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未收到過借款,憑借一份漏洞百出、加蓋的公章經鑒定是偽造出來的借款協議,太原市莊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莊泰公司”)被法院判決支付1.2億多元借款本息(詳見此前報道《晉中中院一副院長被指卷入一億多元虛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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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莊泰公司長達十多年的控告,公安機關已經對涉嫌的偽造公章、職務侵占,及可能的詐騙立案偵查,山西省人民檢察院也已對其立案監督。
接到山西省委巡視組轉去的舉報材料后,晉中中院紀委及督查室,據稱也在對此展開調查,然尚未給出結論及答復。
如此荒唐的事情怎么發生的?筆者在此前的《二十二問晉中中院,可敢公開及正式回復》一文中已經發出質問。
在《三十九問晉中中院,韓錦芬法官會不會寫判決》一文,筆者僅從形式審查的角度審視此案一審判決書,便已發現諸多問題:這絕對不是一個因為判決疏忽導致的錯誤,而是法官水平拙劣到甚至連初高中語文都沒學好的完全不稱職,以及無論是對證據和事實的認定,還是法律及邏輯的運用都系統性出錯的枉法裁判結果。
可悲的是,這樣的人不但能成為法官,而且竟然能成為民庭庭長。
僅僅是因為法官無能、學不配位?就像有網友留言所說,“有些老法官占著編制,但并非科班出身,文化也就那樣”,這當然是事實,但還不是事實的全部。
從審判的過程及實質進一步審視這個判決就會發現,這個韓錦芬法官所表現出來的,枉法裁判僅是表現形式,實質則是其本人及晉中中院都成為虛假訴訟的幫兇——整個審判過程中種種完全不合常理之反常,足以說明其并非只是因為水平和能力不足,或者判決錯誤,而是因為其正如莊泰公司舉報所指,是因為“梁曉峰副院長打招呼”之后的“明知”和“故意”:
反常一:山西高院574號裁定指出的判決五大硬傷,都屬于法官對法定審判職責的全部和公然違背
此前的文中已反復提到,山西省高院的所做出的(2016)晉民終574號裁定書,以五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案件發回重審,給一審的判決及法官留了很大“顏面”同時,里邊提到的這五大基本的常識性問題,都屬于法官對法定審判職責的全部和公然違背:
1. 山西高院的發回重審裁定中提到,“應向佳新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即本案借貸行為人石健平調查,進一步甄別清楚借款協議、抵押擔保合同、保證一和二以及授權委托書等書證上印章的真偽,必要時可對印章進行司法鑒定后依法做出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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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過程中,莊泰公司反復提出鑒定申請,竟然被韓錦芬法官以“柳江武聲稱合同原件丟失”為由多次駁回——既然借款合同的原件都丟了,那還打什么官司,韓錦芬法官竟然能以此作為拒絕對公章進行司法鑒定的理由,為什么?因為韓錦芬法官的拒絕進行司法鑒定,及以“合同原件丟失”為由,導致太原市公安局直至2023年才能做出對公章系偽造的鑒定,也讓此案中這一關鍵事實被掩蓋了長達12年之久。在對構成案件的核心證據不做鑒定的情況下,韓錦芬法官還拒絕莊泰公司要求關鍵證人石健平和田芳出庭做證,理由是“本院認為沒必要”——對核心證據不鑒定,讓關鍵主體不出庭,韓錦芬法官不是虛假訴訟的合謀是什么?
2. 山西高院在其發回重審裁定中也已注意到,“柳江武轉款3065萬元(遠超3000萬訴請)、收款賬戶是否為王金元本人、資金是否實際交付莊泰公司”等關鍵事實,并要求追加王金元為第三人核查資金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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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位韓錦芬法官竟然在其審判過程中,既不調取王金元的銀行流水,也不傳喚其到庭接受詢問,甚至對莊泰公司提交的“資金全部轉入王金元私人賬戶、未進入莊泰對公賬戶”的銀行流水證據置之不理。王金元收到資金后的流向,本該是這個案件審理中最基本的專業問題之一,韓錦芬法官為何刻意回避,是因為害怕王金元的證言或銀行流水戳穿“借款未實際交付莊泰公司”的真相還是什么?
3. 山西高院也已發現,依據《股權轉讓書》約定,應該調查原股東確認石健平的借款背景——該《股權轉讓書》明確規定“石健平未付清8000萬股權轉讓款前,無權使用莊泰公司公章、不得擅自融資”,如此能認定石健平無權代表公司借錢的直接依據,韓錦芬法官在審理中對其卻只字不提,而直接認定石健平“有權代表莊泰公司借款”,為什么?
4. 山西高院還也發現,“借款2011年6月到期,收據卻開具于2011年11月”的不合理性,要求對該細節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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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韓錦芬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卻不對此進行調查,直接將這份漏洞百出的收據作為“莊泰公司確認收款”的關鍵證據——這份收據并非莊泰公司財務開具,也無公司公章與經辦人簽字,如此明顯的虛假證據,韓錦芬法官為什么就能照單全收?
反常二:一再拒絕莊泰提出的調查相關人員經濟往來訴求
案件審理的核心是查清事實,而查清事實的關鍵在于調取、核查核心證據。但是,韓錦芬法官在整個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做法卻是,對莊泰公司提出的證據調取申請一概駁回,系統性回避對案件關鍵事實的核查,導致虛假訴訟的核心線索始終被掩蓋,從而使得隱藏在本案背后,石健平早已通過創先土地抵押、用創先抵債、王金元代還款等方式將其所欠柳江武債務全部償還完畢的真相被掩蓋起來:
1、石健平早已通過股權抵債的方式清償了其個人對柳江武的3000萬債務。為清償這筆債務,石健平早已將其持有完整股份處分權的創先公司股權作價6000萬元轉讓給柳江武,這一事實有完整的工商檔案鏈形成閉環佐證——2006年,石健平從王雪明手中購得創先公司全部股權,以現金、實物資產足額實繳1000萬元注冊資本,工商登記正式確認其股東身份;2012年4月至8月,石健平完成將創先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柳江武的工商變更登記,變更后柳江武持股89.97%并接任法定代表人,該股權對應榆次區太谷街127號50畝土地及房產,價值遠超3000萬借款本息。柳江武在石健平個人欠其3000萬借款已經清償的情況下,捏造石健平代表莊泰公司借了這筆錢,這不是虛假訴訟,或者詐騙是什么?韓錦芬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如果稍微尊重一下法律,和按照法定程序來審理,怎么會做出那樣判決?
2. 莊泰公司申請調取柳江武、石健平、王金元三人2011-2015年的銀行流水,目的是核實三人之間是否存在其他資金往來、石健平是否向柳江武歸還過資金。王金元作為榆次使張村村長,石健平的創先公司土地位于使張村,且王金元為石健平、柳江武承接大廈施工工程,三人存在深度利益關聯,其銀行流水直接關系到“案涉借款是否為真實借貸”、“是否存在資金串通”等核心事實。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對當事人調取關鍵證據的申請應依法處理,但韓錦芬法官在審理此案過程中,既拒絕調取銀行流水,也不說明法定理由,是在擔心銀行流水暴露三人合謀虛增債務的真相還是什么?
3. 莊泰公司多次申請傳喚柳江武、石健平和田芳等關鍵當事人出庭,這是查清案件事實的必要程序。但韓錦芬法官始終以“當事人無到庭必要”為由直接拒絕,導致柳江武的虛假陳述、石健平的無權代理行為始終無法通過當庭對質被戳穿,給虛假證據逃避質證提供了充分保護,又是為什么?
反常三:拒絕移送公安
庭審過程中,莊泰公司已經反復質疑,借款協議上的公司公章系偽造,請求將此刑事犯罪線索移送公安。莊泰公司的這一質疑,后來經過公安機關鑒定已經證實——韓錦芬法官為什么要違反“先刑后民”這一處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則,在審判過程中已經發現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情況下拒絕移送公安,為刑事犯罪嫌疑保駕護航,背后原因何在?
反常四:私人借款,強行認定為是公司借款
柳江武所主張的3065萬元“公司借款”全部打入王金元私人賬戶,再通過王金元分流至石健平岳父及楊某等關聯人的私人賬戶,這個在晉中中院的立案庭及韓錦芬法官處,都以王金元代理人說的“錢打到了個人賬戶,但具體是誰的賬戶記不清”給輕描淡寫帶過。
說是借款給公司,卻無一分錢進入莊泰公司賬戶,完全不符合“公司借款應入對公賬戶”的基本常識。莊泰公司提交了完整的銀行流水證明資金流向,韓錦芬法官卻既不核查資金的最終用途,也不追問“為何借款不進借款人賬戶”,反而在判決中默認“私人收款=公司收款”,強行將石健平的個人債務轉嫁給莊泰公司,這不是在和虛假訴訟(或詐騙)合謀是什么?
反常五:無擔保能力的空殼公司作為擔保,假擔保、真轉嫁
涉及3000萬的大額借貸中,要求用款人提供連帶擔保乃是行業通用的風控慣例。借款的石健平,本人持有創先公司股權、海外上市公司股票及北京豪宅,其妻子田芳擁有港股上市公司股票,王金元作為收款方與借款直接相關,三人均具備充足的個人資產以提供擔保,和他們熟識、且明知道這些的“出借人”柳江武,卻反而接受山西佳新燃料有限公司、晉中金聯貿易有限公司這兩家“零資產、零經營”的空殼公司作為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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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山西佳新燃料公司賬戶余額不足1萬元,根本無擔保能力。這個所謂借款協議的實質,就是要由莊泰公司來替石健平承擔“債務”,審理此案的韓錦芬法官應該心知肚明,否則就不會如筆者此前文章已經提到的那樣,在庭審的過程中對佳新、金聯這些的“擔保責任不明”等明顯的疑點連問都懶得問。
反常六:“房地局不辦抵押”這種低劣謊言也信
柳江武聲稱,“因房地局不對個人辦理抵押,故未在放款3000萬之前將莊泰房產辦理抵押登記”,但經查證,柳江武實際控制多家融資擔保公司,且同期曾將石健平的創先公司土地抵押至自己掌控的擔保公司名下,完全可通過擔保公司辦理莊泰房產的抵押登記。更關鍵的是,莊泰公司的房產于2011年9月已被杏花嶺法院查封,根本無法辦理抵押,柳江武對此不可能不知情。這些都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均已呈現出來的疑點,韓錦芬法官既不要求向房地局核實到底有無那個不能抵押的政策,也不去查詢房產的查封狀態,便直接采信柳江武的這種極其低劣的謊言,為其塑造“無過錯的善意第三人”形象,為何?
反常七:為何對柳江武在石健平已經違約后仍追加300萬放款的行為,認定為“合理操作”?
3000萬的借款,約定為4個月的期限——2011年6月21日至10月20日。石健平自始至終未支付任何利息,已構成明顯的先期違約。正常情況下,任何理性的出借方此時都應立即停止放款并催收債務,而柳江武卻在2011年8月10日距離借款僅剩2個月就到期的時候,額外追加300萬元放款,這一被山西高院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的關鍵要點,屬于明顯反常及不合常理的行為,韓錦芬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卻非要認定為是“合理操作”,為什么?
反常八:借款協議明顯不合常理及明顯屬于在挖高利貸的坑,韓錦芬法官依然視而不見
柳江武與石健平簽訂的3000萬借款協議中,竟未約定任何利息,只約定了逾期的借款利息,及30%的所謂違約金。也就是說,按照這個協議,如果石健平按約定還款,石健平就不需要償還任何利息;如果石健平所“代表”的莊泰公司逾期不還,則不但要從逾期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收利息,還需要支付借款本金30%的違約金。
僅這個30%的違約金,如果莊泰公司在三個月內未歸還所謂的3000萬借款,就要額外賠償900萬,折合到每個月就是10%的月息,這本身就已經是很高利息的高利貸,再加上人民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計算話,就更是明顯的高利貸。
如此極不合理,以及極為苛刻的借款協議,由和柳江武交往密切,以及正在“代持”莊泰公司股權及法人身份的石健平簽署,這本身就是石健平與柳江武有預謀要通過這個虛假的借款協議來侵吞對此毫不知情的莊泰公司資產的明顯證據,然而,韓錦芬法官在審理這個案件的過程中竟然視而不見,何故?
韓錦芬法官在其判決中提到的所謂借款利率,是在2012年8月的所謂《還款協議》中才提到,而按照太原市杏花嶺法院和中院的判決,此時的石健平早已和莊泰公司沒有任何股權關系,這樣的《還款協議》怎么就還能被認定為真實有效?
而在后補的收據中提到的,“與股東會決議、收條、抵押合同等一致”,但整個案件的從始至終,也不見這個所謂的收條,韓錦芬法官又為什么視而不見?
莊泰公司此后通過公安機關等的調查,所努力還原出來的事實真相是:柳江武借給石健平個人的貸款利率是月息4.5%,第一筆支付了955萬元,也就是1000萬元預扣了利息后的金額,也就是高利貸操作中的“砍頭息”。石健平當時借這筆3000萬元時另行打過收條,但因為收條上面真實的借款利率太高且有明顯高利貸“砍頭息”,因此柳江武無法向法院出示。
反常九:石健平完全不符合表見代理的法定要件,韓錦芬法官卻給打了掩護
表見代理制度的設立,本是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但其適用需嚴格遵循《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同時滿足“客觀上存在合法授權外觀”與“主觀上相對人善意無過失”兩大核心要件。結合案件事實與生效判決,石健平完全不具備表見代理人的資格:
表見代理的“授權外觀”要求行為人存在能讓理性第三人合理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石健平的行為完全不滿足這一要求:其用于簽訂借款協議的莊泰公司公章經公安機關鑒定為偽造,《股權轉讓書》還明確約定其未付清轉讓款前無權使用公章,所謂“授權文件”全系虛構;根據杏花嶺法院與太原中院的生效判決,石健平未付清8000萬元股權轉讓款,股權被凍結且需返還給原股東,其既無合法的股東資格,也無莊泰公司監事之外的任何職務授權,根本無權代表公司對外借款;莊泰公司自始至終抗辯“未收到借款、公章系偽造”,從未追認石健平的借款行為,也不存在“明知其以公司名義借款而不否認”的默示授權,柳江武更與莊泰公司素無業務往來,無任何交易習慣可支撐其對石健平代理權的信賴。
反常十:柳江武也絕非善意第三人,韓錦芬法官依然無視法定要件強行認定
表見代理的成立還要求相對人盡到合理的審慎注意義務,要成為表見代理制度所保護的“善意第三人”,需滿足“主觀上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行為人無代理權,客觀上已盡到合理的審慎注意義務”的法定核心要件。而柳江武在所謂的借款過程中存在六大重大過失:
1.資金交付環節:未將借款轉入莊泰對公賬戶,未盡基本審慎義務
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借款資金進入對公賬戶是認定借款合意的核心前提,而柳江武將3065萬元全部轉入王金元私人賬戶,既未核查資金是否轉入莊泰公司,也未要求石健平提供資金用于公司經營的憑證。這種放任資金脫離公司監管的行為,絕非善意第三人的合理操作,反而印證其明知借款系石健平個人行為,卻意圖將債務轉嫁給莊泰公司。公安機關曾經詢問柳江武,是否就石健平偽造公章詐騙向公安機關報案?柳江武回答:我不報案,我只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為什么不愿意報案,以及只愿意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不言自明。
2.擔保措施環節:放棄核心風控措施,暴露非善意的放貸目的
柳江武明知石健平、田芳(石健平太太)具備充足的個人資產提供擔保,卻刻意放棄個人擔保,轉而接受賬戶余額不足1萬元的空殼公司作為保證人;同時,其與莊泰公司簽訂抵押合同后,既未辦理抵押登記,也未核實房產被查封的事實,甚至編造“房地局不辦抵押”的謊言。這些行為證明其并非為保障債權而出借資金,而是與石健平合謀虛增債務。
3.交易邏輯環節:無息出借后補高息,坐實虛假借貸的本質
柳江武與莊泰公司素無往來,卻無息出借3000萬(4個月少賺240萬元利息),后續又與石健平補定“月息3分”的高利率,虛增利息1260萬元。這種“先無息、后補高息”的反常操作,并非真實借貸的交易邏輯,而是二人合謀侵占莊泰公司資產的直接證據。
4.文件核驗環節:未核實公章真偽,對偽造文件視而不見
公章是法人對外作出意思表示的核心憑證,核對公章真偽是大額交易的必備義務。柳江武在簽訂協議時,既未要求石健平出示公章備案證明,也未到工商部門核驗印章真偽,直接接受加蓋偽造公章的文件,主觀上的重大過失顯而易見。
5.代理權核查環節:不查石健平的股東資格,明知其無代理權卻故意裝糊涂
石健平未付清股權轉讓款、股權被凍結的事實,可通過工商檔案輕松核實,而柳江武作為專業的資本出借方,既未核查石健平的股東資格,也未向莊泰原股東核實授權情況,刻意回避其無代理權的核心事實,主觀上并非“不知情”,而是“明知故犯”。
6.放款行為環節:借款人違約后仍追加放款,違背基本風控邏輯
石健平未支付任何利息已構成先期違約,柳江武卻在借款到期前追加300萬放款,該行為被山西高院列為“原判決事實不清”的關鍵要點,也印證了其與石健平合謀虛增債務的主觀惡意。
這些都充分證明,柳江武并非“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石健平無代理權”,而是明知其無代理權卻刻意配合,主觀上存在明顯惡意。對于莊泰公司在庭審中提出的“表見代理”法律適用問題,韓錦芬法官卻在這個地方給打了個馬虎眼,判決中確認了“表見代理”,卻連這個詞都不愿意提及,以回避莊泰公司提出的構成“表見代理”法定要件,不是有意為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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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件審理過程中這十大反常足以說明,韓錦芬法官在此案中的系列操作,完全就是通過系統性程序違法和枉法操作,為石健平、柳江武等合謀進行的虛假訴訟,及還可能涉嫌的詐騙犯罪一路開了綠燈。其中到底什么緣故,請接到省委巡視組轉去的舉報也有一個多月的晉中中院督查室和紀委,給出個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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