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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陳老太(年逾九旬)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子陳志明于2022年6月去世。陳志明生前與妻子周梅育有一女周小雨。
陳志明去世后,陳老太由其另一兒子陳建國作為監護人,代為提起訴訟,主張:
陳志明與周梅婚姻期間購買的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大興區),系變賣陳老太原有房產所得資金購置,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陳志明未留遺囑,陳老太作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該房屋六分之一份額。
被告周梅、周小雨辯稱:
一號房屋實為周梅單位分房換購所得;
2017年2月1日,周梅與陳志明簽署《婚內房產協議》,明確約定:“為給陳建國上戶口需變更戶主,陳志明自愿放棄房屋所有權,歸周梅單獨所有”;
房屋產權證亦登記為周梅單獨所有;
故該房屋不屬于陳志明遺產,陳老太無權繼承。
陳老太一方質疑:
協議上“陳志明”簽名系偽造;
夫妻二人合謀轉移財產,損害贍養義務人(陳老太)利益,協議應屬無效。
法院受理后,陳老太多次申請筆跡鑒定,但因缺乏有效比對樣本,三家司法鑒定機構均以“不具備鑒定條件”為由不予受理。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陳老太的全部訴訟請求。
夫妻雙方簽署的《婚內房產協議》合法有效,房屋屬配偶個人財產,不作為遺產分割。
法院說理
婚內財產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現《民法典》第1065條),夫妻可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周梅與陳志明簽署的《婚內房產協議》形式完備、內容明確,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協議真實性推定成立,舉證不能后果自負
協議上有“陳志明”簽字,陳老太主張系偽造,但三次申請筆跡鑒定均因樣本不足被拒,又無其他證據佐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據此推定協議真實有效。
房屋登記狀態與協議一致,強化權屬認定
一號房屋不動產權證明確記載為“周梅單獨所有”,與《婚內房產協議》內容吻合,進一步印證房屋非夫妻共同財產。
“規避贍養義務”主張缺乏證據支持
陳老太稱協議系為逃避贍養責任而惡意串通,但:
協議簽訂目的系配合親屬落戶,有合理解釋;
無證據證明陳志明因此喪失贍養能力或拒絕履行義務;
法院認為該協議不違反公序良俗,亦未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
非遺產則無繼承權
既然一號房屋屬于周梅個人財產,不屬于陳志明遺產范圍,陳老太作為繼承人自然無權主張分割。
律師提示(北京遺產繼承律師 靳雙權團隊)
婚內房產協議效力極強,可徹底排除繼承
只要協議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實,即使房屋由夫妻共同出資購買,也可約定歸一方單獨所有,死后不作為遺產處理。
質疑簽名真偽?必須提供同期自然書寫樣本
如病歷、銀行回單、工作文件等。僅憑“感覺不像”或僅有實驗樣本(如事后補簽),法院不會采信。
房產證“單獨所有”+婚內協議=雙重保險
北京法院高度認可此類組合證據,繼承人幾乎無法推翻。
“為上戶口簽協議”不等于無效,但需保留背景證據
建議留存派出所通知、溝通記錄等,以防日后被指“惡意轉移財產”。
老人想保障權益,必須在子女生前介入
若擔心房產被獨占,可要求子女購房時注明共有,或通過贈與、設立居住權等方式提前安排。
重要提醒:北京大量家庭因“單位分房+婚內協議+老人贍養”產生糾紛。一旦協議簽署并完成登記,繼承人勝訴概率極低。高齡父母應主動了解子女房產安排,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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