,同時反映了書法界在不少重要概念上存在模糊認識。比如,在書法抄襲如何界定上,大家的觀點就眾說紛紜。有的說,書法從臨帖開始就是抄襲,有的則認為,由于書法學習方式的特殊性,需要對書法抄襲的認定采取更審慎態度。關于這方面的完整觀點,筆者已經寫在了《》一文中。
此前中國書協發布的《》,其實是官方嘗試對部分爭議問題進行一種概念上的厘清和界定。這表明,網絡爭論推動行業規范,“模糊地帶”正逐步廓清,“邊緣行為”已不可行。
我們必須看到,網絡的力量是強大的,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以往,有些作者在投稿時打打“擦邊球”,有一些“邊緣行為”,比如“參考”他人作品、或者搞搞“集字”,可能最終也能蒙混過關。但經歷過十三屆國展全民圍觀、集體挑錯的陣仗,我相信大家對此都應高度警醒,今后再投稿時,真的是一點違規行為都不能有了。否則,置身于網絡的汪洋大海,在網民的放大鏡下,當事人一旦有涉嫌違規的行為并被網絡舉報,一定會吃不了兜著走,即使在最終處理時因證據問題被存而不論,也會“羊肉沒吃到,惹得一身騷”,搞得里外不是人。
具體來說,在這些“模糊地帶”和“邊緣行為”中,哪些應當認定為是主觀作弊,哪些是不小心違規?哪些是無法容忍的錯誤,哪些是可以原諒的無心之失?哪些應該明確取消入展,哪些應該保留入展、但須指出存在的錯誤?針對這些問題,書法界應該形成一個共識,整理出一份投稿“負面清單”,明確哪些行為不可為,使投稿者明規矩、知戒懼,守住不違規的底線。
筆者整理了一段時間以來的網絡爭議作品的情況,綜合分析網絡意見和官方處理后可以看出:有關違規問題的行業規范,其重要內容已經達成了初步共識;同時尚有部分存疑問題,需要在今后的討論中進一步細化探討,早日形成完備的行業規范。
下面,我們一一細說。
一、關于涉嫌“代筆”的問題
《界定意見》對“代筆”的描述為:“代筆、代刻,指由他人書寫、刻制而冠以投稿作者姓名參評的行為,弄虛作假,為業界深惡痛絕,這是目前各種違規行為中最為嚴重的。代筆代刻雙方受名利驅使、玷污藝術尊嚴,喪失誠信,應受到嚴厲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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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作品被網絡質疑涉嫌存在代筆而備受關注
筆者認為,“代筆”是目前各種違規行為中性質最為嚴重的一種。在投稿時搞“代筆”,從主觀故意來說,這首先是一種主動作弊、相互勾結、企圖“闖關”的嚴重舞弊行為,可以說是所有違規行為中性質最惡劣、影響最壞、最容易激起大眾反感的一種,必須給予嚴懲。
同時還應看到,“代筆”可能也是目前各種違規行為中最難認定的一種,這也是一種客觀現實。筆者在《》一文中說過:
相對于“抄襲”“臨摹”“集字”等違規行為,對于“代筆”的認定其實是更為困難一層的……如果相關人員不配合,有關部門也并非公安、紀委監委等權力部門,既不能上門搜查取證,也不能要求某人到指定的地點交待指定的問題。所以說,對“代筆”的處理,既考驗有關部門的執紀手段,也考驗有關部門的執紀智慧。……即使是否“代筆”問題最終無法判定,對該事件依然可以依據現有規定進行甄別處理,即評委如果真的出現了應報告而未報告的情況時,中國書協應該依據評審紀律取消其今后擔任中國書協展覽評委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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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作品也被網絡質疑涉嫌存在代筆而備受關注
這件被網絡廣泛質疑存在“代筆”嫌疑的軒某某作品,最終被取消入展。但其被取消入展的理由,是“面試未通過”而非“認定為代筆”,這也從側面說明了代筆的認定存在一定難度,處理起來比較復雜。
代筆行為的認定難度,主要體現在證據鏈的取證查實上;代筆行為的處理難度,主要體現在對代筆者和被代筆者都要嚴肅處理上。
但是,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倒推回來,國展評審有面試環節,如果作者確實存在代筆,那么在面試中應當會露出一定的馬腳。
因此我們建議,為了徹底整治“代筆”,不給“代筆”留下程序漏洞和可乘之機,在今后的面試中,主辦方應該采取更為嚴格的考查標準。對現場書寫與入展作品之間存在一定差異的,在考慮現場書寫作品一般不如入展作品這一常識基礎上,對兩者存在的差異,不應過分包容,而應該采取更為嚴格的判定標準,現場寫得不好的,該下就下。即使沒有代筆,現場寫得過差,也說明作者日常書寫水平不過關,沒有達到入展的平均水平,不應入展。
二、關于涉嫌“參考”(抄襲、臨摹、集字)的問題
對他人作品的“參考”行為,具體包含有“抄襲”“臨摹”“集字”三種,之所以放在一起討論,是因為這三者并非涇渭分明,而“參考”行為往往包含了“抄襲”“臨摹”“集字”兩項或三項混在一起發生的復雜情況。
1.關于“抄襲”
《界定意見》中認為:“抄襲,一般指照抄他人書法作品的行為,抄襲之作在文字內容、用筆技法、結字特點、章法布局、風格特征及審美取向等方面均與被抄襲作品高度相似。《著作權法》對文學作品、學術論文的抄襲行為有明確界定,雖然書法的專業屬性決定了抄襲這一概念存在特殊性,但其性質、內核與其他文學藝術門類并無二致。”
關于抄襲,筆者曾經寫過長文《》,對抄襲的認定標準和處理原則進行過探討,文中針對在此問題上的混亂認識提出過兩點核心意見:
一是判斷抄襲先要看應用場景:如果臨摹他人作品(不管是古人還是今人作品),用于自己的學習提高,這是可以的;但如果臨摹他人作品是用來公開投展,尤其是征稿啟事中明確要求原創的展覽,那就涉嫌抄襲了!(當然,這里指的是投常規性一般展覽,不是指臨帖展。)簡單一句話就是:臨摹他人作品,你自己學習可以,投稿不行。
二是對抄襲的技術認定需要從文本內容、書風、筆法、結構、章法等諸方面作定性和定量分析。
判定甲作品抄襲乙作品的幾個構成要件:
A.兩者文字內容相同;
B.兩者書風雷同或較為相似;
C.兩者筆法較為接近;
D.兩者字法(結體)比較相近;
E.兩者章法相似(或者章法雖有調整,但仍能看出有參考之處,且相似部分占有一定比例);
F.照錄了原作的疏漏之處。
這是一個依次推進的標準。
前提條件A——文字內容相同,這是判斷抄襲的前提條件。
必要條件A+ B——文字內容相同+書風相似,這就是說有了參考或抄襲的可能性,可以初步判斷為有了抄襲的嫌疑。
充分條件C+D+E——筆法接近+字結構相近+章法相似,這是判斷為抄襲的充分條件。如果在C+D+E三項中滿足兩項,也可判斷為抄襲;如果在C+D+E三項中僅滿足一項,則能推斷作者至少參考了原作,可以判斷為有抄襲嫌疑,但究竟是否抄襲,則要看評委的執法尺度松緊和自由裁量權來決定了。
特別條件F——如果作品照錄了原作的疏漏之處,這說明作者在抄東西時把別人的錯誤也抄過來,能夠反證必定存在抄襲,這就是所謂百分百“實錘”了。
我們舉一個最新的例子,下面的這件十三屆國展作品被網絡舉報涉嫌抄襲他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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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國展黃某某行書作品(與下圖高度重合),該作品已被取消十三屆國展入展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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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十三屆中國藝術節劉良謀入展作品
依據上述分析模型,我們對比以上兩件作品可知:兩件作品確實存在文字內容基本相同+書風比較相似+筆法比較接近+字結構相近+章法相似,甚至在落款部分均寫作“歐陽修六一詩話選錄 某年某月于古虔州 某某”,這些細節上的高度雷同,增加了判斷為抄襲的可能。經查詢黃某某的這件作品已經被取消十三屆國展入展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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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為問題作品,右為“參考”模板,左邊作品已被取消十三屆國展入展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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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為問題作品,右為“參考”模板,左邊作品已被取消十三屆國展入展資格
2.關于“臨摹”
《界定意見》中認為:“臨摹,特指借助古今書家作品為藍本、以臨摹為手段,投機取巧完成投稿作品的行為。抄襲往往以臨摹的形式存在。有些帶有臨摹性質的投稿作品水平較高,作者創作實力亦較強,雖不能簡單定性為抄襲,但因未充分符合‘獨立完成’原則,將被取消入展資格。有些作者的投稿作品與現場命題創作水平差距較大,可見‘獨立完成’能力有較為顯著的欠缺,經綜合考量也將不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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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為“參考”模板,右為問題作品,右邊作品已被取消十三屆國展入展資格
這件作品,從書寫水平看,作者具有一定的創作實力,但因為有劉文華作品在前,而作者又是劉文華學生,且在創作中有明顯“參考”劉文華作品的痕跡,這種參考實際上類似于臨摹中的意臨成分,因為不符合作品需“獨立完成”這一原則,該作品最終被取消入展資格。
如果作者換一個全新的內容,以自己的創作實力,很有可能正常入展。所以,我們在投稿時不要想著參考前人或時人的作品,尤其是文字內容相同的作品,這很難擺脫臨摹或抄襲的嫌疑,只會給自己找麻煩。
這是此前投稿中一部分人“打擦邊球”的重災區,在今后投稿中應該著力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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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為于右任作品,右為被處理作品
根據2019年1月中國書協關于第八屆楹聯展部分臨摹、抄襲違規現象的情況通報,此作臨摹于右任作品投展,屬于抄襲,被取消入展資格。
3.關于“集字”
《界定意見》中認為:“集字,指將古今書家作品、碑帖文字集成組合,通過臨摹方式完成投稿作品的行為。米芾自稱集古字,實為融會貫通、化繭成蝶;吳昌碩用個性筆墨語言創作石鼓集聯屬于創造性轉化。當今有些作者用于投稿的集字作品,不解真義,實為急功近利的變相臨摹,且與獨立完成創作的作品形成不公平競爭。”
參考照抄古今碑帖集字集聯作品,并且以此拿來投稿的,應界定為違規。這里有兩個要件:一是臨摹古今碑帖集字作品,二是用來投稿。
這里舉幾個受到處理的具體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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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理作品
2015年的第十一屆國展中,有一幅隸書對聯,本來被評為優秀作品,后因被舉報抄襲碑帖集聯,最終被取消入展。其實,今天回過頭來看,這幅作品顯示作者的創作能力和水平還是挺不錯的,如果換成其他內容來寫,未必不能入展,說到底是挺虧的。
2018年的全國第二屆大字書法藝術展,其中也有作品被舉報抄襲最后取消入展資格,也是涉及古人碑帖集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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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理作品
作為一種書法練習方法,書寫古人碑帖集聯集字等是鍛煉臨創轉化能力的手段之一。書法作者在私下用這種方式來練習,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一旦拿這類作品來投稿,就可能出現問題了,屬征稿啟事所禁止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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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庭堅評蘇軾書》刻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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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作品已被取消十三屆國展入展資格
這件十三屆國展作品,被舉報參考古代碑帖或集字,經查詢已被取消十三屆國展入展資格。
三、關于一稿多投問題
我們平常所說的“一稿多投”,聽起來好像沒什么爭議,但是細究起來,尤其放在“國展”這個語境下,其間卻存在幾個重要問題要問,尤其是先要判斷清楚什么算“一稿”,什么叫“多投”:
第一,什么叫“一稿”?是必須是同一件作品,還是同一作者寫的兩件作品,內容、形式相同就算“一稿”?
第二,涉及到“多投”的展覽,指的是哪一級的展覽,同一內容形式的作品我投過村展、鄉展、縣展等,再投國展行不行?
第三,同一內容、形式的稿件,是只要投過兩次,就算是“多投”?還是說只有上次投且入展過,這次再寫一遍再投,才算是“多投”?
是不是很復雜?沒錯,書法創作、投稿的問題就是比較復雜,不同于一般的文學藝術問題。你沒點耐心還真不行。
其實,在《》中,中國書協對“一稿多投”有過一次比較明確的界定,具體表述為:“投稿作品必須由本人獨立完成且均為原創作品,已入展過中國書法家協會主辦展覽的作品不得再次投稿,嚴禁一稿多投(同一文本整體或局部一致,字體與風格相同),一經查出將不予入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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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可知,關于“一稿”,中國書協既有的公開意見認為:同一作者所寫的兩件同內容作品,如果整體或局部一致、且字體與風格相同的,算是“一稿”;關于“多投”,其范圍僅限于中國書協主辦的展覽,如果投過、且入展過,是不能再投的,再投屬于“一稿多投”。對于省級及以下展覽,其實是不在中國書協界定的“一稿多投”范圍之內的。
我們基于以往官方規定提出的以上觀點,可能和不少人的認知存在較大偏差。這一點希望書友能予以理解。
筆者認為,一方面,官方有義務將“一稿多投”的規定再次給以重申,幫助大家厘清模糊認識;另一方面,作者們投稿時,也應適當注意,盡量不要兩次寫同一內容投稿,避免自己提供“炮彈”,盡量遠離爭議漩渦。網友的眼睛現在都睜得大大的,大家以后投稿都再規范一些,總是好事情。
此外,那種打磨一件作品、反復書寫、反復投稿的行為,也可能因為涉嫌“一稿多投”而觸雷,這也是需要注意的。
四、關于文字文本錯誤問題
1.出現“漏了六句詩”一類的問題,作者不應承擔原版本文字錯誤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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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作品曾被網絡指“漏了六句詩”,但并沒有被取消入展
這件草書作品,一位網絡主播曾經指其“漏了六句詩,也能入國展”,該視頻得到廣泛傳播。經作者提供自己使用的《全粵詩》書籍版本,網友提供中華書局版本,均與作品核對一致文字無誤,主播已經道歉。對此筆者認為:這首詩在原書版本中可能確實存在漏句,但既然書法作者使用的陳永正編《全粵詩》版本、中華書局版本都是一致的,那么該書法作者在其中就沒有過錯。
同時,筆者還想再補充一點:書法作者的主要任務是創作,校對版本不是書法作者的主責主業。只要書法作者使用的是正規出版社的書籍,哪怕不是中華書局、上海古籍等所謂的“權威版本”,只要照錄的是正規出版社版本,淵源有自,就不應該由書法作者承擔原文本錯誤的責任。經查詢,該作品也并未被取消入展。
2.大字對聯如果存在漏字錯字等“硬傷”,應取消入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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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作品已被取消十三屆國展入展資格
此對聯作品文本內容應為:“莫對失意人而談得意事,從來有名士不取無名錢。”作品上聯正文漏掉一“而”字。中國書協5月1日通報中已取消入展。
筆者認為,作為大字對聯來說,如果正文出現漏字、錯字屬于“硬傷”,取消入展雖然讓我覺得有點殘酷,但是仔細考慮,這種硬傷還是應該避免,無法“容錯”。當然,該作者并非作弊,僅是書寫時比較隨性、過后未檢查造成,這一點作者已經做過很好的表態,讓人心生敬意,相信不少讀者對此印象深刻。
3.作品中出現漏字、錯字,且數量不多,屬于一般性問題的,應該“容錯”。
在《》一文中,筆者已經多次提到:“錯別字問題,不是哪一個作者或哪一個展覽的問題,幾乎每個展覽都會有……十二屆國展終評環節,文字方面有“嚴重問題”、并最終被淘汰的作品占終評入圍作品總數的比例是20.2%……在經歷了審讀環節這一流程后,仍然會有相當數量文字上包含“一般問題”的作品、甚至部分被定性為“問題嚴重”而投票中未過半數未能淘汰的作品留了下來。這也就是后來入展展出作品中仍有錯字的原因。”
本屆國展在評審出公示名單時,其件數僅為965件,并沒有滿額。也就是說并沒有達到征稿啟事中所說的1000件,缺了35件,與上屆國展實際入展1073件相比,更是少了108件。本屆國展公示數字少,其實就是來稿不盡如人意、作品文字問題廣泛存在、而通過審讀后淘汰大量作品的一個客觀結果。
文字錯誤多,這是由當前書法界整體文化水平現狀所決定的,書法展畢竟是評書法、而不是評作文,部分含有文字問題的作品入展,是不得已的“容錯”結果,對此評委有責任,作者也有責任,社會整體教育水平也有責任。而解決這一問題,需要通過教育提升全體作者、書法愛好者、甚至包括評委的文化水平,這就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決的問題了。
五、仍然需要討論的問題
1.國展評審中對文字錯誤的“容錯率”應該是多少
即使在我國正規出版物當中,也是有容錯率的。根據國家新聞出版署2004 年12月24日頒布的《圖書質量管理規定》,正規出版物允許的差錯率是1/10000,也就是說1萬個字當中允許有1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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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質量管理規定
那么我想,國展作品因為是一種個人的手寫體,并非像出版社一樣有三審三校,當然可以把容錯率這個標準放得再寬一些,比如說,假定1000個字當中允許錯3個左右,這樣是不是合更合理一些?我們在以后的評審中是不是可以制定一個關于錯字性質與數量的更可量化操作的標準?具體來說,筆者提出一個量化的標準,這個標準只是個人建議,需要大家討論。
①小字作品,允許出現的錯漏字容錯率為3/1000;
②中字作品,允許出現的錯漏字容錯率為1/500;
③大字作品,如果出現錯漏字,屬硬傷,無法容錯,只能一票否決;
④少字數作品(如對聯),如果出現錯漏字,屬硬傷,無法容錯,只能一票否決。
此外,出現錯漏字問題,在落款中出現和正文中出現的要不要區分?
2.國展評審中對文字錯誤一票否決的情況應該有哪些
①大字對聯正文文字出現文字錯誤;
②大字標題出現明顯文字錯誤;
③人名、地名、著作名有明顯錯誤。
④出現不可原諒的政治性錯誤;
⑤對部分極常用字寫錯是否不可原諒?
比如,在“里”與“裏”等常用字上,有的人認為寫錯不可原諒,有的人認為可以包容,這方面是否需要一個更細致的常用字表,說明哪些字寫錯不可原諒。
3.落款問題
①在落款中,沒有按照征稿啟事要求寫出原詩文作者和篇名的,是否算違規,要不要一票否決?
《征稿啟事》中有明文表述:“使用他人詩文應注意使用權威版本,保持內容準確連貫和相對完整,落款處注明原作者姓名及詩文名稱。”
從當前國展實際看,落款處未寫明原詩文作者和篇名的作品,在國展中有相當數量。這說明,多數評委可能認為這不是多大問題。
對此筆者建議:既然大家對國展的要求越來越嚴格,既然征稿啟事中對此有明確表述,那么今后要么在評審中認真執行這一征稿啟事的要求,要么在征稿時從征稿啟事中刪除這一表述,避免造成投稿規定中的模糊地帶,給后續工作制造麻煩和爭議。
至于對投稿作者來說,認真閱讀和按照征稿啟事寫稿,做得嚴謹一些,總是風險最小的。
②在落款中,重復寫“錄”和“書”的,算不算問題,算多大問題?
筆者多次在國展評委的評審感言文章中看到這一表述,認為在落款時既寫“錄”又寫“書”的,是重復落款問題。那么,這到底算不算問題?在評審時是否因此會下掉作品?如果下掉,為什么在入展作品中仍能看到此類現象?這些,都需要有更明確的規范和共識。
③落款時重復是把正文又抄了一遍的,突出表現在篆隸書的落款中,這算不算落款重復問題?
⑤落款處沒有寫創作者真實姓名的(使用筆名),算不算問題?
國展投稿行為簡明負面清單
問題類型
處理結論
代筆
取消入展資格
抄襲
取消入展資格
臨摹
取消入展資格
集字
取消入展資格
一稿多投
取消入展資格
嚴重文字錯誤
取消入展資格
一般性文字瑕疵
應有容錯率
落款問題
有爭議待定
其他問題
待討論
小結:構建更多共識才能持續發展
以上,我們嘗試提供一份針對國展投稿違規行為的負面清單,供廣大投稿作者參考,避免有意無意“觸雷”。同時其中的一部分問題并沒有定論,而只是推論和提醒,我們提供的也只是一個供討論的初步參考版本,而非官方意見。這一點是必須在此說明的。
總體來說,爭議對書法界本身是一件好事。它可以引起重視,廓清迷霧,啟迪思考,也必然會對未來產生影響。經歷了國展全民圍觀、挑錯、找毛病的過程,我想,不管是投稿作者還是主辦方,對網絡時代的新特點已經有了充分的體會和感知,見證了網絡熱點話題傳播的快速,投稿作者和主辦方都會從中得到不少啟示,該處理的盡快處理,該改進的抓緊改進,形成合力,推動國展向著更加規范、健康的方向發展。
歷史總在爭議中進步。無論如何,關于某些模糊地帶,我們已經可以進行定性或定量的分析,并且方向也越來越清晰了。
我們期待著書法界能構建更多共識,提供更多建設性意見,建設行業良好生態,推動當代書法高質量發展,從而惠及更多的普通作者和書法大眾。
純個人觀點,歡迎批評指正
【說明:本文作者馮華(二馬頭陀),為中國書法家協會會員,中國文藝評論家協會會員,河南省書協理事、學術委員會秘書長,河南省直書協副主席,書法秘笈主編,河南廣播電視臺主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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