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轄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批復》(法釋〔2025〕15號,以下簡稱《批復》)。《批復》已于2025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59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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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圖蟲創意
制發《批復》對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確定相關民事案件管轄,減少管轄權爭議,提高司法效率,更好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現實意義。
據介紹,《批復》共五條,具體內容如下:
1.當事人協議選擇“五地”之外的其他地點為管轄連接點的,該地點須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當事人可以在管轄協議中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明確列舉的“五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之外的其他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該地點必須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對于沒有證據證明該地點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管轄協議無效。
2.協議管轄不得違反專門管轄。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組織、職權系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無權通過管轄協議改變專門人民法院與地方人民法院之間的職權劃分。當事人通過書面協議將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只能由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約定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屬于通過管轄協議排除專門管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該管轄協議無效。
3.管轄協議約定不明時的處理規則。當事人在管轄協議中僅約定了管轄地域但未約定具體管轄法院,結合案件性質、標的額等,根據法律、司法解釋關于專門管轄、級別管轄等的規定,能夠確定具體管轄法院的,應當按照協議確定管轄。
4.“或裁或訴”條款中仲裁協議無效不影響管轄協議的效力。當事人約定爭議既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有關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協議無效。但是,“或裁或訴”條款并非全部無效。當事人對管轄法院作出約定的,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認定其效力。
5.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外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中,被保險人住所地可以視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據了解,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持續開展深入調研,圍繞管轄沖突易發、多發及管轄不明領域的其他重點問題,通過及時制定司法解釋、編發指導性案例和入庫參考案例、法答網“精選答問”等,不斷加強審判監督指導,依法維護民事訴訟秩序,更好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以高質量司法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包程立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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