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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王父與王母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王明、王華、王強、王麗。王母于1998年去世,王父于2015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1998年房改期間,王父與甲單位簽訂《公有住房出售買賣合同》,購買一號房屋,建筑面積54.5平方米,總購房款及維修基金共計32,769.1元。該房屋于2000年登記在王父個人名下。
購房款分兩次支付:1998年支付2萬元,2000年支付12,738.52元,兩張收據載明交款人為王麗。王父去世前未留遺囑。
王明、王華、王強起訴請求:由四名子女共同繼承一號房屋,各占1/4份額,并依法分割喪葬費、撫恤金。
王麗辯稱:
購房款全部由其支付;
其長期與王父共同居住,承擔主要贍養義務;
要求多分房屋份額,至少占50%。
訴訟中,各方確認喪葬費、撫恤金共39,484元,由王麗保管,同意均分。
王麗提交水費、燃氣費、醫療記錄等證據,證明其照顧較多;其他子女認可真實性,但認為四人均盡贍養義務。
裁判結果
法院作出A號民事判決:
? 一號房屋由王明、王華、王強、王麗按份共有,每人享有1/4產權份額;
? 王明、王華、王強共同向王麗支付購房款補償24,553.89元;
? 喪葬費、撫恤金由王麗向其余三人各支付9,871元;
? 駁回王麗要求多分房屋份額的請求。
法院說理
適用法律
因被繼承人死亡時間在《民法典》施行前,本案適用《繼承法》。
遺產范圍明確
一號房屋登記在王父名下,為其個人合法財產,屬于遺產。
法定繼承,一般均等分配
王父未留遺囑,四名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繼承權。《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多盡贍養義務”需充分證據支持
王麗雖在部分時段與王父共同生活并支付費用,但其他子女亦有照顧行為(如接往外地居住、支付手術費等)。綜合全案,不足以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故不支持多分。
出資購房不等于享有產權份額
購房款收據顯示交款人為王麗,法院認定款項由其實際支付。但該出資性質屬于對王父的債權,不能直接轉化為房屋產權份額。其他繼承人應就該出資向王麗進行補償。
補償金額計算合理
法院根據購房總款及繼承比例,酌定王明、王華、王強三人共同補償王麗24,553.89元。
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出資≠產權:子女代父母支付購房款,若無書面約定為投資或共有,通常視為借款或贈與,不自動獲得房屋份額。
主張“多盡贍養義務”需全面舉證:包括長期共同居住、承擔主要生活醫療費用、日常照料等,且需證明其他繼承人照料較少。
補償可與繼承一并處理:法院可在分割遺產時,同步解決出資返還問題,避免另訴。
喪葬費、撫恤金不屬于遺產:但當事人可協商或由法院參照繼承規則分配。
建議保留付款憑證與贍養記錄:如轉賬記錄、醫療繳費單、居委會證明等,以備未來確權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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