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圈,一直流傳著這樣一種現象:當事人聘請律師時,一般都會問律師,自己的案件未來會出現什么樣的法律結果。這時,就會有律師回答,按照律師行業的規定,律師是不能承諾辦案結果的。
這里就會出現了一個矛盾當事人心理,甚至是口頭上直接體現出來:我們花了幾萬幾十萬元的,你跟我說,案子結果什么也不知道,連估計什么結果也不知道;這不成了律師收了錢,案件辦到什么程度,隨著律師的心情而定嗎?
其實,如此回答的律師,就是在玩混淆概念,直白點說,就是在糊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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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規定上,從來沒有禁止律師預測案件結果
關于律師不得向當事人承諾辦案結果的行業規定,分別是: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托人該委托事項辦理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托人作出不當承諾。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第十六條規定,律師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決結果作出承諾。律師在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某一案件做出某種判斷時,應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斷僅是個人意見。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第二十六條規定,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做虛假承諾。
以上規定可見,行業規定禁止的是律師不得就案件結果做出承諾,但并不禁止律師根據自己的法律知識和辦案經驗,就案件走向或結果做出判斷和預測,只要表明僅是個人意見即可。
據此可見,某些律師以“律師不得就案件結果做出承諾”為理由,拒絕向當事人分析和預測案件走向、案件結果的,就是在混淆概念。這種利用當事人不明白行業規定的本意的避而不答,目的要么是掩蓋自己對案件的不自信,要么是為了將來的結果不利減輕自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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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測案件的走向,進而給出不同的應訴策略,是律師的一項基本訴訟技能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規定是明確的、公正的,但如何將法律規定落實到具體案件中,將法律規定上的權利義務真正的實施到位,卻需要案件當事人及律師的全力監督和推進。
是故,那些只知道背法條的律師,一般都是初級律師。有經驗的律師,除了明白與案件有關的法律規定之外,還會明白這些法律規定在現實案件中的落實情況、司法機關對這些法律規定的執行情況,以及當地司法機關對此類案件的具體裁量情況。
例如,法律規定的立案登記制立案僅需要7天。如果有律師告訴你,你的案件立案僅需要7天,基本就可以判斷這樣的律師就是在騙你。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地方幾乎不存在7天就能立案的,除了網上立案審查制,還會有訴前調解制等等先行程序。
具體立案需要多少時間,負責任的律師,不會只背法條給你聽,而是告訴你當地法院真實的立案情況。這些情況,就是律師對于案件走向的預測。如果律師以不能承諾立案時間來告訴當事人的話,要么是他根本不熟悉司法流程,要么是不告訴你真實情況。這樣的律師,還值得聘請嗎?
此外,訴訟過程也是一項風險極高的社會活動,不同的辦案法官辦理案件,很可能就出現不一樣的辦案結果。一名負責任的律師,會將訴訟中遇到的一些不利影響和苗頭性現象,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歷史經驗,及時的告知當事人,商量相應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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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測案件的走向和辦案結果,是檢驗律師水平和責任心的標準
網上,經常可以看到很多資深律師分享辦案經驗時,都會提到,盡管對案件結果不是十分滿意,但基本符合之前的辦案預期,也在當事人的心理接受范圍。
當事人之所以需要花費巨資的委托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不在乎就是利用律師的法律專業技能,讓自己的社會糾紛、訴訟事務獲得最大可能的利益保障。相應的,對得起當事人的這份付費和信任,律師是不是應該向當事人分析出各種法律風險和未來結果,讓當事人感到物有所值呢?
有經驗的律師,會通過庭審中法官的種種細節表現,直接預判出法官對此案的態度,進而分析出法官會對此案做出什么樣的判決。于是,我們也就看到了,案件審理過程中,律師就要申請法官回避,甚至不惜發生沖突。
因為,根據律師的預測,如果按照法官的辦案思路審理下去的話,勢必會得到不利的案件處理結果。等到出來一審結果,再想通過二審、再審等程序來糾正,難度太大了。
如此的情況下, 負責任的律師會將自己的預測,及時的告知當事人。獲得當事人的支持下,及時的申請法官回避。如果律師不能通過庭審細節預測出法官的辦案傾向,只能說明兩個問題,一是律師水平不足,二是律師壓根不關心案件結果。
很多律師也知道,規定中的不能承諾辦案結果,并不是禁止預測案件走向及結果,只是擔心提前跟當事人說多了,會被當事人曲解成了“承諾”案件結果,最后導致自己被投訴。
還是那句說,什么樣的人,就會就什么樣的遭遇,什么樣的當事人,自己選擇的律師就會有什么樣的水平。律師跟律師之間,也是不一樣的。如果你想著聘請到水平高、負責任的律師,自己也要提高必要的法律水平和思維認識才行。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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