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因為收了政府勸返時給的4300元信訪路費,我就成了罪犯?”2025年12月23日,安徽滁州中院的一紙裁定,讓周賢高徹底陷入絕望。這位因養殖場被拆維權的企業主,在信訪途中收取鎮干部支付的路費后,被認定構成尋釁滋事罪,一審免予刑事處罰,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場看似簡單的“路費糾紛”,卻牽扯出司法實踐中的爭議焦點,連知名法學家都忍不住發聲質疑。
時間回到2014年,周賢高在安徽鳳陽縣注冊成立生態牧業公司,在當地建設養殖場養殖種羊。本以為能安穩經營,可2016年鳳陽縣出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整治方案,他的養殖場因位于二級保護地,被要求關停拆除。這成了后續所有糾紛的導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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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周賢高委托鑒定機構對養殖場固定資產評估,得出276萬余元的估值并據此索賠,但鳳陽縣殷澗鎮政府、縣農業農村局均認為價格過高,不予認可。此后政府又組織了兩次評估,可結果都無法讓周賢高滿意。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他開始通過寫信、走訪等方式,向國家及省、市、縣各級信訪部門反映問題,希望能拿到合理補償。
轉折點發生在2022年1月20日。當時周賢高已購票前往北京信訪,途中殷澗鎮人大副主席李子文趕來勸返。周賢高提出,若不讓他去北京,就需報銷此前三次去北京信訪的路費,李子文為了完成勸返任務,被迫通過微信向他支付了4300元,周賢高隨后下車返回。誰也沒想到,這筆“協商一致”的路費,會在一年多后給周賢高帶來牢獄之災。
2023年6月,周賢高被鳳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檢方以“強拿硬要他人錢款,情節嚴重”為由,指控其構成尋釁滋事罪。面對指控,周賢高堅決否認,辯稱自己只是依法上訪維權,不存在強拿硬要的行為,這筆路費是雙方協商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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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鳳陽縣法院一審認定周賢高罪名成立,但考慮到犯罪情節輕微,對其免予刑事處罰,同時要求追繳4300元違法所得。周賢高不服提起上訴,他的辯護人提出,信訪是公民合法權利,即便給工作人員帶來壓力,也不能等同于刑法上的強拿硬要;且李子文支付路費是主動行為,該費用甚至可能屬于補償范疇,政府并無實際損失。
可滁州中院在二審裁定中明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院認為,周賢高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與李子文的陳述相互吻合,足以證實周賢高以訪施壓,強拿硬要4300元的犯罪事實。檢方也認為,一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案件宣判后,不僅周賢高本人不服,表示會繼續申訴,更引發了法學界的廣泛討論。清華大學教授周光權專門對該案點評,直言周賢高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他指出,強拿硬要通常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索要他人財物,而基層政府作為公權力機關,具有權威性和公信力,不可能成為個人強拿硬要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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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權進一步分析,即便李子文因考核壓力不情愿支付路費,這種壓力也與刑法意義上的暴力、脅迫帶來的恐懼有本質區別。雙方通過討價還價達成的支付合意,應認定為真實意思表示,而非周賢高強拿硬要的結果。這一觀點戳中了案件的核心爭議:公民與政府協商信訪相關費用,能否認定為“尋釁滋事”?
值得注意的是,類似案例并非個例。湖南永州農民劉美志曾因上訪被勸返時收取5342元路費,被判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后經再審改判無罪并可申請國家賠償。兩起案件情節高度相似,卻出現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更讓公眾對“信訪路費”的法律定性產生疑問。
根據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即可認定為“情節嚴重”,這也是本案定罪的重要依據。但公眾更關心的是,在信訪這一特殊場景下,公民與政府工作人員的協商行為,能否直接套用這一標準?政府工作人員的考核壓力,能否成為認定“被迫交付”的依據?
目前,周賢高已明確表示會繼續申訴,這場因4300元路費引發的司法爭議仍未落幕。信訪本是公民表達訴求的合法渠道,如何在保障公民權利與維護社會秩序之間找到平衡,值得每一個人深思。
素材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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