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10:開設賭場罪,賭資200萬元,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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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梁某寬、翁某青等開設賭場罪、賭博罪等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4)粵1402刑初171號
賭資:200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
從重情節: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處罰:
一、被告人梁某寬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二、被告人翁某青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合并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4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4000元。
逮捕日期:2024.4.01
判決日期:2024.08.16
公訴機關指控:
一、開設賭場罪:在2022年11月21日至12月18日卡塔爾世界杯足球賽期間,被告人梁某寬、翁某青和卜某苑、余某平、劉某達、張某(均已判決)以合股的形式擔任“皇冠網”賭博網站代理,利用賭博網站總代理賬戶開設子代理賬戶等形式發展下線,接受下線賭客的賭博投注。其中,梁某寬占股25%,翁某青和卜某苑、余某平、劉某達、張某分別占股15%。卜某苑從梁某寬處獲得“皇冠網”賭博網站總代理賬戶,并由卜某苑負責與梁某寬進行結算。經查,翁某青和卜某苑、劉某達、余某平、張某等人合股擔任賭博網站代理期間,發展了張某威、廖某濱、劉某強、黃某鵬(均已判決)等下線,賭客賭資達人民幣200多萬元。
二、賭博罪:在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2月5日卡塔爾世界杯足球賽期間,被告人翁某青和卜某苑、余某平、劉某強、黃某(已判決)、彭某林(已判決)、張某等人先后以合股形式利用微信接受下線賭客梁某發、李某杰、謝某、黃某雪、陳某等人的世界杯賭博投注。卜某苑等人直接與賭客在微信群內進行結算,結算的賭資再由翁某青和卜某苑、余某平、劉某強、黃某、彭某林、張某等人進行分紅分攤。經查,翁某青和卜某苑、余某平、黃某參與期間的賭資合計114354.8元,劉某強參與期間的賭資合計92870.8元,彭某林參與期間的賭資合計63041元。
2024年2月26日、3月19日,被告人翁某青、梁某寬分別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治安管理大隊投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梁某寬擔任賭博網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翁某青擔任賭博網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情節嚴重;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翁某青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梁某寬、翁某青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梁某寬有犯罪前科,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梁某寬有期徒刑5年7個月,并處罰金;建議以開設賭場罪判處被告人翁某青有期徒刑4年4個月,并處罰金,以賭博罪判處被告人翁某青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梁某寬、翁某青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另查明,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根據被告人翁某青舉報反映古家明、葉錦鵬、張曉(實名張曉曉)涉嫌網絡開設賭場行為進行核查后,于2024年7月17日以賭博違法行為對葉錦鵬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于2024年7月31日以賭博違法行為對張曉曉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核查未發現古家明與葉錦鵬合股參賭以及返水獲利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寬、翁某青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節嚴重,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翁某青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發展下線、接受投注,情節嚴重,構成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構成賭博罪。翁某青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
關于被告人梁某寬辯護人提出從犯及自首的意見。經查,梁某寬作為經營賭博網站合伙股東,負責提供賭博網站、與上家及股東結算,參與分紅、分攤賭資,其雖未直接發展下線,但其對同案股東發展下線有放任的主觀故意,且占成25%股份,相比其他股東占成最多的犯罪事實有同案人卜某苑、余某平、劉某達、廖某濱、被告人翁某青供述,及與卜某苑、張某、黃某鵬的微信交易記錄等證據證實,其本人在起訴、庭審階段亦予以承認,上述事實足以證實梁某寬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較大,不應認定為從犯。關于自首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梁某寬雖然主動投案,但在偵查階段對其占股的股東身份等主要犯罪事實未如實供述,未體現出其悔罪態度及節約司法資源的宗旨,不能認定為自首。對辯護人提出的從犯及自首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翁某青是否具有立功情節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翁林清舉報的關于他人涉嫌網絡開設賭場的線索經公安機關核查已作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其舉報線索不符合上述立功認定的法律規定,不能認定為立功。
被告人梁某寬有犯罪前科,予以酌情從重處罰。翁某青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梁某寬、翁某青能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依法可從寬處理。根據梁某寬、翁某青犯罪事實、情節、地位作用、社會危害程度及各自認罪態度,本院決定對梁某寬、翁某青予以從輕處罰并分別處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梁某寬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二、被告人翁某青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合并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4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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