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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稅務訴訟律師王如僧,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非稅勿猶。
買票的社會危害性在于受票方的抵扣行為。銷項發票是用來交稅的,進項發票是用來抵扣的。
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開票方本就沒有交稅的義務,因此開票方沒有交稅,不會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受票方沒有權利抵扣,但是受票方卻抵扣了,抵扣行為才會造成稅款損失。
這時候,我們需要分析這里的損失是怎么回事。
司法解釋嚴格區分了逃稅與騙稅。對于實體企業來說,逃稅就是拒絕將自己所有的錢交給國家,后果是造成應征稅款的損失。騙稅就是自己沒有交稅,將屬于國家所有的、已經征收到的稅款騙出來。
用虛開的進項發票抵扣真實的銷項發票,實際上就是免除了一部分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是一種稅務機關是債權人、企業是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免除了一部分銷項稅額,就是免除了企業的一部分債務。
免除了企業一部分債務,那企業履行稅收債務(交稅)時,上交給國家的稅款變少了嗎?
上交給國家的稅款變少了,國家征收到的稅款不就變少嗎?
國家征收到的稅款變少了,不就是應征稅款變少嗎?
那應征稅款減少了多少呢,企業虛抵了多少,國家就少征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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