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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年終福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轄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批復》(法釋〔2025〕15號)。
廣大法律人熱烈歡迎,認真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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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管轄制度是在人民法院系統內部,確定上下級法院或同級法院之間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的法律制度,關系著司法公正和效率。
法院工作中發現,地方法院就管轄問題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的占比較高;特別是在法答網上,一線干警圍繞民事案件管轄的提問量較大、觀點不一。由于管轄規則不夠明確,加之有的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引發“推管轄”“爭管轄”等問題,致使部分案件不能及時進入實體審理程序,影響了訴訟效率,加重了訴訟負擔。據統計,近五年涉民事管轄爭議“民轄”類案件為16.23萬件,涉管轄爭議、管轄異議的“民初”類案件為14.57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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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釋〔2025〕15號第三條明明:
當事人之間的管轄協議未明確約定具體管轄法院,但根據當事人約定的地域,結合案件性質、標的額等能夠依法確定管轄法院,一方當事人僅以未明確約定具體管轄法院為由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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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來,我也遇到一起這樣的案例。
佛山市賽鑫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小型民營企業,其與河北滄州彩虹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簽訂一份《安全梯籠購銷合同》,約定佛山方購買滄州生產的安全梯籠。合同簽訂后,佛山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安全梯籠購買款580000元。2021年5月26日,因滄州供應的安全梯籠規格不符合合同約定,壁厚太厚,造成原告施工現場停工。滄州公司方承諾由佛山方自行整修,并承擔相應的整改費用。后合同項下200米不符合規格的安全梯籠整修共計支出人工費、材料費、業務費、后期拆卸費等費用合計77614元。
這個案件標的不大,僅僅七萬余元,但代理律師費了不少心血,因為雙方簽訂的《安全梯籠購銷合同》頁首明確“合同編號:2021--5-12簽訂地:廣東省佛山市”,合同第八條約定“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供、需雙方發生爭議的,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佛山法院認為約定不明,佛山市有五個區,南海區法院管轄不具有合理性,應當由滄州方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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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標的不大,2022年正處于疫情期間,從廣東到河北滄州辦案,無疑是增加當事人的負擔。經過代理律師的大量工作,最終佛山南海法院從尊重當事人合法約定、保護民營企業合法訴權、方便當事人訴訟的角度考慮,確定本案具有管轄權,案件開庭后握手言和,雙方調解結案,有力維護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代理律師就本案管轄權作出如下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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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方當事人在案涉合同中達成協議管轄
雙方簽訂的《安全梯籠購銷合同》頁首明確“合同編號:2021--5-12 簽訂地:廣東省佛山市”,合同第八條約定“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供、需雙方發生爭議的,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本案雙方當事人已通過協議管轄的方式確定雙方發生爭議時管轄法院為合同簽訂地即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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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賽鑫公司注冊地及公司賬號開戶行均位于佛山市南海區
根據賽鑫公司申請立案時提交的營業執照附件及案涉合同載明的開戶行均可確認,賽鑫公司的注冊地及公司公賬開戶行均位于佛山市南海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三十條規定,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通過協議管轄約定的法院應為與一方當事人聯系最密切的法院,即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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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雙方交易過程顯示合同簽訂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區
雙方通過微信交流達成簽訂案涉安全梯籠購銷合同合意及具體交易細則后,天虹公司隨即制作合同并加蓋公章通過微信發送給賽鑫公司(附件P1-P6),將紙質合同郵寄至賽鑫公司位于佛山市南海區的注冊地(附件P7-P11)。賽鑫公司在收到天虹公司郵寄的案涉合同后,加蓋公章(附件P12-P13)。據此,案涉合同簽訂地應確定為賽鑫公司簽訂合同時所處地即佛山市南海區。根據雙方合同第八條協議管轄的約定,本案糾紛應由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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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佛山市南海區法院是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
在徐州豐利科技發展投資有限公司、毛某麗與長江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證券回購合同糾紛一案〔(2018)最高法民轄終14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關于協議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注:現為第三十五條)規定賦予了合同當事人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權利,雖然從文義看是以列舉的方式明確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屬于當事人可選擇的管轄范圍,但亦用“等”字表明當事人還可選擇除上述五地之外的其他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該規定在對“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進行必要指引和限制下,賦予了當事人更多的選擇權,意在充分尊重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的意思自治權。
協議管轄是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或糾紛發生前即約定對糾紛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是當事人對訴訟管轄這一基本訴訟權利的約束與放棄,因此,需要當事人具有明確協議管轄權法院的意思表示。如上所述,本案雙方當事人選擇佛山法院管轄的意思表示真實、明確,佛山目前有南海、禪城、順德、高明、三水五個基層法院,當事人并非法律專業人士,在簽訂合同時表述為“合同簽訂地”“簽訂地廣東省佛山市”,在排除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級別管轄的前提下,雙方當事人選擇南海法院的意思是真實的,也是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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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立案階段的管轄權審查屬于形式審查
在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行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分行委托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15)民二終字第428號 〕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在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的階段,注重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既要妥當保護當事人的管轄異議權,又要及時矯正、遏制當事人錯用、濫用管轄異議權。此階段一般結合訴訟請求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形式要件審查,以認定涉及確定管轄的要素,如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訴訟標的額、案件影響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有效的管轄條款等。且確定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標準。
綜上所述,雙方無論是在案涉合同的磋商過程中,還是正式簽訂的合同中,均明確達成了發生爭議由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管轄的約定,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對案涉糾紛具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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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無論是佛山南海法院還是河北滄州法院管轄,都在同一片中國的藍天之下,適用的是同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中國又是個法制統一的國家,但管轄權是法院審判權的合法性基礎,是特定法院可以對某一案件行使審判權的資格或權能,是關系到一國司法秩序的重大問題,“無管轄權則無審判權”。民事訴訟管轄的確定,與訴爭法律關系、管轄連接點等密切相關,關乎當事人的重大程序利益,因此不可不慎。
南海區法院最終從尊重當事人合法約定、保護民營企業合法訴權、方便當事人訴訟的角度考慮,確定本案的管轄權,值得稱道。
2025年12月3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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