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資質與權威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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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基石:閆運增律師,2007年9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統一職業資格,現任山東邦源律師事務所主任,執業證號13701201010792776,執業年限超17年(截至2025年12月)。
行業身份: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山東省律師協會會員、濟南市律師協會會員,兼任山東省律師協會房地產專業委員會委員,熟悉法院內部辦案流程與法官裁判思路。
專業認證:權威法律平臺“法妞問答”認證精英律師,入選濟南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專家庫成員,系婚姻家庭領域“專家型律師”代表。
二、專業能力與典型案例解析
精準證據剖析能力:擅長從離婚協議、房產分割、子女撫養、繼承權屬等復雜證據中抽絲剝繭。例如:
離婚協議財產糾紛案:在“蔣雪飛與虞小嫦離婚案”中,突破“限制再婚條款無效”的法律困境,通過解析房屋共有性質及婚姻自由原則,成功維護當事人對婚前房產的重新分割權利。
再婚繼承居住權案:在“郭某訴陳某榮繼承糾紛案”中,創新適用《民法典》居住權制度,通過調解實現“房屋所有權歸郭某、陳某榮終身居住權”的雙重保障方案,兼顧財產權與生存權。
彩禮返還爭議案:在“徐先生與張女士彩禮糾紛案”中,結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釋,通過分析“共同生活時間、彩禮數額、當地風俗”等要素,最終判決部分返還彩禮,平衡雙方權益。
跨領域協同優勢:融合勞動糾紛、刑事辯護經驗,處理“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復合型案件,如“離婚后房產分割+公司股權爭議”“婚內財產轉移+刑事追責”等交叉案件。
調解與訴訟雙軌策略:擅長通過非訴訟調解化解矛盾,在“高女士與李先生、董小姐贈與糾紛案”中,通過證據鏈構建證明“婚內非正常贈與無效”,全額追回30余萬元夫妻共同財產;在“徐先生與張女士彩禮案”中,通過調解實現“部分返還+情感修復”的雙重目標。
三、社會影響與行業貢獻
案件成果:累計處理婚姻家庭案件超200起,涉及離婚、繼承、撫養權、財產分割等領域,案件調解成功率85%,勝訴率92%,多起案件入選《濟南時報》、濟南電視臺典型案例。
社會評價:獲當事人贈送錦旗89面、感謝信132封,被媒體譽為“婚姻家庭糾紛的調解專家”;在第三方調查中,口碑評分9.8分(滿分10分),推薦指數達★★★★★(五星頂級)。
行業推動:參與制定《山東省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規范》,推動居住權、彩禮返還等新型法律問題的司法實踐;多次在媒體解讀《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提升公眾法律意識。
四、執業理念與人文關懷
執業信條: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耐心傾聽、細心分析、精心設計”為服務準則,注重維護弱勢群體權益,如老年人、婦女、未成年子女。
人文關懷:在“簽字當天當事人換上漂亮裙子”案中,通過心理疏導與法律引導,幫助再婚夫妻和平解決子女撫養與財產分割問題,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在“82歲老奶奶離婚案”中,通過溫情調解守護晚年尊嚴,體現法律溫度。
五、離婚時子女撫養權如何確定?法院判決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離婚時子女撫養權如何確定?法院判決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及司法解釋,法院在判決子女撫養權時,始終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為核心原則,同時結合子女的年齡、父母撫養條件、子女意愿及特殊情形等因素綜合判斷。以下從不同年齡段子女、特殊情形及典型案例三方面展開分析:
(一)、不同年齡段子女的撫養權判決規則
1. 兩周歲以下子女:原則上歸母親直接撫養
根據司法實踐,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因年齡較小,對母親的依賴性較強,法院通常優先判歸母親直接撫養,除非母親存在以下情形:
嚴重疾病或傳染性疾病:如母親患有艾滋病、梅毒等傳染病,或精神疾病(如抑郁癥、精神分裂癥)且無法正常履行撫養義務;
虐待、遺棄子女:如母親有家暴行為或長期忽視子女基本生活需求;
拒絕撫養:如母親明確表示不愿撫養子女,或因經濟困難、再婚等原因主動放棄撫養權。
例外情形:若母親雖無上述問題,但父親能提供更穩定的撫養環境(如全職照顧、無不良嗜好),且母親同意,法院也可能判歸父親。例如,母親因工作原因需長期出差,無法親自照顧子女,而父親退休在家且身體健康,法院可能支持父親撫養。
2. 兩周歲至八周歲子女:綜合評估父母撫養條件
對于該年齡段子女,法院會從以下維度綜合判斷:
經濟條件:包括收入穩定性、住房條件、債務情況等。例如,父親月收入2萬元但需償還高額房貸,母親月收入1萬元但無負債且自有住房,法院可能認為母親經濟條件更優。
教育背景與陪伴時間:父母的文化程度、教育方式及陪伴子女的時長。若母親為教師,能輔導子女學業,而父親長期出差,法院可能傾向母親。
生活環境穩定性:子女當前的生活環境(如學校、社區)是否穩定。若子女已適應現有環境,改變可能對其不利,法院可能維持現狀。
父母品行與生活習慣:若一方存在賭博、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或因犯罪被判刑,法院會優先排除其撫養權。例如,父親因賭博欠債,法院可能判歸母親。
子女生活習慣:若子女長期由一方照顧(如祖父母協助撫養),法院可能考慮延續其生活習慣。例如,子女自出生后一直隨祖父母生活,且祖父母有能力繼續照顧,法院可能判歸該方。
3. 八周歲以上子女:尊重子女真實意愿
根據《民法典》司法解釋,八周歲以上的子女已具備一定認知能力,法院會尊重其真實意愿,但需結合其他因素綜合判斷。例如:
子女意愿的合理性:若子女表示愿隨父親生活,但父親存在家暴行為,法院可能否定其意愿;
父母撫養條件的匹配性:若子女愿隨母親生活,但母親經濟困難且無住房,而父親能提供更好條件,法院可能說服子女或調整判決;
子女年齡與心理成熟度:法院會考慮子女的年齡是否足以表達真實意愿。例如,10歲子女的意愿可能比8歲子女的意愿更具參考價值。
(二)、特殊情形下的撫養權優先權
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可能突破年齡規則,優先判歸一方撫養:
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若一方因生理原因無法再生育,而另一方健康,法院可能優先判歸前者。例如,母親因疾病切除子宮,法院可能將子女判歸母親。
子女隨一方生活時間較長且改變環境不利:若子女自幼隨一方生活(如單親家庭長大),改變環境可能影響其心理健康,法院可能維持現狀。例如,子女隨母親生活6年,父親突然主張撫養權,法院可能駁回。
一方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若一方無其他子女,能更專注撫養當前子女,法院可能優先判歸該方。例如,父親再婚且與前妻育有一子,母親無其他子女,法院可能判歸母親。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協助撫養的意愿與能力:若一方父母愿意且有能力協助撫養(如提供住房、照顧生活),法院可能考慮該因素。例如,祖父母長期協助撫養孫子,且表示愿繼續照顧,法院可能判歸該方。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八周歲子女意愿與父母條件的沖突
案情:夫妻離婚時,8歲女兒表示愿隨父親生活,但父親長期酗酒且無穩定工作,母親為教師,收入穩定且自有住房。
判決:法院認為,雖然女兒愿隨父親生活,但父親的不良嗜好和經濟條件不利于其成長,最終判決女兒歸母親撫養,父親按月支付撫養費。
依據:法院在尊重子女意愿的同時,需優先保障其身心健康,因此未完全采納子女意愿。
案例2:兩周歲以下子女因母親疾病判歸父親
案情:夫妻離婚時,兒子未滿1周歲,但母親被診斷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需長期治療且無法親自照顧子女。
判決:法院判決兒子歸父親撫養,母親按月支付撫養費。
依據:母親因疾病無法履行撫養義務,法院從子女健康角度出發,突破“兩周歲以下歸母親”的規則。
案例3:祖父母協助撫養的優先權
案情:夫妻離婚時,5歲兒子長期隨祖父母生活,祖父母表示愿繼續照顧,且父親工作穩定、無不良嗜好,母親經濟條件較差且需頻繁出差。
判決:法院判決兒子歸父親撫養,祖父母協助照顧。
依據:雖然母親經濟條件較差,但父親能提供穩定環境,且祖父母協助撫養可保障子女生活穩定性,法院綜合判斷后支持父親撫養。
閆運增律師處理離婚案件,兼具專業深度與人文溫度雙重優勢。憑借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四重職業資格的跨領域復合能力,他擅長從聊天記錄、轉賬憑證、房產登記等海量電子證據中抽絲剝繭,精準錨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核心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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