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湖南張家界市永定區教育局發布情況通報:
12月29日17時20分許,我區某小學一家長在“護學崗”志愿執勤時突然暈倒。現場人員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電話,聯系附近醫生趕赴現場施救,后送至市人民醫院全力搶救,于19時08分搶救無效死亡。我區教育、衛健、公安等部門已成立工作專班,正全力做好事件調查及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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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下午,在張家界永定區一所小學門口,一位家長在站護學崗時突然暈倒,送醫后身亡。30日,事發小學工作人員告訴九派新聞記者,出事的家長今年45歲,據監控視頻顯示,該家長在護學崗大概站了20多分鐘,期間還與其他家長聊天、抽煙,倒地后,學校第一時間將其送醫,經檢查顯示其有基礎疾病。
該工作人員介紹,學校護學崗是按照省教育廳和教育部的要求,家長每次站崗大約30分鐘到40分鐘,目前學校及相關部門已介入,正在處理此事,出事家長家屬將前往學校進行協商。
據封面新聞消息,永定區教育局工作人員表示,學校已經報公安部門處置,正在按程序走。一位工作人員稱,該家長站護學崗不到兩分鐘就暈倒了,“護學崗是家長自愿參加的,學校和教育局都在處理這件事。”
對此,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需要看學校是否存在過錯,學校無過錯則無責。若是家長完全自愿,學校對其自身疾病無預見義務,且盡到安全保障與應急處置義務及時送醫,死亡因自身疾病發作導致,學校無需擔責。若學校強制要求家長護崗,學校作為組織者與管理者,對該被迫參與的活動負有更高安全保障義務,若學校強迫且未盡安全保障應急義務,可能承擔主要責任,若家長自身疾病是主因,學校過錯為次因,按比例承擔次要責任。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向極目新聞記者表示,若家長自愿參與護崗,家長無報酬、學校接受幫工并受益,則構成無償幫工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2條以及《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按過錯責任和公平補償處理。如果學校無過錯,比如已盡安全提示、提供必要保障、事發后及時救助等,則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基于公平原則在受益范圍內適當補償。如果學校有過錯,如未提示風險、未配備急救設備、超時安排等,則按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如果家長死亡是基于自身疾病且學校無過錯的情況下,學校通常不賠,可依公平原則酌情補償。
趙良善強調,若家長被迫參與護崗,學校通過排班、施壓等強制安排,家長無拒絕自由,則構成管理從屬用工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1條規定,學校作為管理、用工方,對執行工作任務中造成的損害承擔替代責任。學校原則上全額賠償,含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家長有自身疾病僅可適當減輕責任,并不免除學校的賠償責任。此背景下,家屬需證明存在強制措施,如排班表、威脅性通知、家委會施壓記錄等,學校需證明已盡到管理與安全義務。
趙良善提醒,此事也給學校敲了一記警鐘,學校平常要明確護崗自愿原則并公示;不與學生待遇掛鉤;提供安全培訓、急救設備與必要保障;為家長購買意外險;事發后及時救助并保留證據。
來源:觀察者網、九派新聞、封面新聞、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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