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視居住,是不是就表示問題不大了?”這是很多人聽到“監視居住”后的第一反應。然而,這種理解存在不小的誤區,很可能讓人在關鍵時刻做出錯誤判斷,從而損害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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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究竟是什么?
首先需要明確,監視居住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其強制力介于取保候審與拘留、逮捕之間。它的本意是在不羈押的前提下,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動范圍,以保證訴訟順利進行。對于無固定住處,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等特殊案件的嫌疑人,可能會在指定居所執行監視居住,即“指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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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是誤解,這些風險要警惕
將監視居住等同于“沒事”,是極其危險的想法。它背后隱藏著多重法律風險:
- 案件推進風險:不等于不起訴監視居住本身不直接導致起訴,更不等于案件終結。它只是偵查階段的一種措施。隨著偵查深入,如果發現新的關鍵證據,案件完全可能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反之,如果證據不足或情節顯著輕微,也可能作出不起訴決定。關鍵在于后續的證據情況。
- 程序變更風險:違規可能轉為逮捕監視居住期間必須遵守法定義務,如未經批準不得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一旦違反規定,辦案機關有權變更強制措施,情節嚴重的可能被直接逮捕,這反而會大大增加后續的羈押和起訴風險。
- 權利減損風險:消極應對損害辯護誤以為“沒事”而消極應對,是常見錯誤。例如,放棄聘請律師、不積極配合梳理案情、不注重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等,都會導致在訴訟中陷入被動,無法有效維護自身權利。
- “指居”的特殊風險與新政保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指居)在實踐中曾出現權力濫用、律師會見難等問題,甚至被異化為“臨時辦案場所”。為此,2025年6月,最高檢與公安部聯合出臺了新規,旨在嚴格規范“指居”的適用與執行。
- 嚴格適用:新規明確,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不得用“指居”來替代,斬斷了其作為“備胎”的路徑。
- 權利清單:明確規定被指居者享有正常飲食、休息、就醫,以及及時會見律師等權利。律師會見的安排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48小時。
- 強化監督:實行“辦案與執行相分離”,禁止辦案人員進入指定居所;并引入檢察全程監督,被指居人有權約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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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認識,積極應對
總之,監視居住意味著刑事案件程序正在推進中,遠未到“沒事”的階段。它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相較于羈押,它保障了一定的人身自由;另一方面,它也伴隨著案件不確定性、義務約束和潛在的程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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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應對之策是摒棄僥幸心理,高度重視。在遵守規定的同時,應積極尋求專業法律幫助,充分行使辯護權,關注證據收集,利用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如申請約見檢察官)來監督程序合法性,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做好每一步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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