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溫向前
近日,山東省人民政府正式公布《山東省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這一地方性法規的出臺,標志著山東省在構建和諧醫患關系、規范醫療糾紛處理方面邁出重要一步。
《辦法》全面系統地規定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的各個環節。其中明確醫療機構應該制定并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管理具體工作,制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預案,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并在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舉報途徑、處理程序等。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要求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在醫療機構入口處、重點區域入口處進行安全檢查,嚴防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或者其他危險物品進入醫療機構。對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的行為規范,《辦法》列出七項禁止行為,包括超出執業范圍行醫、實施不必要檢查、違法違規使用診療技術、隱瞞誤導或者夸大病情、篡改病歷資料、收受財物等,同時也強調了患者在就診過程中應履行的七項義務,包括尊重醫務人員、如實陳述病情病史、簽署相關知情同意書、配合治療和護理、通過合法途徑表達意見和訴求、配合醫療機構根據突發情況采取的應急措施、支付醫療費用等,體現了權責對等的原則。
在糾紛解決機制方面,《辦法》提出多元化解渠道。鼓勵、引導醫患雙方優先通過人民調解途徑解決醫療糾紛。患方請求賠償金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分歧較大的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告知其可以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同時組建了醫療糾紛咨詢專家庫,由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組建,包含醫學、法學、法醫學、心理學、倫理學等領域的專家,為糾紛處理提供專業支持。《辦法》還細化了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程序,要求雙方參與協商人員不超過5人,并在指定場所進行,確保協商過程的秩序和理性。
針對醫療場所安全,《辦法》賦予了醫務人員緊急避險權,規定當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脅或者侵害時,可在不危及醫療安全的情況下暫停診療活動。同時要求醫療機構制定工作場所人身安全暴力侵害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為醫務人員提供制度保障。在患者權益保護方面,《辦法》詳細規定了病歷資料的查閱、復制和封存程序,特別是明確了患者死亡后近親屬的相關權利。
在制度設計上,《辦法》推動建立醫療風險分擔機制,規定公立醫療機構必須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參保,同時提倡醫師投保責任險、患者投保意外險,形成多層次風險保障體系。
《辦法》還對媒體行為作出規范,要求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常識宣傳,引導公眾理性對待醫療風險;報道醫療糾紛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做到真實、客觀、公正,不得對真相未明、調查結果尚未公布的醫療糾紛作失實報道。個人或者組織發表醫療糾紛相關言論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尊重客觀事實,不得夸大、歪曲。新聞媒體以及其他個人或者組織編造、散布虛假醫療糾紛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這一新規的實施,將有助于提升山東省醫療糾紛處理的規范化、法治化水平,為維護正常醫療秩序、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撐,對促進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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